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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社保申请书
劳动纠纷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在被申请人处从事XXX工作,被指派到XXXX(地址:XXXXX)工作。在此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为法定的强制义务。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特申请劳动仲裁,请贵委判如所请。 此致
XXXX劳动认识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养老保险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XXX 民族:XXX 出生:XXX 原籍: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委托代理人:(姓名)XXX
性别:XXX 民族:XXX 出生:XXX 原籍:XXX
工作单位:XXX 职务: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职务: XXX
住所:XXX
仲裁请求:
XXX未按国家和XXX的有关法律法规缴纳XXX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侵犯了XXX的社会保险权益。现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XXX补缴XXX在2015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聘用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XXX缴纳因未办理XXX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产生的XXX和XXX应缴的滞纳金,罚款等一切费用。
3、XXX在XXX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要求XXX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计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应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用有关的其他所得。
事实和理由:
XXX与XXX2015年9月签订了XXX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11年8月XXX申请解除聘用合同,自2011年9月1日起解聘。XXX从2015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聘用期间XXX未履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XXX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六条规定 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规定的交费比例给乙方缴
纳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乙方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1、XXX
2、XXX
3、XXX
4、XXX
年 月 申请人: 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电 话:
邮 编:
仲裁请求:
1、依法支付给申请人周六加班费3500元/月÷21.75×10天×2=3218.4元。
2、依法返还给申请人请假所扣工资 元。
3、依法再支付给申请人工资3500元/月*1.5月=5250元。
4、依法补缴3个月社保费。
5、依法支付给申请人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自2011年7月4日至9月19日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每个月工资3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4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诉人强制申请人周六工作,并且没有安排补休。从7月4日至9月19日共计11个周六,除去申请人2011年9月17日请假以外,共计工作1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加班费3500元/月÷21.75×10天×2=3218.4元。
2、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因需要办理人事档案和户口等事宜事宜,向被申请人请假。被申请人以请假必须扣除工资的理由,共计扣除申请人 天工资,共计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返还所扣工资。
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再向申请人支付工资3500元/月*1.5月=5250元。
4、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依法给申请人缴纳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补缴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即2011年7-9月社保费。
5、因为被申请人办公地距离申请人住所地有15公里,为严格执行被申请人的考勤制度,申请人必须每天需要6点起床准备上班,而每天下班回到家将近20点,导致申请人身心疲惫不堪。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诉诸贵委,望裁如所请。
年月 日 此致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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