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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欠工资
申请人:廖,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隔口村。 被申请人:龙岩市**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村。 法定代表人: 涂东炎 ,总经理,2340969
申请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9月工资11222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805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3月1 日,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
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按时发放工资。至201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2015年1-8月份工资9422元,被申请人出具一欠条。此外,对9月份工资1800元也未付给申请人。至今,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资合计11220元。
因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充办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除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加发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805元。
为此,申请人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龙岩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劳动拖欠工资申请范文
关于xx-xxx-xxx责任公司
拖欠我工资申请仲裁的请示
Xxx-xxx-xxx劳动仲裁委:
申诉人:xx,男,住xx-xxx-xxx-x;
被诉人: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由:我是2015年10月26日被xx-x有限责任公司录用为员工(经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间工资为3000元,2015年1月转正后工资为3500元,),但工资一直不按时发放,2015年8月底公司领导通知我在家休息(因公司经济效益不太好),公司会及时将欠的工资发放给我,并随时等公司通知上班,在休息期间,公司也没有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缴纳养老保险等,可至今拖欠的工资也没有发放,工资一托再托,也没有通知我去上班,对此,我于2011年xx月xx日提出了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现申请xx-xx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我以下工资补发和经济补偿:
一、补发拖欠201x年1x月至20xx年7月底的工资和200xx年xx月份欠xx00元的工资,共计:xx-x0元(其中2xx-x年是xx000元、2015年1月至7月是xx-x元);
二、经济补偿金xx元;
三、养老保险金是:xx元(20xx年度是xx月至1xx月是xx-x.5元、xx年x月至x月是xx-x.5元)。
以上共计:xx-x元。
申请人:xx-x
二0xx年x月xx日
工资讨要 通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仲裁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 三、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5年3月28日到2015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3月2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
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10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12000元。直至2015年3月28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
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2015年3月28日到2015
年2月13日工资计250455.72元(中途支付款项小计:5200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1000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
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2.8%共计12个月=27360元
此致
北京市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出生于1989年5月25日, 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启东某某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
董事长: 总经理:
请求事项:
1、支付2015年9月11日——2015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9263元。
2、支付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的双倍工资17088元。
3、补缴2015年9月、10月、11月及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
4、承担由于未缴纳2015年3月的生育保险,导致的申请人不能报销生育保险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进入被申请人启东某某传播有限公司工作,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被申请人发放了王某某2015年9月份工资948元、10月份工资2322元、11月工资3145元、12月工资2848元,合计9263元。 但仅缴纳了2015年12月的社会保险,9、10、11月的社会保险没有缴纳。
2015年1月26日王某某经启东市人民医院确认怀孕,被申请人得知王某某怀孕后,开始停发工资(2015年1月1日起至今)。被申请人得知王某某怀孕后,为王某某缴纳2015年1月及2月的社保保险,但从3月开始停交了社会保险。王某某考虑到社保连续缴费的重要性,甚至提出只要不中断缴费,缴费费用可以由其自己承担的请求,但被申请人依然不同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启东市生育保险办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前提是: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且缴纳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
王某某预产期在2015年10月,由于被申请人停缴了3月份的生育保险,导致王某某生育时,不能达到连续缴费6个月的条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不能报销生育保险的费用。
申请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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