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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6:41:43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区XX路XXX号。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X元人民币。

2、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一案,XXXX年XX月XX日X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裁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元人民币。现在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上述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同时也不给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以至申请人至今社保无法续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本申请书1份。

年月 日 申请人:

张发波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2016-11-28 11:33 | #2楼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张发波,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桐梓县九坝镇高岗村新湾组74号。联系电话15185248575。

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矿负责人。联系电话(财务会计周宇13628533408转)

执行请求:1、依法执行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的财产,用以支付申请人张发波的工伤损失费用29400元;2、本案执行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楚米岩角煤矿承担。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张发波诉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经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于2011年11月4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详见桐劳仲案调字(2011)第253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在该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工伤损失费支付义务,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的财产,以支付申请人张发波的工伤损失费29400元。 此致

桐梓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12月2日

附:1、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仲案调字(2011)第253号《仲裁调解书》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张发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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