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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劳动仲裁申请书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交材料
登 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
七、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
裁 决
一、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其他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执 行
一、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 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撤销裁决和起诉
一、撤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服裁决起诉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潍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收费(程序)
围绕劳动关系准确表述“事实与理由”部分 要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先要写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本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必须在发生劳动争议一年之内提起,逾期不予受理。接下来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暂沿用这份说明,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内容为主。
潍坊劳动争议仲裁指南
一、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当事人可采取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因此,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条途径解决纠纷:
1、自行协商;
2、向在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或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实行“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书写工整、符合格式要求的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
3、证明争议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判断所申请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断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015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之前的为六十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从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社会保险参保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等信息入手,判断仲裁申请应当向潍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各县市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即便立案审理也将驳回申诉请求。
2、仲裁请求完整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能随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无根据的仲裁请求,将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3、及时改变仲裁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受理。
4、举证未超仲裁时效
申请人未在一年或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没有对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其仲裁请求将不被受理。
5、授权明确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注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6、提供充分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决后果。
7、按时举证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8、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9、证人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能采信。
10、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决后果。
11、遵守仲裁纪律
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反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理。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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