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山东省2015年统计数字
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死亡赔偿金63099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85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930,死亡赔偿金258600。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748,被抚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93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748元。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结果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诊疗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项目;事故造成的车辆毁损、随身物品毁损或丢失等财产损失。
二、山东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行业 平均薪酬 单位:元/月
金融业 7622咨询与调查 6985广电及文化艺术业 6600
软件业 6164电气/电工机械及器材制造 6132
批发业 6045家电及电子产品零售 6021
计算机服务业 6016法律服务 5927
职业中介服务 5774
卫生、社会保障/福利业 572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667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5663
汽车/摩托车制造及零售 5600
建筑业 5595
环保/医疗设备制造业 5594
教育 5547
会议及展览服务 5410
房地产业 5395
食品、饮料及烟草零售 5390
工艺品及家具制造 5293
纺织服装/毛皮制造 5267
通信、计算机、电子设备制造 5204 居民服务业 5000
化学/医药制造业 4926
造纸及印刷制造业 4913 广告业 4857
住宿/餐饮/旅行社 4813 农、林、牧、渔业 4631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4522 娱乐业/体育业 4501
采矿/地质/金属/石油 446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456 仪表/衡器/电工/文化机械制造 4160
2016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6年度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一、2016年审理的交通事故取上一年度的参考数据:
1.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
2.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89元
3.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464元
4.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01元
以上数据来源于2015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交通事故中伤残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关于误工费的举证等欢迎来电咨询。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关于护理费的举证等欢迎来电咨询。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每日30至5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补助3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司法实践应当附有购买营养品的正式票据。视伤情的情况每日20至50元不等。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关于伤残赔偿金的举证欢迎来电咨询
残疾赔偿金:可支配收入×年限×伤残等级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被抚养人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需要扶养年限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市被抚养人生活费=18464元 ×(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7901元×(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8464元×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7901元×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846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790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8464元×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12、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2016年度死亡赔偿金以20年为例
26420元×20年=528400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该项目的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故可根据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中一般在1到10万元之间
14、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
15、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坏,虽然经过修理,但其整体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这样的就造成了其价值的减损。
16、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注意点:
1、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居民与农民的差别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3、上一年度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015-2016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5年3月16日公布的《201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将重庆市2015年5月1日0时至2016年4月30日24时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工伤与国家赔偿的相关数据公布如下: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5年3月16日公布的《201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将重庆市2015年5月1日0时至2016年4月30日24时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工伤与国家赔偿的相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47元。
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9490元。
二、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279元。
2、农村常住居民消费性支出:7983元。
(以下为2015-2015年度数据,新数据待更新)
三、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50006元。
四、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5666元。
五、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51474。
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2706元。
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6955元。
八、2015年国家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200.69元【最高法引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以上数据取自《201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5年3月16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5》为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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