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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22-05-16 15:38:18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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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6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辽宁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山东省2015年统计数字

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死亡赔偿金63099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85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930,死亡赔偿金258600。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748,被抚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93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748元。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结果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诊疗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项目;事故造成的车辆毁损、随身物品毁损或丢失等财产损失。

二、山东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行业 平均薪酬 单位:元/月

金融业 7622咨询与调查 6985广电及文化艺术业 6600

软件业 6164电气/电工机械及器材制造 6132

批发业 6045家电及电子产品零售 6021

计算机服务业 6016法律服务 5927

职业中介服务 5774

卫生、社会保障/福利业 572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667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5663

汽车/摩托车制造及零售 5600

建筑业 5595

环保/医疗设备制造业 5594

教育 5547

会议及展览服务 5410

房地产业 5395

食品、饮料及烟草零售 5390

工艺品及家具制造 5293

纺织服装/毛皮制造 5267

通信、计算机、电子设备制造 5204 居民服务业 5000

化学/医药制造业 4926

造纸及印刷制造业 4913 广告业 4857

住宿/餐饮/旅行社 4813 农、林、牧、渔业 4631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4522 娱乐业/体育业 4501

采矿/地质/金属/石油 446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456 仪表/衡器/电工/文化机械制造 4160

2015-2016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6-11-27 14:12 | #2楼

2015—2016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5-2016年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6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说明:1、以上第1—2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于2016年1月28日公布的二O一五年统计数据。2、第3-4项为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0一四年统计数据。3、第5项按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510号)数据。4、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5、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6、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7、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2015-2016年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8、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9、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16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说明:1、以上第1—2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于2016年1月28日公布的二O一五年统计数据。2、第3-4项为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0一四年统计数据。3、第5项按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510号)数据。4、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5、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6、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7、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说明:以上第1、2项为湖南省统计局于2015年3月17日公布的二〇一四年统计数据;第3、4项暂为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三年统计数据,二〇一四统计数据尚未公布;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5】10号)的数据。

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赔偿项目:

一、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 护理费(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护理时间:

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后的护理依赖时间。出院后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收入状况: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就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 交通费(正式票据为凭)

四、 医疗费(正式票据为凭)

五、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湖南省,省内:12元/人天,外省:15元/人天,经济特区:20元/人天。)

六、 营养费(湖南省一般为20—30元/天)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

八、 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指1级伤残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城镇户口)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户口)标准。

九、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十一、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精神抚慰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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