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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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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 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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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 3
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避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需提前30日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的,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明。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采用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担负的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及时下达《过失警示告知书》,警示并督促职工改进工作。经警示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上
签名,加盖右手食指指纹。员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部门)在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将员工档案材料交与本人,并签收确认。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公司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争议。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严格劳动合同签订纪律,设立过错追究制度,严格禁止随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员工不与用人单位(部门)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部门)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回执、存根、申请等文件应当长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员工入职、离职及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招募与配置
第一条 目的
为公司发展提供合格人员,充分体现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 职责
1.行政人事部负责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手续,并进行人力需求调查及薪资调查工作,向总经理报送分析报告;
2.各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3.总经理负责签署经考核合格者的求职表。
第三条 招聘原则
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择优录用人才。
1. 不能录用原则
1.1在集团各公司服务并解聘的(特别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可录用);
1.2未满16周岁的人员;
1.3体检不合格者;
1.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1.5有违法犯罪行为正被公安机关通缉者。
第四条 招聘条件及招聘需求批准程序
1. 招聘类型
1.1新增岗位是指岗位空缺的补充将造成企业总体人数增加;
1.2增补人员是指空缺岗位的招聘不影响企业总体人数的构成。
2. 招聘条件
2.1公司扩大规模需增员时;
2.2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需增加人员时;
2.3新项目组建或增加编制时;
2.4公司需储备人才时;
2.5公司原有职位空缺需补员时;
2.6其他人力资源需求。
3. 招聘需求审批程序
3.1增补人员招聘:用人部门在行政人事部的协助下根据需求情况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经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申请,送总经办审核属实后,于每月25日前递交行政人事部组织招聘。
3.2新增岗位招聘:用人部门负责人在《人员增补申请表》上详列新增原因、职责范围和资历要求,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核准同意的,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招聘;未通过核准的,由行政人事部反馈给申请部门。
4.招聘及录用流程
行政人事部初试并筛选——部门主管复试——总经理审核——行政人事部通知试用——试用期结束合格者转正
4.1招聘流程
4.1.1行政人事部自接到《人员增补申请表》之日起,拟定当月招聘计划,组织招聘。一般岗位招聘周期为两周-四周;个别岗位由行政人事部及用人部门视情况协商延长或缩短周期;
4.1.2应聘人员应聘时需填写《求职登记表》,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检验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明等,从事技术工种的还需有技术等级证,且提供之证件必须为原件),并在《面试评定表》栏内之“行政人事部”一栏签字确认,合格后,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专业考核;
4.1.3考核后,用人部门在《面试评定表》之“部门负责人”一栏内签字确认,合格者,交由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交由总经理审批确定相关待遇。
4.1.4行政人事部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面谈,内容包括薪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谈合格后,行政人事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4.2录用流程
4.2.1录用者办理入职手续前,需向公司递交区级医院用工体检报告一份。
4.2.2录用者报到时须带上个人证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职业等级证、特殊岗位需有从业资格证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两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
4.2.3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员工试用期协议书》、部分岗位签订《保密协议》。
4.2.4填写详细入职资料、领取工作牌、办公用品,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录取指纹。
4.2.5 行政人事部进行入职培训,接受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告知部门职能、人员情况;确定办公位、设置OA办公账号,用餐、住宿等事项。
4.2.6到岗参加上岗培训, 由部门负责安排;内容为岗位工作程序、岗位相关技能等。
4.2.7录用员工后,行政人事部应及时建立新的人事档案,并将员工入职后的相关资料全部纳入档案中集中管理。
4.3转正流程
4.3.1试用期结束前一周,行政人事部将该员工入职时部门填写的《人事鉴定表》发放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表现情况填写完整后交行政人事部;
4.3.2试用合格者,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予以录用,合同期限为壹年;不合格者,用人部门可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期(最多延长三个月)或退回行政人事部;
4.3.3行政人事部视被退回员工基本情况可调换岗位另行试用或予以辞退。
第二章 员工离职
第一条 离职类型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2.按劳动关系终止原因把离职类别分为:终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和辞退。
2.1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称为终止劳动合同;
2.2试用期满后员工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离职称为辞职;
2.3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一个星期以上称为自动离职;
2.4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公司工作安排的,公司提前通知其离职称为辞退;
2.5凡违法犯罪、职业道德缺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离职称为辞退。
第二条 离职结算办法
1. 终止劳动合同
自接到行政人事部通知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工资等经济结算手续;
2. 辞职
2.1按规定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经批准离职前的工资照付。
2.2 30天内(试用期三天内)办完离职手续,具体时间由行政人事部与部门商定。从递交离职申请到公司批准离职之日必须服从公司之安排,否则按自动离职论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2.3行政人事部同用人部门根据离职员工岗位之需及时安排(招聘)人员交接,在一个月内完成交接手续,经主管/经理确认交接手续完毕后,签批辞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
3. 自动离职
不作任何结算。
4. 辞退
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结算。
5. 辞退
如正常辞退结算当月出勤工资,如因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者一律不做任何结算。
第三条 离职结算程序
1.员工提出辞职后,填写好《员工离职申请单》到行政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交接单》,经部门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完成工作交接后;行政人事部确定出勤天数及补助项目。
2.凡离职员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内办完有关离职手续,逾期不办或有意拖延时间者按自动放弃结算论处,不给予补办任何手续。
4.出纳及会计离职时,自辞职报告上交之日起,工资暂停发放,由部门先行查账,账目清楚且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5.招商及销售离职须将客户电话、资料等上交部门主管。
第四章 劳动关系
第一条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公司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合同签订范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员工。
2.合同期限:一年期。
3.合同解除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试用期满后须提前30天),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3.1.解雇: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可解雇该员工。
3.2.辞退: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制度,公司可予以辞退。
3.3.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4.自然终止: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公司如通知员工不予续约,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终止。
4.违约赔偿
4.1.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提前离职的)员工,将其未结算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
4.2.对合同自然终止的员工,如不按时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时间拟造成事实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应勒令其离职。
4.3.对因严重违纪而辞退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公司据实订立。
4.4.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辞退)须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不按规定日期办理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合同管理
5.1.行政人事部将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及合同期限统计后,抄送一份由各部门经理/主管保存。对合同到期的员工各部门主管应提前三十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在五日内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审查后,决定该员工去留。并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正式通知员工去留。
5.2.对拟与之续签合同的员工,行政人事部应及时办劳动合同的续签
5.3《员工劳动合同》由行政部保管,不经主管批准,一律不予借阅。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
1.员工人事档案收集和保存员工的各类人事资料,属公司商业秘密,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阅览。
2.员工人事档案包括: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学历证复印件;③健康证明;④技术职称证复印件;⑤个人简历;⑥应聘登记表;⑦人事鉴定表;⑧调薪表;⑨员工培训记录等。
3.员工人事档案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新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开始建立该员工人事档案。
4.在职员工档案按部门或工号顺序排列,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保管。
5.员工离职后,人事档案连同离职申请(决定)和离职相关记录一同转为离职人员档案。
6.离职人员档案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保存。
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时间:
6.1主管级以上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3年。
6.2辞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2年。
6.3解雇人员、自动离职人员、被辞退人员档案保存期为1年半。
满保存期档案经呈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销毁。
7.查阅员工人事档案需办理查阅手续。
7.1查阅主管级以上级别(含副主管)员工人事档案,需经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7.2查阅一般员工人事档案需经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批准。
7.3借阅员工人事档案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编撰并解释;
2.随公司发展及要求变化,公司有权对内容进行调整;
3.自总经理签字之日起执行。
4.附表:
《人员增补申请表》
《面试评定表》
《员工试用期协议书》
《保密协议》
《人事鉴定表》
《员工离职申请单》
《员工离职交接单》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操作实务)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管理台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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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1、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有责任对协同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宣导,共同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必须在新员工入职一周内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岗位聘用协议》。
第六条 在签约过程中:
1、员工具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
2、合同内容应使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3、由公司确定并通知合同的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不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未签订劳动合同者视为自动终止劳动合同;
4、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并由人力资源部专人负责进行验收,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5、合同正本必须由甲乙双方按盖骑缝印章,以示唯一严密;
6、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员工在合同中明示其现住址和通讯地址,尤其是通讯地址的真实可靠,保证公司送达有效通知或决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人事档案(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八)劳动纪律与保密要求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十)劳动合同的解除(十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十二)违约情形及责任(十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四)调解与仲裁(十五)合同附件及其他,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岗位聘用协议服务期》、《保密协议》和《竟业禁止协议》等其他条款。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的种类进行设定,然后再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一般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5年,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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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1~2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3~5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十条 服务期
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3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违约金/赔偿金
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赔偿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到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1、因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可以根据变化的内容修订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当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的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的履行,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修订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修订的部分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员工不能从事或者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及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经双方协商同意,修订本合同等相关内容,实行变岗变薪制度,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合同中止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公司证明新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将向其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
(2)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中所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体检未通过、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
(4)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包括)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包括)4次;
(5)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的;
(6)隐瞒病史或工作经历的;
(7)不能按照岗位职责(职位描述)完成相应的工作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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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拒绝接受领导交办的任务的;
(9)有任何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行为的; (10)非因工负伤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义务的;
(11)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诸如:态度粗暴、顶撞上司、同其他员工发生矛盾、行为举止令人感到不适。
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未经公司同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泄露或公开发表甲方之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秘密的; (2)未经公司同意,在任何其他机构以任何身份兼职的;
(3)未经公司同意,自营公司、合伙组织或其他类似之营利性机构的; (4)连续旷工3日或3日以上,或在1年内累计旷工6日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乙方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甲方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乙方违反保守秘密的约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公司秘密,情节严重的;
(3)乙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乙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
(5)乙方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公司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6)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
(7)公司发生紧急情况时不参与救护或逃离现场的; (8)参与打架斗殴、寻衅闹-事,造成人员伤亡的;
(9)损害客户利益,或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但未对客户造成经济损害的;
(10)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或隐瞒工作过失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且须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并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甲方协商一致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出现能够引起公司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有意辞职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有意辞职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清理钱物之后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公司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7)公司以欺诈、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员工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新进员工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未到公司到岗报道者视为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或按照协商到岗日期未到岗视为自动终止劳动合同。
8、口头或书面提出离职,且未办离职手续自动离职的员工,自离职之日起(包括)3日内仍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视为自动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该员工。
第十八条 合同顺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四、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二十条 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月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五、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度管理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操作实务
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管理台帐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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