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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公务员的正常休假、婚嫁、晚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期限和待遇怎样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病 假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关于探亲假,其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的,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七、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八、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国务院1988年第九号令 劳险字〔1988〕2号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44天。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休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员工休假制度
员工休假制度
一、目的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程序内容
1、公休假
· 员工每月有三天公休。当月有效,不可累计。
· 员工休假时,提前两天递交申请,公司根据生产进度,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时间。
· 公休系无薪假期。
2、病假
· 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证明。员工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报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 病假系无薪假期。
3、年假
· 公司规定员工的年假为:15天/年
· 员工休年假必须考虑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
· 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年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综合办公室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年假。该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时终止,不再累计。
· 年假系无薪假期。
4、工伤假
·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
· 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 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违规操作受伤者不享有此条。
5、婚假
· 职工工龄满1年以上者,可以申请7天婚假。
· 婚假系无薪假期。
6、产假
· 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 员工生育可享受 90天产假。
· 员工产假期间自动停薪留职。
· 男员工可以在妻子生育时享有3天陪产假,陪产期间无薪酬。
7、丧假
· 丧假系无薪假期。
·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 :3天。
· 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2天。
8、请假批准权限:
三、休假流程
1、员工请假时,应认真填写请假条,领导签字后交由班长保存,月底时班长连同考勤表一并交由车间办公室。
2、员工休假结束后,务必及时消假。以便公司确认人员到岗情况。未及时消假者按旷工论。
3、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此规定的落实情况。
四、全勤奖说明
1、当月未休假者,(例:7月份上满28天者)除发放当月工资外,另加全勤奖100元。
2、当月请假超出规定者 ,(例:7月份工作27天,超假1天)除扣除1天工资外另加罚1天工资,依此类推(扣发工资额度取当月日均工资)。
3、职工每月迟到、早退3次以上(包含三次)者,取消全勤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4、工作时间,发现消极怠工者,取消全勤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罚(详见《奖惩制度》)。
职工休假有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4 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15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1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 2
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 尹蔚民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 3
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
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
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
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
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
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
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
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
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
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
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
4
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
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
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
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
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
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
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
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
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
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
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5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
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
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
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
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
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事局
鄂人〔2015〕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安排,严明纪律,落实制度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
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领导要切实提
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督促本单位工
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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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单位的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坚持原则,奖罚分明,保证带薪
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二、明确权限,分级管理,严格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
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
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
导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分别
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干部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干部人事工
作的领导审定。市、州、县(市、区)依据上述原则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其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
员总数的5%。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统发审批的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
性审批完成。
三、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各单
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
督检查职责,保证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
时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反映。
四、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和计算办法。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具体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三)满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的年休假安排。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
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
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四)跨年度的年休假安排。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
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
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
(五)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年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
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六)年休假的时段安排。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
超过二段,每次不少于5天。
(七)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
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八)新招录(聘)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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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一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九)军转干部、复员士官或调入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
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在调入前的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十)驻外等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驻外、驻村和挂职下派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
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十一)当年退休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当年退休,退休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天数可享受年休假日
工资报酬。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时间
(月)。
(十二)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年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享受生前年休假工资。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计
算方法为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时间(月)。
(十三)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报批审核。
各单位人事部门在报批年休假工资时,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附表1),
并附领导签署意见材料。
(十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五)其它。
本文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以外
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
法》自行安排。
附表1: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
附表2:年休假计划和执行情况表
湖北省人事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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