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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0 19:45:03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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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桃园矿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桃园分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定期检查制度

(一)科室主任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小组成员对药剂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环节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内容包括:验收采购计划、入库药品、出入库登记、调剂使用等环节中的各种登记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等;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定期对各药房、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全面检查;检查使用数量及基数是否相符,各种记录是否完整、药品质量保管等情况。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一)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

(三)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四)库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双

人验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清点到最小包装,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作好验收登记。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六)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要求双人清点登记,及时上报医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第二类精神药品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专锁。

(二)药库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药房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要作好出入库登记。要做到两人复核。

(四)药房管理麻-醉-药品人员每月对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要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查找或者追回。

(六)按照规定保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种登记。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一)门诊调配使用管理

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2、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短期镇痛门诊患者,每张处方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只限患者就诊时使用,严禁交患者自用。缓控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天。

3、对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量不得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且必须在院内使用。

4、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派本科室护理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拒绝发药。

6、门诊药房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7、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退药。对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将剩余麻-醉-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的,医院应做好回收记录,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二)住院药房及病房使用管理

1、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嘱、病历、应与处方相符。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2、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发放。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发给取药护理人员,并要求药护理人员在处方上签收。

3、住院部药房设专用帐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日期、领用部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生产批号、疾病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处方医生、发药人、复核人,领药人、原存数、发出数、现存数。空安瓿数。

4、病房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基数,专柜加锁,专册登记,登记表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基数、日期、床号、患者姓名、性别、疾病名称、数量(支/片)、处方医师、执行护士、核对护士、药品批号、原存数、补充数、现存

数、空安瓿数。病房交接每班清点,每班有专人签名负责。

五、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

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制度

(一)对使用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双人签字。并通知本科室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二)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作过期报损处理。

(三)药剂科对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四)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剂科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防盗设施。

(六)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临床科室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八)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骗取或冒领的,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立即逐级向医院主要领导及分

管领导部门报告。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收回管

理制度

(一)临床科室护理人员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登记制度。

(二)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药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

(三)空安瓿数量不足于上次发药量的,按实际交回数量核发当次药品。

(四)对交回的空安瓿,要认真查对批号,不是本药房所发药品的空安瓿,应当拒绝发药。

(五)对收回的空安瓿要实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病人姓名、上次取药名称、数量、批号,退回空安瓿名称、数量、批号,退回人、收到人。

(六)对收回的空安瓿,主管人员要保存好,计数管理,定期上报科室主任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销毁安瓿名称、数量、批准人、销毁人、监督人。

(七)空安瓿要按照管理要求,认真进行登记、统计与保管,定期填写销毁记录,并将空安瓿送交药品仓库,经批准后销毁。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如果患者确需要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六)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七)药剂人员严禁调配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八、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

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三)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五)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2016-09-14 11:30 | #2楼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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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2016-09-14 21:36 | #3楼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

人员的相关制度

1、医院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医院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4、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医院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制度

1、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医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院销毁行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制度

1、医院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

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8、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9、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7、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

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具有《医院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院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11、医院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院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院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院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

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用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黑龙江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交由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放,每年进行统一编号,不得重号。每年年底前将各科室未用完的编号处方全部收回,与药剂科核对无误后,交药剂科统一保管,并按要求进行销毁。

三、专职管理人员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日期、领用科室、处方种类、数量、编号、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必须保证处方编号的连续性,科室不得随意销毁处方,作废的处方要及时退回医务科,统一保管备查;

五、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2016-09-14 18:57 | #4楼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为了严格麻-醉-药品管理,保证临床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品种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机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麻-醉-药品具体品种另列)

(三)使用麻-醉-药品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所在科科主任填表审请,考核合格,院长批准,医务科将审批表副页及签名字样送药剂科备案,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冲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方医生名章清楚可见;配方时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亲属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因工作需要,留存指定基数麻-醉-药品的科室,其管理均应按本制度执行。因治疗而使用麻-醉-药品后,须补充基数时,应持处方(如为注射剂应随带空安培)送交药剂科换药;注射剂处方和空安培二者缺一不得换药。

(六)对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而需麻-醉-药品止痛者,凭“麻醉品专用卡”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由医院保存,病人凭身份证道医院挂

号,开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专用卡的使用期限为二个月,过后仍需使用者,须重新办理换卡手续。

(七)严格麻-醉-药品管理。禁止非法使用、转让或租借麻-醉-药品。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红色)、专册登记。麻-醉-药品要实行交接-班制度。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医院领导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部门汇报。对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品的直接负责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麻-醉-药管理制度2016-09-14 19:53 | #5楼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

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学习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市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2、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市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 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 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验收发现短少、破损应及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作及时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5、 因医疗需要,经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准许配制的制剂所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购进后交制剂室管理,制剂室必须严格执行“三专”管理,做好入、出库验收记录、使用记录。记录和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6、 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使用单位、领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市卫生局统一监督销毁。

8、经常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的门、窗、柜、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1”)。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门诊药房须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记。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编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5、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的癌痛和其他慢性中、重度非癌痛门诊患者取药时,药房调配人员应认真查验病人及经办人身份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病历等证件。对患者使用剩余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不得再次使用。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

6、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市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经医务科将名单和签字式样备案后,方可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病人,严格掌握适应症,并认真书写病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须经医务科签章后方为有效。自开具之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有效期为四个月。超过四个月,确仍需要使用者,应重新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对第一次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应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由医务科留存)。

2、医师每次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都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药品名称、剂量、剂型、使用方法,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药剂科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方可调配、发药。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次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

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4、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5、临床科室施行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即需即领即用制度,不得自行储备麻醉和第一精神药品。麻醉科储备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报医务科核定备案后,由药剂科统一配备。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由药剂科统一配备,并登记上册。使用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应妥善保存,连同处方一起到药房兑换药品。

6、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注意用药后反应,加强观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或专用保险柜,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终端应与保卫科连线。药房、制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

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

4、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验证后,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5、保卫科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24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6、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组成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度检查一次。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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