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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_2018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条例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耐性,能成瘾的药品。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8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篇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一)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执行,麻醉药品处方权由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药学科对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帐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杜绝滥用、防止流痹。对晚期癌症病人执行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暂行规定,管好“专用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处方书写要规范并注明病情。处方计价、调配、核对、发出必须签全名,班班交接,逐日登记消耗。科主任定期检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七日常用量,实行专柜保管。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 毒性药品的收购、供应、使用必须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使用核对制度、须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毒性药品包装容器及存放专柜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医疗用毒性药品凭医师规范处方进行调配,每日不超过二日极量,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称量准确,中级以上职称药师复核、签名盖章发出。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四)其他非医疗毒性试剂药品 非医疗性毒性试剂药品的.管理使用,应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使用,由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保管、专帐登记调入与使用,调配毒性试剂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称量、配液需双人复核实行双签字。所有毒性试剂配制单保存二年备查。
2018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篇2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 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 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 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2018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篇3
一、麻醉药品的范围: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类药品及卫生部制定的其他成瘾的药品、要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二、麻醉药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本院医疗和科研。
三、购买麻醉药品应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签卡”,按照每季度购用限量规定,到制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四、采购麻醉药品时,要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麻醉药品中购单”,按照规定的品种和限量进行购买。
五、凡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制剂,只能那最药品经营单位购用;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没有制剂或因本单位特殊需要的制剂,要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自行配制。
六、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并由院长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医生。
七、麻醉药品的处方量:注射剂不能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能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八、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处方医生签全名。配方时应严格审查,配方和核对人员双签名。
九、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十一、对麻醉药品试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十二、调剂室和各科室固定的少量以备急用的麻醉药品也要指定专人兼管,专柜加锁,做好处方统计和专册登记,并做好各班的交接,定期凭处方到麻醉药品专管人员处领取。
十三、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帐物相符,若需要报损或报废处理,须经当事人写明情况,主管院长批准。
十四,对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医教科报告。
十五、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
1、对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二需要麻醉药品止痛的,凭县以上医院(含县医院)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县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领“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
2、病人每次持“供应卡”和身份证到医院挂号、开方取药,发药部门应在“供应卡”上详细记录发药数量及时间。病人死亡,“供应卡”作废。
3、医生为晚期癌症病人开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最多不超过五日用量,病人若使用针剂,每次领用时需将空瓶交回。
4、“供应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凭身份证到发卡单位办理换卡手续。
5、发现一人多卡或病人死亡后仍取麻药的应立即追回冒领药品,并报卫生厅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