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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宣告死亡申请书版本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妻子。被申请人于 年来 省 市工作,工作单位为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一直居住在位于 市的公司宿舍内。 年 月 日,被申请人离开公司宿舍,从此杳无音讯,申请人就此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申请人等多方查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经超过四年。被申请人失踪前这段时间,一直在公司工作和居住, 年 月 日,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被申请人宣告失踪,贵院于年 月 日依法作出( ) 法民特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6、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此 致
省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宣告死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196、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1986年2月18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1985〕民行字第14号《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会为解决减员增补以及停发失踪人聂××的工资等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宣告死亡申请书
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王基克,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舟山市人,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石弄路13号1幢104室。联系电话:13758051203 被申请人:王伟国,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舟山市人,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石弄路13号1幢104室。
请求事项:
因被申请人王伟国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王伟国系东渔机18号船船员,2015年2月18日东渔机18号船在东海渔场198海区2小区从事放网作业时,被申请人王伟国不慎被渔网绳缠住,并不幸落入大海,后虽经东渔机18号船及其他船舶共同搜救,但终因风大浪急而未能找到被申请人王伟国。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因意外事故(海上渔船作业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法院
申请人: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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