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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一、单位综治、安全小组成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
二、严格执行门卫安全检查制度,单位物品出门时,应严格查清情况,如有疑问, 应立即扣留物品,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三、细心观察、巡查单位异常情况,安全隐患、火险等不安全因素,随时记载, 及时处理和上报有关部门。
四、加强巡查,防火防盗,防止突发事件,检查门窗、电灯电源是否关闭。
五、做好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和夜间安全巡查保卫工作。
六、经考核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开展或支持治安保卫工作,成绩显著,并为群众所公认的。
2、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恶性事故的产生。
3、在值班、巡逻中警惕性高、抓获坏人或与犯罪分子搏斗的。
4、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5、向公安机关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表现突出的。
七、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或者扣发奖金,或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2、对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中漏洞和隐患,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3、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4、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忽视安全防范,使集体的现金、物资、器材、贵重物品等财产被盗窃、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6、违反保密规定,对秘密文件、图纸、档案、试卷不严密保管,以致发生被窃或丢失的,或口头泄密,造成后果的。
7、违反门卫、值班、巡逻制度,思想麻弊,擅自离开岗位,以致发生重大盗窍案件,使集体财产遭损失的。
8、犯有其他轻微违法、违章行为,需给予处罚的。
治安保卫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单位综治、安全小组成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
二、严格执行门卫安全检查制度,单位物品出门时,应严格查清情况,如有疑问,应立即扣留物品,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三、细心观察、巡查单位异常情况,安全隐患、火险等不安全因素,随时记载,及时处理和上报有关部门。
四、加强巡查,防火防盗,防止突发事件,检查门窗、电灯电源是否关闭。
五、做好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和夜间安全巡查保卫工作。
六、经考核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开展或支持治安保卫工作,成绩显著,并为群众所公认的。
2、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恶性事故的产生。
3、在值班、巡逻中警惕性高、抓获坏人或与犯罪分子搏斗的。
4、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5、向公安机关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表现突出的。
七、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或者扣发奖金,或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2、对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中漏洞和隐患,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3、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4、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忽视安全防范,使集体的现金、物资、器材、贵重物品等财产被盗窃、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6、违反保密规定,对秘密文件、图纸、档案、试卷不严密保管,以致发生被窃或丢失的,或口头泄密,造成后果的。
7、违反门卫、值班、巡逻制度,思想麻弊,擅自离开岗位,以致发生重大盗窍案件,使集体财产遭损失的。
8、犯有其他轻微违法、违章行为,需给予处罚的。
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
2011年4月5日
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罚制度
为了确保本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安全保驾护航,切实做好防盗、防险、防止破坏的具体工作,做到专防与群防相结合,特制定制度如下:
1、成立专门的治安保卫组织机构,由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全项目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每个职工也应在各自岗位上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履行治安保卫和职责。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工作先进的给予适当奖励。
2、保卫人员三班值勤,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提前15分钟上岗,每班巡视不少于四次,需要加强防范,发现情况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同时记录好值班领导巡岗时间,达到相互监督的目的。
3、来宾必须在门卫进行登记,未经允许外人不得随意进入。与本公司无关的人,严禁擅自进入,经批准需进入时,必须公司保卫人员陪同。
4、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努力预防和制止治安灾害事故、案件的发生,或在治安灾害事故、案件发生时奋力抢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对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成绩显着的给予适当奖励。
5、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对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在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整改,予以消除的给予罚款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内部的治安,确保公司内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使公司治安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月定期组织综治委委员对我司辖区进行一次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治安防范工作中的各种漏洞和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并由安全保卫科发出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条 每年按照综合治理承包考核指标、《综合治理考核标准》对各部门进行年中、年终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部门综治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 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1、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2、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3、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
4、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5、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公司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部门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人按照《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部门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2、对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中出现漏洞和隐患,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或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3、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违反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忽视治安防范,致使员工生命受损害或公司的现金、物资、器材、贵重物品等财产被盗窃、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修改号:0 文件编号:FNLZJA08012 页码:2
6、违反保密规定,对秘密文件、图纸、档案、试卷不严密保管,以致发生被窃或丢失的,或口头泄密,造成后果的;
7、违反门卫、值班、巡逻制度,思想麻痹,擅自离开岗位,以致发生重大盗窃案件,使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8、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够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9、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公司保卫人员履行职责的;
10、发生的综治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事故分特大事故、A、B、C、D、E级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表:
11、因保管公司给予个人使用的物品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如下表: 12、各部门在接到公司或上级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做好整改计划,按期整改完毕(危急情况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如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整改责任人。
修改号:0 文件编号:FNLZJA08012 页码:3
13、对于迟报、瞒报的处理:
(1)发生综治事故迟报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迟报是指重大事件超过半小时,一般事件超过1小时,在24小时以内),给予迟报者扣减月标准工资的5%。
(2)隐瞒综治事故不报的(超过48小时不报的,属隐瞒不报),给予隐瞒者扣减月标准工资的10%;情节特别严重者,可给予减薪直至除名处理。
14、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的标准依据《维稳及综治、安全生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第四条 事件等级分类进行判定。
第五条 本制度发文后,原穗富日合司[2015]15号文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同时作废。
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罚制度
为了确保公司安全保卫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切实做好防盗、防险、防止破坏的各项具体工作,做到专防与群防相结合,特制定制度如下:
1、成立专门的治安保卫组织机构,由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各分管领导和个部门的负责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每个职工也应在各自岗位上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履行治安保卫和职责。
2、保卫人员值勤,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提前10分钟上岗,每班在公司或场站巡视,没小时巡视一次,尤其是危险品贮存部位,需要加强防范,检查门及仓库管理有无异常,发现情况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处理,同时做好值班及巡查记录。
3、来宾经公司相关人员同意,必须进行登记,未经允许外人不得随意进入公司办公区域或场站。与生产无关的人,严禁擅自进入生产区,经批准需进入时,必须有公司或场站负责人陪同。
4、保卫人员应负责检查进出的车辆是否符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入门站有无戴防火罩,物料进出必须有出门证,否则严禁放行。
5、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努力预防和制止治安灾害事故、案件的发生,或在治安灾害事故、案件发生时奋力
抢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对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成绩显着的给予适当奖励。
6、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对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在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整改的,给予罚款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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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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