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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部管理制度
一、销售药品应严格遵守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二、销售处方药时,处方药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对处方历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 禁忌或超数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或处方登记按规定保存备查。
三、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四、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投诉要及时解决。
五、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疫苗。
六、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要严格凭处方销售;对含兴奋剂的药品复方制剂,应按照现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2015年10月1日后生产出厂的含兴奋剂制药品,必须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否则不得销售。
七、药品零售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业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八、注射剂、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品(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抗病毒药品(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和复方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类药物和激素,国家局公布的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
九、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十、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十一、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十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十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悬挂、播放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
零售药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0、81、82、83、84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2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店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5.2 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5.3 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按用途陈列。
5.4 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5.5 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5.6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
执业药师或药师等内容的胸卡。
5.7顾客凭处方购药,按照《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执行。
5.8 销售非处方药,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9 药品拆零销售按照《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执行。
5.10 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5.11 不得销售国家规定不得零售的药品。
5.12销售药品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
5.13药品营业人员应熟悉药品知识,了解药品性能,不得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14店堂内的药品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15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购进人员传递药品信息。
5.16做好各项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5.17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发票或凭证。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药品质量的好坏,药品零售服务工作的优劣,关系着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为给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药品、优质的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对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3)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4)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时应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人用药与环境卫生、杀虫、鼠药严格分开。药品可按用途或剂型陈列。
(5)营业员要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6)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7)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8)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传递药品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客户购买。
(9)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10)作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问题
及时报告主管经理。
(11)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合格药品销出,出现一次,在季度考核中处罚。
寨河中心卫生院
2011年1月30日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门店药师不在岗,有店长指定人员审核签字。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用抄方单抄写处方,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
2、如遇无处方顾客,仔细询问患者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方可调配,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处方病因病种必须正规书写疾病诊断名称。
3、处方药当天销售必须当天抄写完成,如遇检查处方抄写未完成或签字不完整的,视同无处方销售,处罚店长100元。药师签字字迹必须一致,如发现字迹不一致的,处罚店长100元。处方必须按处方药销售明细抄写,如抄写与电脑或实货不符的,处罚店长100元。店长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5年备查。
5、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纠纷或投诉的,查明原因,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店长及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方药销售流程
1、顾客进店要求购买处方药,首先询问顾客有无处方,对有处方的顾客,从顾客处接受由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据的处方。
2、接到处方的营业员,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后,让另一营业员进行核对处方,对药名、含量、用法、用量等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
4、发药完毕后,药师(药师不在岗的门店由店长指定人员)及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五年。
5、如询问顾客后无处方,应详细询问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让患者亲自在抄方单签字后发药。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并告知顾客下次必须凭处方购药。
6、抄方单应规范书写,严禁出现超量、配伍禁忌及药味重复等情况,抄方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审核人处签字笔迹一致。疾病诊断应书写病种名称。
7、处方药销售当日必须书写完处方,及时装订,处方留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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