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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6 17:04:53 生活小常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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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结婚多年未育,因十分喜欢孩子而到处托人领养,某日,甲看到火车站有一个约3岁的女孩十分喜爱给其糖果哄骗致家中。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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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拐卖妇女、儿童罪

B 拐卖儿童罪

C 破坏家庭罪

D 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某甲与某乙系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某乙,某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某乙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某丙为证。公安机关调查时,某丙对此作了虚假指证,某乙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在公安机关查处某乙的过程中,某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某乙嫖娼的“事实”。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C

A 诬告陷害罪 B 报复陷害罪 C 诽谤罪 D 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及相关犯罪的区别。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乙嫖娼的“事实”,已经符合情节严重这一要件,所以甲构成诽谤罪。本题中的最大干扰项来自于诬告陷害罪,但是应注意,诬告陷害罪中行为人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本案中,甲诬告乙嫖娼,并不能使乙受到刑事追究,因而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人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而乙并非此特定的对象,因而可以排除。选项D则明显是错误的。

3、公安干警钱某为泄私愤,于一日夜12时酒醉后闯入李某家,声称例行检查,李某要求其出示证件,钱某大怒并拿出手-枪声称“这就是证件”,李某要求其退出,钱某不仅拒绝,而且扬言谁敢报警就让其知道自己的厉害。一小时后,钱某被赶来的治安人员带走。对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A

A 非法侵入住宅罪

B 非法搜查罪

C 不构成犯罪

D 滥用职权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4、 甲为索取赌债将赌友的儿子扣押,因扣押环境恶劣,造成赌友之子死亡。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

A 非法拘禁罪

B 绑架罪

C 故意杀人罪

D 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题考点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以及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或死亡如何处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甲采取的行为是加押,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非法拘禁罪处罚。虽然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造成了被拘禁人死亡的后果,但是,造成这一后果并非是使用暴-力所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仍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形式,故仍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故选A。

5、 甲违章驾驶将一行人撞伤。为逃避责任,甲将被撞的行人拾到自己驾驶的车上,带至无人之处丢下,致使该行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于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B

A 交通肇事罪

B 故意杀人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故意伤害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选B。

6、刘某虐-待其父2年之久,某日,刘某气不顺痛打其父,其父反手打刘某一拳,刘某即拿起一根铁向其父眼睛刺去,当即其父左眼扎瞎,刘某的行为应定为什么罪?

A 故意伤害罪

B 虐-待罪

C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D 虐-待致人重伤

第二百五十九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刘某拿起一根铁向其父眼睛刺去的行为不属于虐-待的一部分,应另定故意伤害罪。

7、甲为了免交高速公路费,购买了伪造的武警部队车牌一副,装在自己驾驶的桑塔纳汽车上,多次骗取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B

A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B 诈骗罪

C 招摇撞骗罪 D 偷税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8、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D

A 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 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甲到一商店,乘老板不备,将其关入厕所内,然后打开钱柜抢走现金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D

A 盗窃罪 B 诈骗罪 C 抢夺罪 D 抢劫罪

答案解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看护人实行身体强制的行为,使其不能或者不敢抗拒。对于本题中甲将商店老板关入厕所,对其进行了身体强制,所以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定位为抢劫罪

10、甲于2004年8月9日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

由丙作甲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丙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甲的还款时间为2015年1月1日,丙的保证期间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15年2月9日

C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15年7月1日

D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15年1月1日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前,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15年8月9日起六个月,即2015年2月9日,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修改后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2015年1月1日,

11、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结婚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

的是: A

A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本题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

12、甲将价值5万元的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4万元。抵押期间,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因丙忘记关煤气,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贬值2万元。对此,乙享有何种权利?( D

A 请求丙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

B 请求甲提前还款

C 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

D 请求甲将丙赔偿给他的2万元予以提存

本题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80条进一步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

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本题中,甲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因丙不慎导致房屋贬值,甲对此并无过错,故乙无权请求甲提前还款,或者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Bc选项错误。丙因不慎将承租房屋烧毁,对出租人甲负有赔偿责任,但其并无侵害乙之抵押权的意思,对乙不负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对于乙赔偿给甲的2万元赔偿款,系抵押物房屋价值的转化,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乙有权请求甲将该赔偿款予以提存,本题D选项正确

13、 赵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赵某将自己的汽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李某,未约定担保数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后一次事故使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 C

A 应归于消灭

B 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C 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D 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

本题涉及担保数额和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问题。本题中,赵某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李某,因未约定担保数额,则整个汽车的价值均应作为担保债权的标的。该汽车因事故报废,获得保险金8万元,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李某对该保险金享有物上代位权,可请求将该保险金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

14、. 田某生有一子田一,一女田二,二人都已成家另过。田一有一女儿,田二有两个儿子。田某因身体较好一直单独生活,无须儿女的照顾。2000年田二因急性心肌梗塞去世,田某十分悲痛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房屋5间,存款10万元。这些遗产该如何继承?C

A 田一是惟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 田一、田二均有权继承,但因田二已死,其份额由配偶田二之夫继承

C 田二先于田某死亡,其两个儿子应代替母田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D 田某生前十分偏爱田二,其遗产应由田二的两个儿子继承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田二的两个儿子应代位继承母亲应继承的份额,选项C为正确答案。

15、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B

A 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 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C 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 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应当注意,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同样沉默行为(未作表示的)代表着相反的法律意义(效力)。

16、 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接打电话,未能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和王某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打伤,对王某的人身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 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 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 某小学应当与李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D 李某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班主任张某没有尽到照顾本班学生的义务,导致第三人李某将王某打伤,因李某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小学由于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关于王某人身损害责任的说法,只有D选项正确,

17、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B

A 自行恢复

B 并未自行恢复

C 视为自行恢复

D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民通意见

37\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18、 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D

A 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入,有权处理其财产

B 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C 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D 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稍具迷惑力的是B,但它也只是“稍具”迷惑力而已。因为如果被监护人具有同意能力,那么,他也就不再需要监护人了。这表明,被监护人同意与否对于监护人行为的效力没有影响。

19、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C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 甲应退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回返还及3000元利润 不当得利中恶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不同。本案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则多付给某甲1万元,在银行与某甲之间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可以排除A项。某甲明知多收了1万元,没有积极返还给银行,而是用该款经商,这说明某甲是恶意不当得利人,因为他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某甲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返还义务并不免除,同时包括慈息。结合本案,某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1个月的利息作为孳息也应返还。3000元利润如何处理?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注意若甲是善意不当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

20、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甲落水,乙奋勇抢救,乙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根据《民通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乙在抢救甲时,丢失的手机应由受益人甲赔偿。在抢救甲的过程中,乙致甲面部受伤,因为乙没有过错,可以免责,所以对于甲面部的伤害,乙不应赔偿。故应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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