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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必知的法律常识
一、一个人可以建立什么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
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一个人可以设立几家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就成立吗?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适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四、增加一个投资人,一人公司就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两个人可以组建什么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七、有限责任公司谁负“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八、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也有“股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九、领到营业执照前公司可以“试营业”吗?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一下的罚款。
十、总裁、董事长、总经理、CEO、谁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聘请员工必知的法律常识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真的好吗?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里能写上“工伤概不负责”吗?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可以用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企业可以收培训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新员工培训期限长,试用期可以延长超过六个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六个月。
六、可以以考核不合格辞退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吗?
《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四、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
单位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七、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实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八、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让职工加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
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
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九、试用期发生意外属于工伤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
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
救治。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十、总经理可以要求员工当场离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
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
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
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
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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