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常识

时间:2023-12-19 21:15:05 海洁 生活小常识 我要投稿

青少年法律常识

  青春之火,为祖国而燃烧;青年之路,因奋斗而精彩。作为新一代青年的你,了解与自身相关的法律知识吗?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常识吧!

青少年法律常识

  ● 青少年法律常识

  1、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

  内容中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

  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

  2、法律对青少年的重要性

  (1)学习法律知识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学习法律可以对未成年人起到保护作用,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3)学习法律当自身遇到不法侵害或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追回损失。

  3、青少年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不要轻信陌生人,与陌生人交流要时刻保持警惕。

  (2)要学会分辨真伪,对新鲜事物不能一昧的盲从,首先要做的是分辨其利弊。

  (3)避免误入困境并学会摆脱困境。遇到困难或发生意外时,应保持镇静,并积极想办法寻求帮助。

  4、青少年应该用什么样的态度面对法律?

  (1)应该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深入了解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

  (2)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

  (3)要具坚韧不拔的意志力,具有挫折意识。

  (4)要有勤奋的精神和执著的追求。

  (5)要具有坚强的自制力,具有健康的情感。

  5、青少年获得法律帮助的途径有哪些?

  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和途径主要包括:

  诉讼途径:打官司;

  非诉讼途径:投诉,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申诉等。

  法律服务的主要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还有就是可以找当地居委会,妇联,公安局等等。

  6、为什么要研究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了低龄化、团伙型、暴力型、智能化的趋势,已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大多出于法律认知水平低下。由此可见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7、为什么青少年普法意识不足?

  造成青少年普法意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家庭和学校不重视,学校在高中才将具体的法律知识。再者法律和政治一样枯燥无味不生动。双面造成法律意识的淡薄。

  8、怎么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

  (二)建立机构,健全网络,构建普法教育服务体系

  (三)抓防范,推进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计划

  (四)抓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

  9、青少年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青少年的年龄界限定在13周岁至25周岁。它既包括一部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学界关于青少年犯罪是界定于此年龄段);也包括一部分19—25周岁的已成年人(统计青少年犯罪率即界定于13—25周岁)。

  10、开展普法活动对青少年有什么意义?

  可以增加青少年对法律的认知,同时可以减少青少年犯罪率。因为青少年处于成长阶段,对法律,对社会的认知感很模糊,所以可能会产生不健康的心里,如果受 到不法之徒的诱使,还可能会导致犯罪!所以开展普法活动对青少年对社会都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这样可以使社会更安定,而且还可以使青少年有良好的心里素质。

  11、青少年如何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

  从身边的小事和细节就培养起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网络、书籍、电视、课堂学习法律法规的理论知识,在生活中和城市的各个角落都加以实践,不断树立起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 从点滴细节学起,充分发挥青少年的好奇、好动、求知的特性。

  12、有禁止青少年吸烟的法律法规吗?

  我国目前只有对监护人和学校监督青少年吸烟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13、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主观原因: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没有分辨真假对错的意识。

  客观原因:

  (1)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

  (2)外来腐朽思想和文化的腐蚀。

  (3)就业不足,使无可事事的青少年有时间去违法犯罪。(4)家庭、学校、社会的因素。

  14、青少年犯罪行为有哪些?

  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 英雄”,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15、青少年应该如何加强自我防范、远离犯罪?

  (1)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条款。

  (2)提高鉴别是非的能力,弘扬传统美德。

  (3)培养健康工作、生活、学习习惯,远离黄赌毒。

  (4)遵守法律法规,带头宣传法律基本常识。

  16、青少年犯罪要坐牢吗?

  青少年犯罪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看行为人犯罪时的年龄和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来判断哪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对哪些犯罪行为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17、为什么青少年是最容易犯罪的群体?

  青少年处于少年期、青年初期阶段,神经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还有就是生理上不成熟。并且对于诱发犯罪的人事物没有完整的判断。

  18、青少年有哪些犯罪类型?

  (1)从属性犯罪。

  (2)团伙性犯罪。

  (3)报复型犯罪。

  (4)冲动型犯罪。

  (5)无知型犯罪。

  19、为什么青少年犯罪逐年上升?

  形成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有来自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而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加上一些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管理教育的失误、失业、失学加上社会因素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就越来越多了。

  20、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哪些规定?

  (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1、哪些出版物是未成年人不能观看、收听?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出版物的消极影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下列出版物不能观看、收听: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内容的;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淫秽的。

  22、学生上当受骗的原因是什么?

  (1)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

  (2)贪小便宜,急功近利。

  (3)有求于人,轻率行事。每个人免不了有求他人相助之事,能否如愿要看是何事,对象是谁。

  23、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包括哪些方面?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 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4、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有哪些?

  1)不良家庭教育的影响:父母冲突、破碎家庭、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2)不良学校教育的影响:重智育轻德育;

  3)不良交往的影响:不良交往促使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动机。

  4)黄色传媒和迷恋网络、游戏的影响:由于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差,好奇心、模仿力强,易受黄色传媒的影响。

  25、网络对青少年的正面影响有哪些?

  青少年通过网络的使用逐步掌握信息技术,提高其整体素质。此外,互联网为青少年提供了查询学习、生活、工作信息的新的便捷的渠道,大大扩展了知识面;提供游戏、电影、音乐等娱乐项目,丰富生活;提供教友、聊天渠道,扩大交往范围;提供更多自主活动空间,有助于增强青少年的自尊心、自信心和独立能力。

  26、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知识技术层面和道德要求的宣传、教育、培训?

  1)通过举办专家讲座、师生讨论、主页设计、计算机知识的技能培训和比赛等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

  2)让青少年在上网前先接受计算机使用道德方面的教育;

  3)丰富、美化、优化网上信息资源,使网络文化的主流积极向上,引导青少年正确上网。

  27、青少年个人因素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青少年注意力不够集中,再加上贪玩,因此他们在活动中很少顾及到往来的车辆,对事故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2)青少年活泼好动、反应快,尤其男孩爱 冒险,跑动特别多,横穿马路,无所顾忌;

  3)对机动车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又缺乏对车速、车间距的正确判断能力,因此往往容易酿成交通事故。

  28、青少年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培养哪几种意识?

  1)遵守交通规则即守法意识;

  2)右侧通行意识;

  3)红绿灯意识;

  4)各行其道意识;

  5)停车线意识;

  6)不猛拐意识;

  7)左右了望意识;

  8)斑马线意识

  29、封建迷信、邪教对青少年的毒害有哪些?

  1)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

  2)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残害青少年的生命;

  3)诱发、唆使、胁迫一些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

  30、防范封建迷信、邪教对青少年毒害有哪些基本措施?

  1)开展科学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提高青少年自觉识别和抵御封建迷信、邪教渗透的能力;

  2)营造一种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的社会风气,为青少年的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

  3)建立和完善防范机制,减少封建迷信、邪教对青少年的毒害。

  31、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2、《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何时生效的?

  1992年1月1日。

  33、哪些机构和人员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1)国家机关。

  (2)家庭。

  (3)学校。

  (4)社会。

  (5)全体成年公民。

  34、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有哪些?

  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

  35、《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 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 作业。

  36、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青少年的年龄如何界定?

  首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条上,还没有“少年”和“青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少年是未成年人,这是很明显的。

  共青团章程第一条对团员的年龄作出了明确规定:年龄在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应该办理离团手续。这意味着共青团规定青年的年龄为14—28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2008年4月,经国务院法制办统一,“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

  而在2017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中将青年的年龄范围定义为14至35周岁,但如涉及婚姻、就业等领域时,年龄界限仍具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青年”的年龄界限作具体的规定,建议企业仍可沿用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按照14至28周岁的年龄限制来安排青年节的放假。当然,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适用人群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

  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一)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二)内容中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审理未成年犯罪原则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周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种罪均不应判处死刑。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重视。

  (四)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外,还要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

  2.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

  (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3款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七)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全面调查原则要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而不限于法庭调查。贯彻全面调查原则,可以全面把握未成的人生活、成长环境,了解其人格、素质等情况,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这不但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而且对选择正确的方法和途径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

  五、青少年受到伤害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监护人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委托监护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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