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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程序,提高民政资金使用绩效,促使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资金收支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务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部门预算中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我局自己使用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分配下拨各乡镇及个人的专项资金。 2、上级和有关部门拨入的资金,包括市局、省厅下拨的各项预算内外资金,以及其他部门拨入的资金。
3、福利彩票公益金。
4、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主要包括社团登记、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收养登记费等。
5、房屋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其中由县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执行“直接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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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项资金的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没有预算的款项不予支出。
1、各科室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结合下年度工作任务,提出要求县财政安排补助经费的项目及金额(包括下拨各乡镇的专项资金),并附立项依据文件和详细的经费测算过程。 2、各科室编制的项目预算,须经相关科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财政局。
3、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将“预算数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财政局。
4、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各科室执行。 第六条 各科室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流程报销费用。 1、各科室使用经费,必须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外来凭证必须印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凭证中应有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单位财务专用章,并列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要素。支付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局长签字,其中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签字。对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以及反映决策过程完整的书面记录等有关资料也应作为原始凭证管理。
2、财务人员收到各类报销单据及领款凭证,经必要的审批流程后,应予以支付。若因资金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时,应及 2
时与申请人沟通。款项支付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银行付讫”或“附件”章。开具支票或银行汇票的,由取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如收到对方交来款项,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差旅费等可以用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的款项原则上应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第七条 实物资产及档案管理
1、出纳于结账日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由会计监盘库存现金,并签字确认。次月3日前出纳收集当月所有开户银行的对账单,编制结账日《银行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对于所有未达账项需及时查清原因;主办会计核实未达账项及银行往来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2、每季末固定资产管-理-员盘点固定资产,对其完好程度及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3、严格执行结算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清理债权、债务。
4、会计凭证要求按时录入财务软件系统;次月15日前打印上月凭证并装订成册,并归档登记保管。
第八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
1、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基本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设立账户。
2、各项收入应根据不同情况开具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备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严格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按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使用结报手续。
3、按规定必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1、购买固定资产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各科室在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下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表,经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审核后,由财务室汇总,报县财政局。
2、各科室购买固定资产时,应明确采购的时间和采购的型号、规格等,由政府采购经办人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财务室提供资金来源渠道(自筹或财政直接支付)后,报县政府采购办。 3、固定资产和发票到达时,由采购经办人填写验收单并签字,验收单应明确使用部门,发票和验收单要及时传递到财务室,财务人员根据发票和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入账。
4、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我局应成立专门的采购小组,采购采取公开招议标的办法进行,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并按照公平、公正、优质、低价的原则进行采购。
第十条 办税员需准确核算当月纳税数据及填报纳税资料,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传递相关纳税信息及税收政策。如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按照有关程序报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活动,应定期向县财政、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或财政等有关部门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区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运用预算内外资金,用好、用活各项资金,更好地促进我局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一)实行“一支笔”审批原则。一切开支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和分管副局长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二)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对于每项开支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实行政府采购原则。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政府采购工作法律法规执行;
(四)次月须开支的项目经费必须在前一月25日之前提供相关用款依据,由财务室统一向区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申请表。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凡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还须提供政府采购审批计划及合同备案;
(五)基建项目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二、支出管理要求、审批权限
(一)一切开支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及一名以上证明人签名,专项经费开支须注明是何专项,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
其中:
(1)现金支出须局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室报销;
(2)转帐支出须提供所有依据,否则财务拒绝转账。
(二)报帐员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询问和拒绝受理,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局长报告。
三、货币资金的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健全现金、存款内部控制制度,坚持通过银行账户转帐或公务卡结算,尽量减少使用现金。
(一)现金库存月底余额不得超过2万元;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设置日记帐进行登记,做到帐、款相符;
(三)单位开户银行印鉴应由两人以上分开管理;
(四)单位的现金收入,由财务统一收取,统一管理,按财务规定执行,必须做到手续完备、数额清楚、账账相符、财证相符、帐实相符,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并要使用财政局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杜绝白条报销;
(五)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务预支费用的借款,按要求填写借条(一式两份,借款人和报帐员各持一份),并注明借款理由,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2000元(含)以下借款可由办公室加意见,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出差结束或公务办
结后一周内应结帐,不得借故拖欠。如无法在当月结帐的,财务会将借条当原始凭证作报帐处理;
(六)机关饭堂伙食费做到一周一结,支出清单由局办公室统计打印并由相关经手人、证明人、监督人签名方可到财务室结账。
四、固定资产管理
(一)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均属固定资产,建立档案;
(二)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用品等全局性使用的物资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登记入帐,并设立固定资产卡片,主要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值、型号、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附属设备以及使用部门等。其它物资由各股室负责保管或移交使用单位(如“星光计划”器材、赠送给社区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三)固定资产要每年由局办公室定期盘点,凡是盘亏、盘盈丢失和毁损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进行处理。
五、监督措施
(一)财务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对财务实施监督管理,局长对财务管理负总责;
(二)全体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财务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廉洁奉公。对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等一切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财务管理规定的坚决不予报帐。由于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按相关规定处理。
县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省、市工商局的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原则。局长对全局的财务工作负总责,计财股股长负责财务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财务人员按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认真开展工作,承担法律责任,确保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本局下属单位(含工商所、经检大队、机关工会以及各股室,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工作受县局计财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超额预算开支和在外赊帐欠债的寅吃卯粮的行为。
第五条 基层工商所、执法大队和个私协会分会要严格执行报帐制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经费预算的原则是:1、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2、确保人员经费及工作正常运转;3、突出重点,厉行节约;
4、适度向基层倾斜。
第七条 全局预算每年编制一次,时间为市局预算文件下达后,预算期为每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计财股是全局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预算文件,负责编制本局年度预算草案、研究制定实现预算目标的措施和办法、负责向局长报告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财务年度决算等情况。下达经局长批准的全局预算方案,具体组织全局年度预算的实施,定期向局长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全局各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预算文件下达后,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允许赤字运行,以维护预算严肃性。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
第十条 计财股和监审室应不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半年和年终,计财股和监审室应向局长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工商所日常公用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制。各所队执法办案经费每半年以实际结案为标准核拨。由于经费开支监控不力,导致经费超预算支出的,所长负担全部超支费用,并责令其在7日之内还清超支款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罚没收入应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及时、足额上缴计财股,计财股应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不得挪用、截留、坐支。
个私协各分会会费收入应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及时、足额上缴县个私协会,不得挪用、截留、坐支。
第十三条 每月不按规定时间结算解缴票款,隐瞒、坐支、挪用、截留、贪污票款的,一经查实,属当事人所为,给予当事人停职待岗处理并处违纪金额五倍以上的罚款,属单位领导所为(含授意或默许)一律给予撤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主要领导审批。
局机关财务支出由计财股审讫后报局长“一支笔”审批(除局长直接经办的业务由指定的其他领导审批外)。重大支出项目,应科学论证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各所队及个私协分会每月支出由所队长及个私协分会长“一支笔”审批后,月底报计财股和县个私协会核销。
第十五条 工商所一律不能在外面签单报销开支经费,谁签单谁负责,县局不予承认和报销。若发现在外签单的,签单金额视为经费超支金额,按经费超支行为论处,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借款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单位款项的,事前应填制《借款借据》,注明借款人、借款理由、金额、日期,报局长审批。借款人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不得长期挂账。超过六个月(不含)以上的,视为个人挪用公-款,由监审室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因家庭困难,需要借用单位款项的,事前应填写《借款借据》,注明借款人、借款理由、金额、日期。个人因私借款,应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计财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借款借据》,支付所借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借款人应在承诺的期间内还清所借款项,超过六个月(不含)以上的,视为个人挪用公-款,由监审室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罚没收入票据及个私协会费收入票据一律纳入计财股和县个私协会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罚没票据必须在计财股领取和结算,个私协会费票据必须在县个私协会领取和结算,不得在外购买或自制任何票据。违者除全额追缴外,对当事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种票据使用时,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无印章一律无效。
各种票据填制应做到项目齐全,标准准确、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大小写金额一致。
第二十条 票据必须由指定的票据管理人员专人保管票据,票管员应忠于职守,尽心尽责的管理好各种票据,做到存放有序、账目清楚、账款相符;做到日清月结,报表及时,防止票据被盗、丢失、防腐、防虫、防霉。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的,除按管理程序报批和登记作废外,还要按每套500元的标准负责赔偿,同时还要扣减丢失票据单位的目标任务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购买固定资产前,先填写请示,经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长批准,交由县局办公室统一购买。资产购买后,要填写固定资产购臵及领用清单附在报销单据后面,一起办理开支报销手续,并由计财股办理入帐。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发放、调配。固定资产发放、调配要进行造册登记,领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由纪检组长带领计财股、办公室及监审室组成资产处臵小组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做到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定期核对。如有人为破坏和丢失的,按资产购臵时的价格进行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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