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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商户安全责任书

时间:2022-05-04 23:17:00 责任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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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商户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本市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市场、员工、商户及顾客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本责任书;

商城商户安全责任书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摊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营者负责;

2、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毒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国家违禁产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3、不准在市场内进行打架斗殴和偷窃他人财物行为;

4、不准私自改装市场内的电器设备,不准乱挂、乱拉、乱接电源线,如确需要改装,须报市场办批准后,由市场电工统一安排改装;

5、不准在市场内使用电暖气、热得快、饮水机等大功率电器具;

6、不准在市场内给电瓶车充电;

7、严禁在市场内吸烟、动用明火;

8、不准在电闸箱和消防通道以及安全出口处悬挂、堆放商品,不得挪用、围、堵、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9、商品码放不超高、不出红线,不在摊位内超负荷存放货物;

10、摊位装修,电路设计要符合市场用电安全要求,装修材料要使用防火材料及不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材料;

11、每天营业结束时,应对自己的摊位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清除易燃杂物,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离开市场;

12、若市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积极配合市场工作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1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后果自负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摊位号:

经营者(签字):

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 日期: 年 月 日

商场商户消防安全责任书2016-06-02 14:14 | #2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商场不发生火险和消除火险隐患,特制定商场商户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责任如下:

1. 建立本商户防火责任人为领导,商户员工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定及条款。

2. 商户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员工树立防火意识,参加商场组织的消防知识,消防设施使用、逃生、自救技能的培训考试。有义务参加消防主管部门和商户组织的消防宣传和消防活动。

3. 商户按要求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定期维护、更换、保养令其随时处于有效状态中。

4. 商户经营场不得使用明火。商户装修是不得随意改动和损坏内部消防设施。动火时必须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有效措施。不用的杂物、垃圾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5. 火灾发生时,有责任保护现场,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协助灭火,组织安全疏散,协助消防机关和商场调查火灾原因。

6. 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力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本商户的疏忽或故意而引起火灾,本商户或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损失。本责任书的签字之日起效,直到商场更换经营者为止。商户中途更换责任人,则另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责任人承担当然责任人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户: 年 月 日

商户安全责任书2016-06-02 10:30 | #3楼

为了加强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经营安全事故,保障商户及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景区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订立此《安全责任书》,以明确各经营商户的安全责任。

一、经营单位(商户)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经营区域内的安全经营工作。

二、经营区域内要有明显的的安全防盗、防抢提示和警示标志。

三、商品的摆放要安全,无倒堆、滑落隐患,通道应无杂物,并实施防意外碰伤、滑倒的措施,以保障顾客安全。

四、经营场所内应配有应急照明设备,设有安全疏散的方案及设施。

五、正确使用公司提供的各种固定设施。定期对商铺内的供电、营业设备等作安全检查、保养。

六、对贵重商品、钱物的保管要订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检查措施,做好防范安全工作,出现丢失、被盗均由经营户承担相应责任。

七、严格按公司管理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进行合法的经营活动。

八、各经营户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食品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均由经营户承担全部责任。

九、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经营户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责任书的规定,给公司和顾客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经营户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商户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公司(签章): 商户责任人:

年 月 日

商户消防安全责任书2016-06-02 23:24 | #4楼

门 店: 商户全称:

本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地方法规及公司相应的制度制定。

第一条 商户消防责任人定义

本责任书所称商户指与我公司联营的专柜商户或租赁我公司场地经营的商户。

商户现场负责人为经营场地范围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投资或实际控制商户的公司或个人为最终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统称商户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商户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商户自己经营、管辖范围内或工作涉及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承担责任。

2、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经营场地进行检查、排查,及时排除隐患,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商户各自管辖范围内或工作涉及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符合国家、政府及公司规定,掌握本管辖范围内或工作涉及范围消防安全情况,通过日常严格执行的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管辖范围内或工作涉及范围任何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将商户消防工作与其管辖范围内或工作涉及范围的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工作,保证消防安全工作彻底落实,做好一切消防安全预防。

4、禁止顾客及商户员工随意拨打消防系统紧急用电话,触碰手报按钮,保证消防灭火器材完整且符合正常使用,不移位、不丢失。

5、商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火栓、喷淋头,烟感器、警铃、按扭、消防电话及各种消防线路开关等,除经商场防损部同意外不得擅自移动,凡未经商场防损部批准擅自更动消防设施设备,由此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商户及其责任人共同承担。

6、对明知有火灾隐患而不加防范或商场防损部提出整改后拒绝整改或延迟整改,造成

的火灾事故的所有责任由肇事者、商户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

7、违反电气安装规定或因违返操作规程,造成火灾事的,肇事者、商户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8、商场小吃一条街及熟食操作间在使用完毕停止营业后,应保证水、电、气及时关闭,并随时检查水、电、气的各项安全设施,下班前做全面检查,经各商户管理人员或负责人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离开。如出现事故由肇事者、商户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9、装修、改造施工前,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审核,承担施工期间的所有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火灾发生时,商户应保护现场,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协助灭火,组织安全疏散,协助消防机关和商场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商户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责任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商户的故意或疏忽引起火灾等事故,肇事者、商户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损失。

第七条 以上各项规定应予以遵守,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签字后生效。

本责任书所有内容本商户、本商户消防责任人和员工均已了解和掌握,本商户同意签订本责任书并承担本商户、本商户消防责任人和员工应承担的全部消防安全责任。

商户名称(盖章):

商户法人(个人合作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2015年超市商户食品安全责任书2016-06-02 18:20 | #5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规定,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完善进货手续。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正当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经销商处进货。

二、食品经营单位保证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四、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必须随时接受乡食安办的检查,如一旦查出不得上架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并主动向乡食安办书面报告,服从乡食安办处理。对已将售出的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可以退回,并负责对消费者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合理妥善的解决。所退回的不合格食品应交乡食安办销毁处理。

五、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以下食品:

(一)没有QS、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二)没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

(三)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

(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九)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

(十)其它。

七、食品经营单位在进购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八、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凡擅自进销者,出现问题一切后果由食品经营单位承担。

九、乡食安办有权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依法,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查处。

十、食品经营单位不认真按本责任书履行义务,因销售不合格食品给师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觉接受乡食安办的检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食品经营单位、乡食安办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长期有效。

老窝铺乡人民政府 食品经营单位盖章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

乡长签字: 法人签字: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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