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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食堂饮食卫生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促进食堂相关人员规范操作,特拟定食堂安全责任书,以便严格执行。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卫生管理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
二、健全组织机构,配置专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是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人要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制订切实可行的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科学、有序的处置;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全面落实食堂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
三、饮食原料及货物购进,必须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按要求详细登记食品进货台账。采购的大宗食品必须是通过正当渠道进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散装食用油。肉类必须经过检疫。进购发票如实填写销售人详细居住地址、姓名。禁止进购无商标、无出厂日期、无厂名的假冒伪劣产品。
四、食堂及仓库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应采取必需的灭(防)蝇、防鼠、防其他有害昆虫措施。食堂的贮藏室内禁止贮
放有毒有害物品。各操作间必须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严防食品污染。
五、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和库房。食堂应有食监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所有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六、食堂的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卫生管理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餐具消毒由专人负责,餐具每餐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洗刷和消毒。
七、保证所出售的食品卫生安全。完善食品留样制,不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物和三无产品原料;四季豆类、野生菌类、出芽洋芋、青西红柿等蔬菜坚决不进入食堂;不加工或使用感官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
八、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奖罚制度。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制度和规定及食品加工常识,并留有记录。
九、接受和配合上级行政部门或食品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
十、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凡造成后果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所有民事及刑事责任。
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各条规定。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人签字:
二○一四年 月
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一四年 月
日 日
新津县机关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发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遵章守纪的带头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构建全县“和-谐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与县级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2015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乙方工作职责
(一)明确本单位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并落实1名专(兼)职安全员,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切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教育覆盖面要达100%。各单位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成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示范者和带头人,有效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严格规范单位内部行车及停放秩序,完善标志标线等警示设施,避免车辆在单位内部发生交通事故。对进入单位的机动车辆要做到“按规行驶、按位停放、畅通有序”,严禁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禁鸣区鸣笛等违法行为。禁止无牌无证车辆、驾驶人员未戴头盔的摩托车等车辆进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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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对单位车辆的管理,公车要做到专人管,严禁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加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力度,随时保证车况良好;单位工作人员交通违法的,交管部门须通报违法人员所在单位,单位应按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单位领导干部交通违法的,交管部门须抄报县纪委、组织部。
(五)与本单位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另两份分别由单位和个人保存。
(六)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乡、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须与下属单位、所属企业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七)对发生影响较大,单位驾驶人员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将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检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附则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甲方:新津县人民政府 乙方单位: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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