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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4 06:19:21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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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的下发,旨在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保持单位环境、办公室卫生清洁,,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事业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事业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1、保持办公室楼道内整齐、干净。

  2、办公室内及楼道内不准吐痰,不准扔烟头、纸屑和杂物,不准乱堆放物品,不准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3、各种垃圾要倒入垃圾箱,不准随意乱倒垃圾。

  4、每天下班时,关好房间门窗和楼道门,熄灭室内和楼道灯,关掉各种电器电源。

  5、贸促会全体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卫生大扫除活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检查评比。

  事业单位卫生管理制度范文二

  良好的工作环境是保证全体员工在工作中享受生活的热趣,提高工作效率的基本条件,更是公司形象的象征,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是大家应尽的义务,为确保对卫生的要求标准化,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1、 卫生区的'划分: A:公共卫生包括走廊、厕所、小会议室及地毯、洗衣房、机房、门窗;B:财务室;C:男、女生宿舍;D:厨房与执行董事办公室。

  2、 卫生区的清扫与分工:公共卫生部分由销售部与项目小组负责;财务室由出纳、财务总监、执行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男生宿舍由各宿舍住宿人员负责;女生宿舍每人负责;厨房与执行董事办公室由后勤部负责。周一~周五9:00前,周六、周日10:00前由各卫生负责人打扫完毕。每周日晚23:00时前,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每周卫生交接报告”。公共卫生部分,周一~周五9:00后,周六、周日10:00后,后勤部负责(每天10:00时、13:00时、15:00时进行三次清扫)。

  3、 卫生区标准:办公室内个人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地面随时保持清洁,办公垃圾按规定放入纸篓;走廊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在位人员发现不清洁要做到及时清理;宿舍卫生一定在打扫上严格要求,做到个人物品(包括鞋子、洗漱用品)摆放到位,床上被、褥叠放整齐,床上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床头桌上面放水杯、书籍、工具包,桌下放洗漱用品,宿舍里所有个人使用的床头桌必须保持干净。厕所卫生属于公共环境卫生,由各部门按照顺序负责(纸篓每天早上必须清洗),厕所与洗衣房可以作为吸烟室,但是烟头、烟灰不得污染地面清洁。办公区(包括各办公室、楼道)内不准吸烟、吃零食,宿舍内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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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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