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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
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
编码)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甘肃**,大专文化程度,在杭州****有限公司担任**职位,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商务楼*楼***。常住户口地址:甘肃省***县***乡**村**社**号,邮编******,现居住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
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
编码)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 汉族,籍贯山西太古,毕业于*******学院,工作单位: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路***号*单元***室。常住户口地址:山西省太谷县****街***道**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扣除被告已付医疗费用):535.9
元;详见门诊收费票据。
2. 监护费:拆石膏之前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监护,42天*100元/天
=4200元。(7月6日—8月17日共42天,详见病历。)
3. 误工费:(二个月+20天)2.67月*3450元/月=9211.5元
4. 交通费:去****医院来回打的费每次30元,三次共90元;去****
打的来回60元,家人过来照料来回车票2*192=384元,合计534元。
5. 营养费:500元。
6. 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8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
22981.4元。
7.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由:健康权纠纷
事实和理由:
20**年*月*日上午8:45左右,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自行车经过学院路与华星路交叉口,被告驾驶电动车(杭******)为确保安全超车时与被告自行车相擦,由于被告骑的电瓶车速度太快,导致原告重摔在地,腿脚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认定,被告对上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
事发后,被告陪同前往浙江省立***医院,经诊断造成原告左脚
第五趾骨骨折,双脚多出肿痛,以至于打上石膏,医嘱需卧床休养一个月(见证据2),被告已支付事发当天的全部医疗费用。事发当天又从医院回到交-警大队,本想通过当事人交-警的调解使双方能够协调此事,原、被告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无奈只好先回家休养。事发后两天,原告曾几次打电话给被告,希望就此调解,但被告始终不肯出面,后来干脆把原告号码也给拉黑了,换号码打去一听是原告就直接挂断了,7月12号复查的时候也曾试图叫被告过来陪同检查,希望能够和解,但他却干脆一天到晚关机了,最后打电话请求交-警帮忙传唤,但还是无果,交-警告诉原告说电话是打通了,但是被告不出面协调,他们也不能强制,只能等伤好了去法院起诉。就这样,后来的两个月多月时间里,原告再也没想试图联系过被告。作为一个受害者,被告纯粹的逃避责任,不闻不问不说,联系他就把原告号码直接拉黑的行为实属让人心寒。
原告的骨折久久不能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痪在床,不仅给原告自身带来很大痛处,更给家人带来很大的困难,为此家人是隔三差五的请假照顾,最后实在不是办法,只能让放暑假的弟弟从学校赶来照顾原告(见证据3)。石膏打了已经一个月了,但是骨折的地方还很是胀痛,8月6号去复查,医生建议继续休养一月(见证据4)。直到8月17号石膏拆除,可惜却又成了废用性肌肉萎缩,左脚干脆使不上劲了,当时整个人又陷入崩溃状态。
然而在这之前原告却意外怀孕,由于原告不知当时已怀孕,事故当天拍X光,服用消炎活血化瘀类的药物直至发现怀孕时(2015年7
月22日)已长达半月多(见证据5),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医院生殖遗传科名医检查诊断,对胎儿造成一定的风险(详见病例),并且对原告及原告家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9月11号去医院复查,医生建议,继续休养半月(见证据6),实属煎熬,一直以来累苦了自己,更是连累了家人。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签名或盖章)
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物 件
(3)证书 件 年 月 日 说明:1.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中页。
2.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二次手术费##万元,残疾器具费##元,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7元,营养费##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1~2项共计1#####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月#日#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街4#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H####)由东向西行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原告被诊断为“##骨折、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天,出院后一周突然出现言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右锁骨骨折及左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天。期间,被告支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 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书
交通事故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 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1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5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15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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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范文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15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写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时要注意交通事故的起诉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当然要适用该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但是实务中许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过比较严重,被害人往往还在住院或者还在治疗过程中,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如果按照事故发生时作为时效起算点,许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或者虽然能得到保护但是增加了法院诉累。实务中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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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的处理一般会出现以下几个时间节点,事故发生日、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治疗终结之日,下面就逐一介绍。
1、事故发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般自事故发生日起起算一年诉讼时效。
2、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 5 日内;一般事故 15 日内;重大、特大事故 20 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 5 日、 15 日、 20 日。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 30 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须要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受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也可以开始起算。
3 、治疗终结之日。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无法界定具体时间。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但是伤残评定之日虽然以确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内固定手术,在伤残评定时尚未进行二次手术,诉讼时效又该如何确定?,实务中还存在以二次手术终结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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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59494.62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15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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