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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书

时间:2023-05-10 20:34:35 起诉书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起诉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用到起诉书的事务越来越多,起诉书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实体审判的法律文书。一般起诉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交通事故起诉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事故起诉书

交通事故起诉书1

  原告:xxx,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崔庄镇xx村。

  被告:xxx,男,成年,汉族,住定兴县固城镇三里铺村xx号。

  被告: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保定市朝阳南大街xx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的二次治疗费186799.92元(含换血费用529.5元、法医鉴定费1395.05元)、残疾赔偿金6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2670元、营养费765元、住院伙食费8500元、误工费6755.53元、护理费13511.06元、二次手术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820xx年6元人民币,鉴于被告蔡金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此要求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574158.24元人民币。

  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6日21时40分,被告xxx驾驶冀、冀号半挂车,沿徐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崔庄电信局西侧左转弯调头时,与由西向东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徐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xxx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徐水县人民法院(20xx年)徐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6892.86元人民币、被告xxx赔偿原告139393.92元人民币。随后因原告身体未康复,又继续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64天(20xx 年12月11日至20xx 年5月24日),后经鉴定原告构成4级伤残。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年仅20岁的原告严重残疾,至今不能生活自理,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12月2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2

  原告:小王,男,汉族,20xx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小明(小王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小伟,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小伟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小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王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小伟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小伟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xx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小伟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3

  原告: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xx人。现住xxxx。电话:xx

  被告: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人。电话:xx

  被告: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xx。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总经理

  地址: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驾驶冀F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xx受伤。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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