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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书 模板
原告:xx-x 男 xx岁 汉族 党员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手机号或电话号(可以随时联系上)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身份证明: 对方身份证号或驾照号
住址:
工作地址:
联系方式: 手机号或电话号(可以随时联系上)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这项必须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元;
2.判令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30日21时45分,被告所驾驶的车牌为黑色丰田小轿车,停放在东城区xx-xxx大街xx号门前非机动车道左侧,车头向西、
车尾向东;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此时被告在开启前右侧车门时,将原告左手和左腿撞伤;随后原告拨打122报警,经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全责,原告无责;因被告当时态度傲慢,无任何歉意表示,原告只能自行就医;后经北京XX医院急诊科诊断为:外伤后神经反应,左手软组织损伤(诊断证明附后)。
9月2日原告就医疗费赔偿联系被告,而被告一直无故拖延,至今二十多天也未履行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的这种行为,显然未诚意对待;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原告签字)
2011年9月18日
附件:1.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北京XX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医院X光检查申请单、就诊记录(复印件)
4.医院收费发票(复印件)
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交通事故起诉书 模板
原告:刘xx,男,民族,出生年月,农民,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原告:梁xx,女,民族,出生年月,农民,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王xx,男,民族,出生年月,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
电话:xx-xxx-x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
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王xx、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刘xx、梁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费用共计 元。
二、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
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梁xx共计 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xx及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xx月01日13时40分许,被告王xx驾驶被告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F0xx大型普通客车沿xx-x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国道xx线426KM处,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xx至xx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刘x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刘xx及原告梁xx(乘车人)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刘xx、梁xx被送往xx-xx医院住院治疗。
2015年xx月13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x公交认字[2015]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xx、梁xx无责任。故被告王xx、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原告刘xx、梁xx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刘xx、梁xx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xx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 5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59494.62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15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诉状模板
原 告:原告***、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省*县*村*组*号、身份
证号:*******************
被告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12345678、地址:****************
被告2: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
身份证号:********************,邮寄地址:*********,联系电话:
********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2376.9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7000元与原告
责任部分);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理 由
2011年*月*日*时*分左右,被告***驾驶苏****中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右转弯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时,该车前部右侧与由西向东的原告***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市**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原告***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已发生相关费用【治疗费:19986.19元;伙食补助费:(9+5)天*18元/天=252元;营养费:75天*10元/天=750元;伤残赔偿金:26341元*0.1*20年=5268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抚养人生活费:4年*16782元/年*0.1/2=3356.4元;误工费:5个月*2000元=10000元;护理费:(9*2+66)天*80元/天=6720元;鉴定费:1560元;物损:1280元;交通费:300 元】
经查苏****中型普通货车在被告1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与被告就此次赔偿事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备文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之请求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损失清单(原告***)
治疗费:19986.19元
伙食费:(9+5)天*18元/天=252元
营养费:75天*10元/天=750元
残疾赔偿金:26341元*0.1*20年=52682
精神抚慰金:5000元
抚养人生活费:4年*16782元/年*0.1/2=3356.4元
误工费:5个月*2000元=10000元
护理费:(9*2+66)天*80元/天=6720元
鉴定费:1560元
交通费:300元
物损:1280元
合计:92376.9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7000元与原告责任部分);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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