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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时间:2022-05-01 23:58:05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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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一、 总 则

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公司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步提高,本着“谁排放、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预防为主、积极治理”的原则,特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推行环境保护工作与部门经理、工段长、分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薪酬、聘用、晋升挂钩的考核方式,促进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关注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环保考核的归口管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公司范围内的环保运行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提出处罚意见,实施处罚。

第五条 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环境保护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环境保护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奖励和处罚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自觉遵守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对责任区域内废水、废气及固废合规处理、达标排放,及预防环保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公司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1、严格执行环保规章制度,在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上坚持原则,在环保方面作出表率者,每次奖励100~500元。

2、及时发现和消除环保隐患,或在事故初期果断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贡献突出者,每次奖励200~1000元。

3、对环保设施或工艺设备进行改造,在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处理效率、节省处理费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每次奖励200~2000元;

第七条 违反环保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将给予当事人及连带责任者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纠正、包庇隐瞒的同样处罚。

三、考核细则

第八条 有环保设施运行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操作规程、岗

位职责、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培训记录、巡检制度和记录、维护保养制度和记录、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未按要求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或记录不全的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成的,处罚责任者100元/项。

第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必须确保达到100%。凡无故停用环保设备设施,使废气、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十条 因生产设施操作不当,导致废水、废气大量排放,造成环保设施不能正常处理、超标排放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因环保设施操作不当,废水废气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导致超标排放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生产和设备检修中临时产生的废气、废液及固废,必须妥善收集处理,严禁随意排放。违者,处于100~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各生产区域一旦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杜绝发生环境污染。对未造成环境影响的,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已造成环境影响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设备更换的润滑油必须回收,按照油品回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油更换过程中防止抛洒、滴漏,禁止将废油倒入排水管道,设备更换或加入润滑油结束后,应将地面残油处理干净,否则处以50~2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固废在厂内运输过程中,严禁沿路抛洒、滴漏,应按照规定路线运往渣库,定点存放,禁止随意乱倒;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并要求立即处理造成的环境影响。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司区域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塑料、垃圾 或其它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及时排查环保隐患,对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项目不按规定整改的,处罚责任者50—200 元/项。

第十八条 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较小或小污染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发生环保事故不得隐瞒不报,否则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外单位到我司施工、运送货过程中,发生环保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参照本制度条款进行处罚,并要求立即处理造成的环境影响,消除或减轻对环境污染的费用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四、 执 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处罚,各级安全环保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依照如下程序执行:

1、通知: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发出口头或者书面通知。

2、核查:各级安全环保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违反制度的相关责任人违章违纪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提供处罚证据。

3、处罚:各级安全环保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论,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安全环保生产管理机构和各生产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员工年度奖罚结果记入个人安全档案,并作为全体员工考核和公司干部聘用的依据。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环保工作考核制度2016-04-24 15:1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环保工作,有效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改善厂区、生活区的环境质量,依据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利华益多-维化工有限公司、利华益维远化工有限公司、利华益远达化工有限公司、利津热电有限公司、利华益神剑化工有限公司、苯酐项目所属各单位环保设施、环保管理、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的考核。

第三条 本制度以车间为考核单位,各单位对自己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适合单位实际的环保考核细则,加大力度进行环保考核。

第二章 环保设施

第四条 环保设施的管理,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定和完善环保设施巡检、日常维护、计划检修、临时故障处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必须把环保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生产设备管理的要求管好、用好环保设施,使现有环保设施的处理效果得到充分发挥;要完善环保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环保设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到严格按章操作,详细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运行工况(状态)。

(一)主体设施计划检修时,未把所属的环保设施纳入检修计划实施检修,扣5分/次。

(二)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未按要求对环保设施的运行工况(状态)、参数进行记录,未将环保设施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报告并留下相关记录,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分/次。

(三)未按设备管理的要求对环保设施进行日常巡检,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分/次。

(四)在环保设施日常维护、临时故障处理过程中,因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延误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扣5分/次。

(五)对所属的环保设施未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扣10分/次。

第五条 因环保设施维护、检修需要停止运行的,必须提前24小时向公司环保办提交书面报告;紧急情况致使环保设施停止运行的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对无故停止环保设施运行或未按要求上报的,每台(套)扣10分。在预定检修期内未完成检修,或检修后环保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台(套)每次扣10分。

第六条 环保设施计划检修时,必须首先对设施内的污染物去向做出妥善的安排,对在检修过程中随意排放设施内的废水、污泥、烟(粉)尘等污染物的,按二级污染事故处理,扣10分/次。

第三章 环保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把环保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做到环保工作有主管领导,有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每月对环保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次。

第八条 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环保管理的要求,建立台帐对环保设施及运行情况、环保检查、环保考核、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危险废物、放射性及射线装置、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基础数据按月进行记录,并按规定上报环保月报表,未做到的扣2分/项·次。

第九条 未经事先申请且报公司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禁止大量用水冲洗地面打扫卫生的行为,否则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分/次。

第十条 为了有效控制重点污染源的异常排污现象,公司设定重点污染源监控点(详见附件一),由环保办负责对各重点污染源实施监控。

(一)烟(粉)尘排放点异常排污行为的判断标准以产尘点排尘时间大于2分钟(含)为界,2分钟≤排尘时间<5分钟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分/次;5分钟≤排尘时间<10分钟按三类污染事故处理,扣5分/次;10分钟≤排尘时间<15分钟按二类污染事故处理,扣10分/次;排尘时间≥15分钟按一类污染事故处理,扣20分/次。

(二)废水排放点异常排放行为是指:闭路循环设施发生废水溢流;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污水直排或泥浆外排,各类含油、酚、COD、NH3-N、SS、酸、碱污染物的废水

发生溢流;单位废水排放口超标外排等;闭路循环设施发生废水溢流扣5分/次;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污水直排按二类污染事故考核,扣10分/次;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泥浆外排按一类污染事故考核,扣20分/次;超标外排(溢流)的各类废水,污染物浓度超

标3倍(含)以上的按二类污染事故考核,扣10分/次,超标5倍(含)以上的按一类污染事故考核,扣20分/次。

(三)对于一类、二类、三类污染事故,各单位要按事故分析程序的要求,及时组织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环保办。

第十一条 对公司下达的环保整改指令(工作安排)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未达到要求的扣3-5分/次。

第十二条 各放射源及涉源单位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程序》的要求,做好在用、备用放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对在用放射源未按规定做好交接-班记录的,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分/次。

(二)对备用放射源未按规定做好治安保卫工作,没有定期检查记录的,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分/次。

(三)对发生放射源失控现象的按一类污染事故进行考核,扣20分/次。

第十三条 各主要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艺、技术、设施及排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工作,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一)未制定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扣10分;未按环境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培训演练,扣5分;未对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扣2分。

(二)凡发生本办法认定的一类、二类、三类污染事故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考核。

(三)凡发生超出本办法污染事故认定范围内的污染事故,按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进行处理,根据事故及造成后果的大小扣责任单位30-80分/次,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因工作不力,在上级部门各类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扣罚责任单位10分/次;受到上级部门罚款的,以责任单位为主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配合化验室做好污染源的监测、采样工作;化验室要按公司下达的监测任务按时、公平、公正地做好监测工作,对超标数据必须在2小时内向公司环保办报告。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公平、公正性,监测时应记录主体设施的工况条件。

(一)由于被监测单位不配合,未为污染源监测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导致监测工作无法开展的,该污染源一律按超标考核。

(二)对已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化验室未按时完成监测任务或出具与事实明

显不符的监测数据,每个数据扣罚化验室2分。

(三)对监测出的超标数据,化验室未在2小时内报环保办,每个数据扣罚化验室5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待公司环保检查时,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一经查实扣5分/项。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按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环保考核细则,并按月对单位环保工作进行考核,未完成的扣5分/项。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员工进行二次环保管理制度、环境法律法规、环境应急预案、环保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环保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每少一次,扣5分。

第四章 污染源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废气污染源(配备脱硫、除尘、脱硝等环保设施的)在例行监测中出现超标现象,按以下计算公式扣分:

实测浓度(mg/Nm) ×2分(实测浓度≥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mg/Nm3)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废气污染源(主要指加热炉、焚烧炉)在例行监测中出现超标现象,按以下计算公式扣分:

实测浓度(mg/Nm3) ×1分(实测浓度≥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mg/Nm3)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废水污染源在例行监测中出现超标现象,按以下计算公式扣分:

实测浓度(mg/L) ×1分(实测浓度≥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mg/L)

当外排浓度超标3倍(含)以上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pH值超标扣分: pH<6时(6-实测值)×1

pH>9时(实测值-9)×1

第二十二条 同一排污口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因子超标的现象,环保考核时,3

按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设备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设备、设施的跑、冒、滴、漏,对设备、设施出现明显跑、冒、滴、漏的现象(包括运输车辆物料洒落),扣2分/台(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对装置及设施内的污染物去向做出妥善的安排,对在检修过程中随意排放装置及设施内的污染物的,按二级污染事故处理,扣10分/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工业用水要严格遵循清、污分流的原则,对清水、污水混用或不按清、污分流的要求回水,引起废水外排的扣5分/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点污染源监控点见附件一,由公司环保办以现场检查、拍照的形式进行监控;各单位污染源的执行标准见附件二,由化验室负责监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行基础分减加权扣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即所有单位基础分为10分,加权扣分=扣分÷本单位扣分项之和。

注意:一、二、三类污染事故扣分以及污染源监测标准超标扣分不计入本单位扣分项之和。

第二十八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5年05月01日开始实施,环保办公室负责考核。

附件—:

公司重点污染源监控点

1、石化公司:

常减压装置加热炉烟囱、催化装置脱硫设施排气筒及原烟囱、加氢装置加热炉及转化炉烟囱、焦化装置加热炉烟囱、硫磺装置排气筒、销售车间油气回收设施排气筒、净水车间异味回收处理设施排气筒、净水车间污水总排口。

2、热电公司:

1#、2#锅炉烟囱、3#锅炉烟囱、4#、5#锅炉烟囱,煤场、灰场,清净水排口。

3、多-维公司:

气化装置真空泵分离器出口尾气、煤场。

4、维远公司:

苯酚丙酮装置焚烧炉烟囱、净水车间异味回收处理设施排气筒、净水车间污水总排口。

5、远达公司:

异构化装置加热炉烟囱。

6、苯酐车间:

苯酐装置排气筒。

7、各类运输车辆在转运容易产生二次扬尘的物料(废料)时,在运输途中发生物料(废料)明显洒落的现象。

8、各单位打扫卫生的地面冲洗水直接进入公司雨水沟的现象。

9、公司各道路、路肩、空地、房顶、水沟清理物、施工及维修物料等,未及时清扫、清理及其它突发或临时产生的污染源。

附件二:

环保管理考核办法2016-04-24 17:32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xx-xxx有限公司2012年度管理职责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方针:遵守环保法规、坚持污染预防、实现节能减废、保持清洁安全、致力持续改进、提升环境绩效。

第三条 指导思想:公司全员、全方位、全时段的环保意识,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将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减污增效的意识贯穿于整个生产之中,在生产的出效益的同时,改善环境。

第四条 目标:外排废水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8%,环保设施完好率98%,环保设施同步运转率98%,危险废物按处置要求(处置)率100%,设备和管道泄漏率小于或等于1‰,净化废气达标率大于或等于98%,重大环境污染事故0次,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大于或等于50%,确保公司污水零排放。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对各车间环境保护管理的奖罚和考核内容。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领导全体员工的全员管理,在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涉及到三个大部分:废气、废渣、废水。管理内容如下:

1.“废气”的管理主要是气不外溢、各车间无组织的气体以及在工艺操作中产生的有毒气体的管理;

2.“废渣”的管理是指各车间工艺中产生的废有机残渣、废有机残液、废活性碳等的处置管理。

3.“废水”的管理是水不落地也是我们环保管理的重点,它是指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水、清下水管道的废水管理,排口水质的管理。

4.各车间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申请制度,必须提前报环保部批准同意,在环保的监测下进行。

5.环保事故管理。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环保部工作职责:

1、对车间和废水处理站、焚烧炉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管。

2、负责环保排污审批制度的管理。

3、负责协调内部环保工作以及与两个车间环保工作的关系。

4、根据管委会、港区分局编制公司环保日报。

5、完成总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6、做好公司员工有关环保培训工作。

第八条 乐果车间环保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车间区域内的各套环保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环保设施同步运行率达到98%。

2、负责完成车间区域内的各套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本车间内部环保事故的调查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4、废气管网巡查并保持负压状态,安居乐的换水工作。

5、乐果三号车间的风机、变频器巡查并控制在有效范围内。

第九条 稻丰散车间环保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车间区域内的各套环保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环保设施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2、负责完成车间区域内的各套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本车间内部环保事故的调查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4、废气管网巡查工作并保持负压状态,吸收水箱及时换碱。

第十条废水处理站车间环保工作职责:

1、负责本车间内部环保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生化开工率98%。

2、负责生化工段操作管理,保证废水出水的各项污染因子达到公司控制指标。

3、负责内部两个排口的管理工作,排口达标排放。

4、负责组织本车间内部环保事故的调查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5、巡查公司范畴的各个排口,发现问题立即取样化验分析,并查找造事原因,用数据说明问题,并编写监测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化验车间环保工作职责:

1、对公司范围内涉及的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的水质化学检验工作。

2、对各个排口指标异常进行的调查或取样化验分析,建立完整的调查记录。

3、负责对排口发生的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并负责全程监测(以监测数据为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管理、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排污、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科牵头进行调查,按分析结论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

1、因环保管理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按经济责任制对环保和责任车间进行考核。

2、因管理不到位、生产组织不当,发生环境污染或事故,按经济责任制对生产和责任车间进行考核。

3、因设备管理不到位,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设备、备品备件供应不及时,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按经济责任制对工程部、供应公司和责任车间进行考核。

4、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环保设施被盗造成污染或事故,按经济责任制对保卫科和责任车间进行考核。

5、日常监测不合格,考核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按经济责任制对责任车间进行考核。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对防治污染事故发生、参加污染事故抢险救护以及进行环保科学技术研究等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500~1000元/次的奖励。

第十四条 在环保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给予1000~2000元/次的奖励。

第十五条公司环保工作每季总结一次。

第十六条 对全体员工提供、举报超标排放的信息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员奖励200元/次·人。

第十七条 公司每季度、每年未发生任何环境污染事故,对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成员、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及相关车间进行奖励。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共性部分

1、各车间生产污水只能送到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不允许直接排放到排口,排放一次负激励500元。

2、相关车间的环保月报必须于每月28日前交环保部,事故分析及相关材料在2日之内报环保部,未完成负激励100元/次。

3、在本公司内部严格实行排污申请制度,未按要求执行负激励责任车间500元/次。

4、各车间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被环保分局、管委会、公司考核的,其经济损失的70%由责任车间承担。

5、在公司级检查中发现的环保违规、违制、违章或不执行环保管理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负激励责任单位200~500元/次;

6、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环保学习、会议等,扣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次,迟到、早退扣50元/人·次。

7、不按要求对污染隐患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扣责任单位500元/次·项。

8、因污染治理设施维护保养不当、备品备件供应不及时、设备停运等导致异常排污的,负激励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

9、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生产、技改大修中偷排,固态、半固态、液态污染物或杂物进入水体,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负激励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造成严重影响者加罚1~3倍。

第十九条 个性部分

(一)乐果车间:

1、环保设施同步运转率98%,每下降1%负激励300元。

2、车间废水实行零排放,达到正激励1000元/月,未达到负激励2000元/月。

32、检修项目未制定减污控制措施负激励1000元/项,有措施执行不好负激励500元/项。

4、车间内所属设备严禁发生、跑、冒、滴、漏现象,负激励200元/点.次。

5、贮槽冒槽,影响外排水指标负激励200元/次。

6、车间外围有气味,影响外围环保巡查人员负激励200元/次。

(二)稻丰散车间:

1、环保设施同步运转率98%,每下降1%扣300元。

2、车间废水实行零排放,达到正激励1000元/月,未达到负激励2000元/月。

3、检修项目未制定减污控制措施负激励1000元/项,有措施执行不好负激励500元/项。

4、车间内所属设备严禁发生、跑、冒、滴、漏现象,负激励200元/点.次。

5、贮槽冒槽,影响外排水指标负激励200元/次。

6、车间外围有气味,影响外围环保巡查人员负激励200元/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领导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环保部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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