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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其中,前款第(一)、(二)、(三)项,承租人及配偶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条 提取材料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户籍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产权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六)承租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承租人的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第四条 提取额度
在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提取额度按以下不同条件确定,同时租赁住房每月住房公积金可提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2000元。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三)、(四)项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扣除已享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差额部分。
(三)符合第二条第(五)项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部分。
第五条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第六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应接受相关的调查、核对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