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凭证
(一)缴存人购买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危改还迁房的,提供市、县(区)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及复印件(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总价的30%)、所购房开发单位银行帐号,自购房合同签定立之日起12个月之内办理提取手续。
(二)缴存人购买公有现住房的,提供市、县(区)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合同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缴存人购买城镇国有土地上私产房现住房的,需提供市、县(区)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自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四)缴存人通过拍卖、法院裁定等其他形式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的,需提供拍卖确认书或法院裁定书及复印件,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自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五)缴存人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缴存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六)缴存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以及建设、规划、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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