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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限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有提取期限吗?
答:职工(配偶)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建、修自住住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有何规定?
答: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②职工购买住房时,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若未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共有产权人均数计算。
③职工在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在本市租房的,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办理期限吗?
答: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每年只在十二月份集中办理提取。
4.职工租住政府筹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否提取公积金?
答:可以。职工租住政府筹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符合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条件的,其提取额度有何规定?
答:①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②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部门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③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账户按销户处理。
④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6.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出具《南京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单》,职工如何提取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后,单位在15日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分中心)可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7.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的,中心有何处罚手段?
答: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8.在江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程序?
答:①职工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南京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申请单》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②职工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及单位加盖印章的《南京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公积金江宁分中心提取审核柜台提出申请,江宁分中心提取审核柜台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提供资料齐全、真实的,应于当场办理,即收即办。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③已审批提取,申请人应持江宁分中心的提取受理回执、身份证等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逾期应重新申请。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及提取限制
1.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2.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