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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济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包括1年);
(二)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有可靠的担保;
(五)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翻建、大修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
(六)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且未还清贷款的;
3、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4、退休的;
5、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鄞州区低收入家庭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8、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11、支付房租的(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本市经济租赁住房的,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房并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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