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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
对于事业单位员工往往会有什么样的福利呢?事业单位员工福利要落实好哪些制度呢?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篇1
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只要是企业,不论民营还是国企,都应给员工购买社保
第一条 养老保险:按江苏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员工支付养老保险,其计算基数为本人上年平均岗位工资,缴纳比例为21%。另外,个人需缴纳8%。
第二条 失业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员工支付失业保险,其计算基数为本人上年平均工资,缴纳比例为2%;另外,个人需缴纳1%;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在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收缴的。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此可知,住房公积金乃是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然而它不是劳动福利,而是住房福利。凡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员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其计算基数为本人上年末平均工资,缴纳比例为8%;另外,个人需缴纳2%;
第五条 生育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其计算基数为本人上年末平
均工资,缴纳比例为0.8%。
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篇2
一、假期制度
(一)节假日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形成七天的“黄金周”和三天的“小长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根据甬劳〔1998〕266号文件规定,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职工不再实行探亲假制度。
2、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及职岗津贴、省直补贴、地方职务岗位津贴等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1)“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4)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①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②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③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④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⑤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5)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①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②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浙人字(81)052号,浙人字(81)080号、(81)财预字第265号、甬劳薪[1998]266号
(三)产假、哺乳假、护理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①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 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②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3、女职工哺乳假假期待遇
(1)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4、护理假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参考文号:浙政[1988]31号、浙人薪[1997]163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2004年第174号令)
(四)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以享受婚假,具体规定如下: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除(87)257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一3天的丧假。
2、路程假:去外地料埋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二、假期工资待遇
(一)、病假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及其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病假期间职务岗位津贴、地方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1天,月奖金、保留津补贴中的50元岗位津贴停发。)
(二)、事假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2、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第
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五)、探亲假待遇
1、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2、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
1、原按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纳入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其额度仍作为计发各类假期工资的基数,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各类假期期间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同时废止。
参考文号:慈人〔2015〕42号 浙人发〔2015〕84号
二、死亡抚恤制度
为了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心工作,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有关抚恤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三项。
(一)丧葬费
1、丧葬费标准
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其家属4000元的丧葬补助费。
2、丧葬费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发放。
参考文号:慈人〔2015〕5号 甬人薪〔2015〕28号
(二)一次性抚恤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及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革命烈士:本人生前的40个月的工资;
因公死亡:本人生前的20个月的工资;
因病死亡:本人生前的10个月的工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和职务
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地方职务岗位津贴、保留津贴150元之和。
(2)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包括教龄、护龄津贴、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
参考文号:民优函[1994]212号[浙民优字(1994)207号、(1994财行160号转发)];人薪发[1994]48号[浙人薪(1994)146号文转发];浙民优 (1992)1114号、(92)财行550号,民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86)财文字第762号,浙人薪[1999]211号、浙民优字(1999)219号、浙财社(1999)121号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1988年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2001年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现行遗属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体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3)凡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不得再享受企业职工家属医疗等劳保待遇。
(4)对死者生前患病期间所造成的遗属经济困难,可根据其困难大小,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助。
(5)职工自杀,如不是政治性自杀,而是因家庭或生活问题自杀,可按因病死亡处理。
(6)下列人员,应及时停发、不发或减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死者遗属已经独立生活(如参军、招工、从事个体经营、农业劳动等)或者去世,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不再发给;
②死者的配偶改嫁或另娶后,其本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发给。
③死者的父母、弟妹,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可以不发。未领取的,可视情况酌情减发。
④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⑤死者遗属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劳动教养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⑥死者遗属已享受精减退职或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等补助费的,只能选择其
中的一项补助费。
参考文号:浙人薪[2000]70号、浙财行[2000]60号,浙人薪[2001]62号
五、补助制度
(一)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补助费标准由市人事局根据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二)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凡符合浙组[1997〕1号文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费的干部,本人去世后按其生前的生活补助标准一次发给3个月的补助金,作为丧葬费用,并从去世后的次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篇3
一、根据事业单位行业和部门多、情况千差万别的特点,其工资制度应主要考虑:
1、对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事业单位,在国家宏观控制下,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在工资分配上,给以更多的自主权,允许将内部分配搞得活一些,促使其向“自负盈亏、 独立核算”的企业化方向发展。
2、对具有部分自我发展能力的事业单位,采取工资基金由国家部分包干的'办法,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的同时,给单位一定的自主权。
3、对社会公益型的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完全由国家包起来,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增长由国家财政予以保证。
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可分成5种类型:
①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根据其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工作人员的水平、能力、 责任和贡献主要通过其专业技术职务来体现的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②地质、测绘和交通、海洋、水产等事业单位, 由于从事野外或水上作业,具有条件艰苦、流动性大和岗位责任明 确的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③文化艺术表演团体, 根据艺术表演人员成才早、舞台青春期短、新陈代谢快的特点一,实 行艺术结构工资制。
④体育运动员,根据其技术要求高、竞争性强、 成才早、交替快的特点,实行体育津贴和奖金制。
⑤金融单位,根 据其担负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参予调控国民经济的特殊任 务的特点,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
三、考虑到事业单位的特点,为了更好地发挥工资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分为固定部分和灵活部分。
1、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水平高低、责任和贡献大小。
2、灵活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量的多少。
3、单位资金来源不同,其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灵活部分所占比例也不同。
①全额拨款单位固定 无灵活部分
②差额拨款单位的比例为6:4,
③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灵活部分比例还可以扩大一些,国家不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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