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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在深圳工作,员工的最低加班工资不能低于下面工资数:
因深圳最低工资是1500元/月,
每小时的最低工资额是:1500元/月÷21.75天(21.75天为法定的计薪日)÷8小时=8.62元/小时;
若周一到周五,晚上加点,则加点每小时的最低工资额是8.62元/小时×150%=12.93元/小时
若星期六到星期天加班,则加班每小时的最低工资额是8.62元/小时×200%=17.3元。
若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加班每小时的最低工资额8.62元/小时×300%=25.96元。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一般原则
深圳加班工资怎么算的
五天制的话,按你所说,就是你的所得:工资标准/22*15(满勤就得看你们公司的薪资核算方法了)。
加班的话,平时加班时工资:加班基数/http://ad.cankao.gcw818.com,周末加班时工资:加班基数/http://ad.cankao.gcw818.com,节假日加班时工资:加班基数/http://ad.cankao.gcw818.com。加班基数的话,要看你所签合同上写的是多少,很多公司都会以该地区的最低工资作为员工的加班基数。
2015年春节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2015春节放假安排: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春节七天假期中,只有前三天是国家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
2015年春节假期,法定假日为2月18日、2月19日、2月20日共计3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加班费规定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知识:加班费的概念: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深圳加班工资怎么算的
加班工资的计算主要涉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职工月工资×70%)÷20.92÷8×150%(或200%或300%)。在本案中,王女士的月工资900元,其在制度工作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当为900×70%÷20.92÷8×150%≈5.6元。如果月工资为1500元,那她在制度工作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就应当为1500×70%÷20.92÷8×150%≈9.4元。单位统一规定加班工资标准的办法看似公平,实质上是不公平的,而且单位统一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大大低于法定标准,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节假日期间,许多劳动者出于不同原因仍需加班,因为加班工资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相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和休息时间,来克扣劳动者的加班费情况,还有一些单位用过节费来代替加班费,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希望用人单位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辛勤劳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增强法律观念,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遇到用人单位侵权案件,及时拨打“12333”或直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深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深圳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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