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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的计算方法
加班加点工资的算法:劳动者被安排在日常加班的,加班加点工资至少是其日常工资的一点五倍;在休息日加班且无补休的,加班加点工资至少是其日常工资的二倍;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加点工资至少是其日常工资的三倍。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加班加点的计算方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加班加点的计算方法
第一步:确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原则为: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第二步:计算加班加点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即
日工资标准 = 假期工资计算基数 / 月计薪天数21.75天
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 标准/ 8小时
第三步:计算加班工资数,即用加班加点日工资或小时工资乘以加班时间及相应的倍数,其中,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方法
关于工人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笔者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并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为宜。具体如下:
1、“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计算并支付工资报酬应当以劳动合同为依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把“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报酬包含了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依据。因此,计算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也应当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并支付工资报酬。
2、我国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均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其一,《劳动法》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5条明确指出:劳动法第44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可见,《劳动法》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应当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对于加班我们常常也说“加班加点”,其实加班和加点是不同的。加班专指在节假日工作,而加点是指在普通工作日,八小时以外的工作。加班和加点的工资报酬计算是不同的。
加点工资———1.5倍。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一般每日不应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的加班总时不应超多36小时。加点工资按照原工资的1.5倍计发。
休息日加班工资———2倍。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2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企业也可以另行安排员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节日工资———3倍。企业安排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加班加点费的计算方法
每月天数的规定,也分为21.75天和20.83天两种:如果计算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加班,按照每月21.75天计算(如每月工资2175元,则每天为100元,每个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为300元)。也就是说全年工作日=365-104(不减除11)=261天
而平时的加班,每月天数的规定为20.83天。也就是说全年工作日=365-104-11=250天。
以南宁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为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0÷21.75×300%=113.1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820÷21.75×200%=75.4元。
每天工作8小时周工作40小时月176小时 全工资除21.75天除8小时×加班小时等于加班工资 平时×1.5倍周六日×2倍 公休×3倍。
加班加点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是什么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150%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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