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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25 05:50:0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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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坚决取缔校园周边各类无证食品摊点,规范持证户生产经营行为,净化校园周边食品市场经营环境,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市食安委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食安办201540号)要求,现就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告知如下: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不得采取流动形式加工经营各类食品。

二、校园大门口周边100米内不再新受理许可食品经营(零售)门店;已许可的经营门店不允许变更法定代表人,证照到期后不再换发许可证照,劝其变更地址经营。

三、持合法证件的门店,不得将店内食品摆出店外占道经营,对摆放出店外经营的,食药监部门依法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没收查处。

四、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食品经营门店不得现场加工制售未经行政审批机关批准、无包装标识的食品,严禁经营“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五、对在同一店铺既经营食品又经营百货和文具用品的商店,要严格分类管理,严禁超范围经营。

六、对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要求的门店要责令整改,对不听劝阻、又拒不整改的,一律从严予以查处取缔。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在校园周边固定门店内生产经营餐饮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禁止销售的各类食品行为,一经查实,在追究查处生产经营责任人的同时,严格追究房屋出租者的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局(宣)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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