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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必须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及食品安全各环节都应当做到责任到人,严禁违反制度,违规操作。
二、必须严格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准入许可,按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清真食堂应同时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并进行合法经营。学校食堂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加工制售场所及正常运转设施设备。严禁未经许可向学生供餐。
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上岗。严禁从业人员未经体检、未经培训上岗、
四、必须严格执行原料采购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对所采购原料做到源头可塑。严禁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品原料;严禁采购食品半成品。
五、必须严格食品加工操作流程控制。严禁洗菜池、洗肉池混用;严禁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蘑菇、霉变原料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及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六、必须将当餐加工的营养餐在2小时内提供给学生食用。严禁加工或售卖外购冷荤凉菜;严禁提供隔餐、隔夜剩饭剩菜。
七、必须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备案制度,每餐食品留样不少于
100克,保存48小时以上。严禁将留样食品与食品原料及餐具等混放。
八、必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荤素分开,生熟分开;餐具、加工容器、加工用具必须进行明显标识,用后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严禁肉案和菜板混用,生案熟案混用,生熟食品混放。
九、必须制定预防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食品中毒事件,立即向辖区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严禁瞒报、虚报、迟报。
十、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每学期组织一次以上的食品安全检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专院校、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内涵,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
第五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有卫生监督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原则上每250至300名就餐学生设一个食堂,每个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含职工餐室和学生用餐场所)不得小于6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教职工专用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有条件的初中及以上学校可根据宽敞、实用的原则适当扩大面积。
第七条 学校食堂要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在餐厅醒目位置应设置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
第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及岗 位责任等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按档案化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第九条 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
第十条 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名称要统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要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更-衣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密闭干湿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十一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区),占食品处理区(全部后堂)面积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橱柜,与切配间、烹调间等分开。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该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第十二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切配间(区),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冲洗清扫。墙裙应贴有白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下水道通畅,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及时倒入箱内,并当日清除。切配结束,应及时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洁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烹调间(区)并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内墙壁应有瓷砖或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防霉的材料制作;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灶面、灶台墙壁及灶前地面要经常洗刷,做到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第十四条 职工用餐场所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六条 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的采购索证和验收索证。索取的证件主要包括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水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复印件。负责采购的人员应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薄,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对肉品及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准入合格证进行逐日粘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后要台帐齐全,逐日登记。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2、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 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5cm以上存放,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门口有金属挡板。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二十条 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第二十二条 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三条 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学校要限制食堂制 作凉菜。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二十四条 备餐间应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10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水池、柜、桶应密封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接触或盛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五章 餐饮具清洗消毒要求
第二十七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用热力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二十八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洗刷、消毒间或区,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清洗设施),水池不少于4个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或设施)混用。餐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热力消毒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蒸汽保持100℃10分钟以上,煮沸消毒时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沸水中煮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线消毒的,温度应控制在120℃,作用15-30分钟以上。采用自动洗碗机消毒的,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时间在40秒以上。餐饮具在消毒柜中最好竖着放,有一定间隙,一般在总容器的2/3—3/4为宜。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紫外线消毒灯离墙、离地,悬挂高度在2.0—2.5m之间,紫外线消毒灯上加装有金属档板。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条 学校应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须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上岗前进行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外伤或感染化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备餐间售菜人员还需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堂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堂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堂食品加工区的地方。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七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上报,并按《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学校负责人和疫情负责人为事故报告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受害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立即用电话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遇重大事故或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事故应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监管部门防止事故的续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措施的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八章 学校食堂档案资料和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按规范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以下资料,每学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 1.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名单及上级文函;2.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组织; 3.岗位责任制度;4.各类人员工作职责;5.学校基本情况;6.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7.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资料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8.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培训每月不得少于1次)、人员学习记录;9.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资料(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10.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考核积分表;11.学校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文件、通知、通报、小报及卫生宣传、班级卫生角、板报、画廊等资料,学校自查情况记录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2.学校食堂工艺流程图 ;13.每餐学生餐具消毒记录表、食品留样记录;14.食堂食品原料、调味品进货登记表;15.大宗食品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6.米、面、油、肉等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表(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17.卫生监督意见书;18.餐具检测质量报告书;19.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第三十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2-28全国人大);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5-7-8国务院);
3、《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2-8卫生部);
5、《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卫生部);
6、《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9-20教育部、卫生部);
7、《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15-11-2卫生部、教育部);
8、《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15-8-2年卫生部);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7国务院);
第九章 关于中小学校内开设商店(小卖部)的要求
第四十条 各中小学、托幼机构、职业学校(除寄宿制学校外),一律在校内不能开办商店(或小卖部)。
第四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开办商店(或小卖部)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商店及小卖部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方可开办。
第四十二条 商店经营范围确定为有定型包装的食品,不得超范围经营,更不能出售烟、酒等。
第四十三条 商店及小卖部不得经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无qs标志的食品及伪劣食品,价格要合理,并随时接受工商、物价等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类中小学要加强对商店及小卖部的管理,不能由私人承包经营,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引导消费和促销活动,校墙外商店和小卖部不能开前后门,形成进出校园通道。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对未按照规定标准管理学校食堂的学校,市教育局将责成学校停办食堂,对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学校食堂将联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取缔。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1、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师生了解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症状表现。
2、课任教师和班主任每天主动关心学生的健康状况。
3、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时,必须逐级上报,不得瞒报。
4、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应一切食品,保护现象,并将中毒师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5、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保险、公安、工商部门报告。
6、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 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每年需体检和培训一次。
2、 上岗时必须穿戴清洁统一的工作衣、帽,头发不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进入备餐间等应戴口罩。
3、 上岗前和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
4、 操作时不吸烟、不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和出现其他污染食品的不卫生行为。
5、 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等外露饰物;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工作衣、帽。
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需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烹调后至使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5、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6、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必须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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