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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经营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销售食品时要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自律与日常管理制度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经营预包装食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经营直接入口的食品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时,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经营食品批发业务应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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