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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时间:2022-04-25 04:36:4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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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目的

工厂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冶金集团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实用范围

冶金集团职工上下班驾驶的所有车辆及进入生产厂区的车辆(不包括特种车辆)。

管理规定

一、驾驶人应做到自觉遵守国家、集团有关车辆交通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并有接受单位组织安全培训教育的义务。

二、所有车辆应做到:

1、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行驶证,无证驾驶机动车不得驶入厂区。

2、所驾驶车辆的整车车况保持良好状态,保证车辆灯光、转向、刹车、喇叭等系统的完好性。不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3、要严格遵循右侧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

4、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严重违章现象。

5、严禁带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进入生产厂区。

6、严禁利用车辆携带、偷盗公司财物,进、出大门要积极配合门卫检查。

7、在生产车间或办公楼,不得乱停车,要停放到指定的停车场,并要停放在划定的停车线内。在未划定停车线的停车场停车,要保证不影响其他车辆的倒车通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并确认停车安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8、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冶金集团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不得无故辱骂、甚至殴打检查人员。

9、新进厂职工车辆、在职职工新购买车辆需要进厂区的,必须在3日内到本单位安全部进行登记备案、挂牌。

三、机动车(小型客车、私家车)类

1、职工新购买车辆需进入生产厂区的,到本单位安全部进行登记,填写申请表,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安全环保处备案、盖章,到置业集团安全保卫处办理入厂通行证。

2、驾驶前必须系好安全带,副驾驶位置禁止乘坐14周岁以下儿童。

3、进入生产厂区主干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拐弯处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4、不得在厂区主要路口、大门处等乱停车,以免造成

长时间的交通堵塞。

四、机动车(摩托车)类

1、驾驶时必须佩戴好安全头盔。

2、禁止在厂区大门口门前停放车辆,进入厂区要停放到车棚内或指定停车场。

3、严禁在生产厂区道路骑行。

五、非机动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自行车)类

1、所有车辆必须到本单位或部门的安全部进行登记、挂牌,不得遮挡车辆号牌、不得篡改号牌、不得偷盗他人车辆号牌,号牌丢失,及时到本单位或部门的安全部挂失,并补领新的号牌,调离或辞职时,要将车辆号牌交回本单位并注销本人登记信息。

2、驾驶前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

3、禁止在生产厂区大门口门前停放。

4、进入生产厂区要停放到车棚内或指定停车场。

5、严禁在生产厂区道路骑行。

六、其他

1、硅铁五公司一车间门前、东侧花圃旁边、料场装载机行驶区域、成品库吨袋存放区域,严禁停放各类车辆,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2、外来单位、人员车辆进入生产厂区,要遵守生产厂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发现违章情节较轻的有权责令其纠正,

对于态度恶劣、违章情节严重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

3、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4、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并报告所属单位领导。

5、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做到

1、严格执行集团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类车辆登记台账,每月要对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上级部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知识。

3、单位的大门口、生产车间道路、车间外墙等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道路两侧、丁字路口、十字路口前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4、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上

下班的职工安全驾驶情况。经常性地对员工驾车上下班,生产厂区内车辆交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交通安全规定的,要及时登记,有权责令其纠正,对态度恶劣、严重违章的有权进行处罚。

5、各生产厂区内各类车辆应分类、定点停放,停车棚(场)要设置安全提示牌、夜间照明、监控系统。

6、鼓励职工乘座通勤车上下班,尤其是公乌素、海南的职工,特别是遇有恶劣天气的情况时。有条件的单位遇有夜间检修时,应配备客车接送职工上下班(尤其是冬季雪天)。

7、全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交通安全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交通安全违章现象,最大程度的遏制和避免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解释权归冶金集团安全环保处。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与以前制度有冲突之处,按本制度执行。

厂区交通、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1 12:58 | #2楼

1 总则

1.1 为加强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 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所有机动车辆及人员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质量部负责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及有关人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2 车辆拥有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所属车辆的维护、保养。 3 术语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厂区(含大件码头、煤码头等生产作业区域)行驶的各种车辆,即:铲车、翻斗车、叉车、电瓶车、灰罐车、汽车与载重卡车。

4 管理内容

4.1 进入公司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效的行驶证并有完整的号牌,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后方可进入厂区;仅在公司厂区内行驶的车辆也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驾驶员取得驾驶证并由安全质量部统一下发号牌后方可行驶。

4.2 因厂区交通道路应设置标准的交通标志,其位置、形式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志和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4.3 厂区交通道路应划分中心线,实行分道行驶;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都必须靠右车道行驶。

4.4 厂区道路应有足够照明,限速路段设立限速标志,其中:

a.进入厂大门及转弯时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

b.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15公里/时,禁止超速行驶;

c.消防、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只有在执行任务时方允许使用警报器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驶,其它车辆及行人应迅速避让。

d.灰罐车、灰渣载重卡车等运输车辆严禁超速行驶,并有可靠的防泄漏/抛洒的措施。

4.5 机动车在行驶中,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安全的距离。

4.6 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调头转弯、通过交叉路口及大门口时应减速慢行,做到“ 一慢、二看、三通过”;铲车、翻斗车等车辆带物行驶或调头转弯时,必须将物品放至较低位置行驶 ,以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晃动及物品坠落所千万的损坏。

4.7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域限制车辆进出,电瓶车禁止进入汽机房、危险品仓库;机动车辆运送货物要捆扎牢固。

4.8 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的停车处,禁止在转弯处、交叉路口、消防设备和消火栓旁停放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坡度大于5%的路面上;卸船机警戒线以内除推耙机外,其它机动车辆不准进入。

4.9 在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厂区交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4.10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有驾驶证才能驾驶车辆,无驾驶证者不得驾驶车辆,否则按违章处罚;若造成事故的,应从重进行处理。

4.11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除该车辆有固定座位可载人外,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4.12 厂区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保养:

a.责任单位负责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b.厂区机动车辆应按交通部门规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验车审核,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厂内驾驶车辆每年由安全质量、责任部门专/兼职安全员进行一次检查;

c.机动车辆在出车前及停车后都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检查项目按保养规程进行;如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排除,否则应暂停出车。

d.机动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随时观察车辆零部件和车辆运输的工作状况是否处理正常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停车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4.13 事故处理

4.13.1 各种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先设法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安全质量部报告,听候调查处理。

4.13.2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做好现场调查记录,查找事故原因,严格区分事故责任,

在事故处理的同时应研究制订出有关防范措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4.13.3 外来车辆的安全管理由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由对口部门负责处理,安全质量部将视其严重程度对管理及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a. 对不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不听从现场人员管理的应提出口头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200元及以上的处罚;

b.对不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造成一定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还应给予200-500元的处罚,并连责对口管理部门的责任。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编制与解释。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1 9:47 | #3楼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机动车辆驾驶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全部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车况、运行、驾驶员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具备1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工程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车辆应停放在生产、营业场所指定的停放点,严禁随意停放。

4.1.11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4.1.12总经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车况进行安全检查。4.1.15各部门按照部门用车特点加强对车辆出勤的管理,作好出车登记。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

4.2.1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4.2.2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

4.2.3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4.2.4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4.2.5公司、厂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为2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2.5起吊车、挖掘机等特种车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执行。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总经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全保卫部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安全保卫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1 14:33 | #4楼

1.目的

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承担烧结厂区域内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昌龙公司、外协工队、个人机动车辆。

3.职责

3.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负责厂区生产经营、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月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2综合科负责外协工队和办公活动涉及的个人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3.3安环科每月组织一次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4.厂区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4.1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叉车、吊车、挖掘机、铲车、牵引车等)车况要保持良好,由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按《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4.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4.3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氧气瓶、乙炔瓶)运输时,应到安环科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4.4厂内机动车辆要建立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5.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5.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厂区内严禁吸烟。

5.3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5.4各类车辆必须按照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行人靠右边通行。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未经许可,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其他设有“禁止车辆驶入”标志的地段。

5.5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5.6进入厂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严禁在道口、转弯处、生产装置区、厂大门周围50米内,作业区、库房进出口周围10米内,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

5.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或停车,注意观察。

5.8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辆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5.9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6.个人机动车辆、行人

6.1个人机动车辆无厂内通行证、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厂区道路行驶。

6.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6.3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7.厂区道路

7.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设有足够的照明路灯。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7.2厂区交通限速为30公里/小时,叉车、铲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弯路、道口、进出库房的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及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时速限制)。7.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7.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须按照《消防条例》道路管理规定执行。

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生产控制中心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7.6履带车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管道、铁路和容易下陷的沟渠、桥梁,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严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时,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7.8厂区规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8.事故处理

8.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8.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8.3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8.4公安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8.5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厂区、原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和各料管工负责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天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2、安环科每天组织进行道路、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执行责任追究考核,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机动车和特种车(叉车、铲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机动车和特种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机动车和特种车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严禁在道口、转弯处、原料垛上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安全。

6、机动车和特种车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或料场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7、车辆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或其他违章作业行为。

8、特种车在料场区域作业,料管工必须在现场指挥,若发现有人进入工作区域必须及时劝阻。凡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9、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原料场区域。

10、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派出所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过往行人和料管工应当予以协助。

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派出所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厂内机动车辆、厂区交通安全管理2016-01-21 10:31 | #5楼

企业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翻斗车、铲车、叉车、吊车、电瓶车等),应由运输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分散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总装组合件、制动装置等设施,必须装备齐全,机动状况良好。驾驶员技术过硬。

一、发动机部分:

1、发动机状态良好,随时可以发动,机油压力正常,在高中低速时运转稳定,没有自行熄火,加速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动,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无油污。

2、各缸不漏油,不跑气,不漏气。

3、冷却装置工作正常。

4、消音器作用正常。

二、底盘部分:

1、离合器不打滑,起步不振抖、变速器不掉档,无异响,万向节、传动轴、中间轴承不松动。

2、前后桥不变形、断裂,各部驱动齿轮及差速器不漏油,不松旷,无异响或过热现象,不得有裂纹变形,螺栓齐全紧固。

3、轮胎气压适度,前后胎不得装用内垫外包轮胎,各轮轴承松紧适当,轮胎钢圈不得裂纹变形,螺栓齐全紧固。

4、车架不得变形、断裂、牵引挂钩紧固,主付弹簧钢板不得强弱不均,松散或断裂,各部螺丝紧固,避震器作用正常。

5、手脚制动装置灵敏有效,各部销钉必须完好,各式制动管路、阀门畅通,不得漏油漏气,增压回位迅速,踏板自由行程适度,踏板一次即完成制动,不得跑偏,手制动器停于20%坡道不增动。

三、方向盘部分:

方向盘左右转动灵敏,自由转动不超过60度角,转向轴、转向臂、纵横拉杆无变形,无裂 纹,各部转向球头松动得当,转向节不松旷、前束及主销位内外倾角度适当。

四、车身部分:

1、车箱底板、纵横梁及驾驶室水箱、发动机外壳等必须整洁坚固,车箱挂钧牢固可靠。

2、车门、窗开关自如,不能有自动开关现象,挡风玻璃不得有眩目和障碍视线的印迹。

3、客车必须座位牢固,大客通风良好,装有照明、扶、攀手等设施。

五、设备部分:

1、各种灯光应装备齐全,如照明、方向指示灯、车灯等。

2、喇叭音响正常、符合规定要求、雨刷齐备胡有效。

3、各种仪表齐全有效。

4、车前要装安全架,车槽底要牢固。

六、每个驾驶员要爱护好自已的车辆,要坚持日保养制度,各部螺丝销栓均应紧固安全。

七、运输部门对驾驶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并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安全技术考试考核,经验交流,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

八、在马路上行驶:

1、要礼让三先,不准开“英雄车、斗气车、带病车”。在道路复杂崎岖、行人众多、交叉路口、冰雪马路、雨、雾天气泥泞道路、光滑路面行驶,一定要做到低速慢行,不抢道不超车。

2、在穿过铁路、公路道口时,一定要“一慢二看三通过”。不抢道,坚持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抽烟、不打手机、聊天闲谈,集中精力,安全行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行驶。

九、在厂内行驶时速直线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库房门口和拐弯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内行驶,不超过3公里,并设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厂内机动车辆一律不准出厂,只准在厂内行驶驶用。

十一、在搬运构件时,要装载牢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掉件,轻装轻卸,注意安全。拖车、平板车及挂钩处不准站人。

十二、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客贷混装,大型起重车不准超高、超长、超宽。

十三、非司机不准开车,不准任何无证者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对责任者和违章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十四、厂内试车由运输部门负责,责成专人指定路线,厂外试车经运输部门领导批准。所有机动车辆出厂“三照”必须齐全,否则一律不准出厂。

十五、凡机动车辆应认真遵照执行规定的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厂安全部门、运输部门根据情况经常进行抽查。凡审验、抽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驶,修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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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岗位职责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