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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教职工应努力学习和积极宣传政治理论和现代教育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国际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教职工参于一切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学校工作,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一)、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学校要经常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检查,对不负责任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按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聘。
(二)、 教职工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无故旷工。教职工应病、应事必须请假,具体操作程序按学校《教职工管理制度》处理。
(三)、 教职工在上班、开会期间不准会客,不准谈天,不准做家务事,不准带小孩。
第四条 教职工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一)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者,按学校《教职工管理制度》处理。
(二)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对侮辱学生,强迫学生退学、转学者,视情节予以处分。
(三)严禁教职工利用学生办私事。违者按体罚学生论处。
第五条 教职工要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一)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分工不同,分别实行定时授课、辅导或定时、定点坐班的办公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必须专心办公,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溜岗,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二)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
(三)学校鼓励教职工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对教育教学科研取得成果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 教职工应谦虚谨慎,尊长敬贤,互相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不同的单位,其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及方针也有所不同。以下以学校为例,为大家提供一则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文,供各位参考,希望大家从中有所启发。
一、人事行政管理
1、聘用教职工要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适合于职务或工作为原则。
2、应聘教职工,坚持需要的原则,把好聘任关。
二、人员流动管理
1、聘任管理
(1)根据教学和工作需要,聘任教育、教学人员,应以身体健康、年龄适中、有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者优先。
(2)凡是已确定准备聘用的教学人员,先由学校人事部严格审查,待初步认定符合应聘要求后,进行背景调查,再由相应部门安排试教,最后报董事会批准。
(3)试教工作采取哪级缺人就在哪级试教的原则,由所属部门安排试教内容、班级与时间。试教时,相应的年级组负责人,与同级同科老师、校长及部门负责人参加听课,课后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写出具体详细的业务鉴定。
(4)所属部门审议并写出被聘用的教学人员的业务鉴定后,交校长审定,最后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5)研究同意后由人事部按聘用规定履行聘用手续。
2、辞退管理
(1)受聘期间若终止合同,须提前两个月向校方递交书面形式辞职报告,未按规定时间而突然提出辞退或学期中途要求辞职者,学校不予受理。
(2)获准辞职者须先向学校交纳违约金后,并办理归还图书资料、教具等各类财物手续,填写离职登记表,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校长审查签字,方可由人事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每学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人员变更。
3、临时工管理
(1)学校各部门聘用临时工,由用工部门根据用工岗位要求对被雇用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用工意见交人事部审核,主管校长签署意见,方可聘用。
(2)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与临时工签订用工合同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刷)一式三份,交人事部一份存查。如辞退,由用工部门到人事部注销。使用期间,由用工部门进行管理、考核、奖惩。
三、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1、教职工的办公制度
(1)全体教职工上班时间,实行坐班制;
(2)教职工自觉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月底由人事部负责考勤统计、薪酬管理。
(3)教职工应准时参加学校(含大周一升旗仪式)、年级组、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和活动。缺席、迟到、早退、病事假者扣除当月绩效分。
(4)各类会议和活动由有关负责人进行考勤,当场登记,会后当天或第二天交人事部统计。
2、教职工的请假制度
(1)事假。教职工有事需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岗位,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岗位。如有急事、生病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电告或委托他人办理,事后两天内回校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请假,不得越级办理。未经学校批准,教师私下调课而实际享受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条在本部门获批准后,由本人交给人事部。
(4)凡不经请假私自外出一个月不归者,或虽经请假但逾假三个月不归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
3、请假的审批和权限
(1)两天以内(含两天),由本人填写假条交本部门主任审批,送人事部备案。
(2)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本人填写假条,经部门负责人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送人事部备案。
(3)中层干部请事假两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校长审批,两周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4)正、副校长请假或因公外出两天以上的,应报董事会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通知学校人事部,以便及时联系。
四、档案资料管理
(1)各种会议记录。
(2)各类工作计划、总结。
(3)各类检查、评比记录与材料。
(4)学生统考成绩统计。
(5)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资料。
(6)教职工名册及任职情况。
(7)每届毕业生名单及去向。
(8)教务室学籍资料(按学期)。
(9)教学设备登记保管册。
(10)图书资料登记册。
(11)教师业务档案。
(12)学校大事记。
(13)学校材料汇编(按学期)。
培训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各组、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1—2节课以内,本人空课者,由年级组长批准;一天以内由教务主任批准(后勤人员由总务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办公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请长期病假者,从绺三个月起,除执行上述第三条规定外,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如下:
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指除工务工资、奖励工资以外的基本工资,下同)。满十年的照发,六个月以上病假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病假期工资,标准如下: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70%;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6、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7、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8、外省市籍职工,请假赴原籍结婚、奔丧者,根据往返路程、远近往返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
9、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http://ad.cankao.gcw818.com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4、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5、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6、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着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着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为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7、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9、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某某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结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全员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学校自主用人、教职工自主择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调控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职的事业编制人员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聘用合同由校长与受聘的教职工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内容制定。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必须严格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八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九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聘用期间,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合同变更后,受聘人员的待遇也根据变更后的岗位作相应变动。
第十条 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方可参与应聘竞争。应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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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岗位的,须具备教师职业资格;应聘管理人员或技术工人岗位的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或接受过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签约双方约定的聘用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章 岗位任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数,因事设岗,以岗定员,岗位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兼顾工作需要和职务结构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岗位分二个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系列。
第十四条 岗位要求
一、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二、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人事管理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三、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四、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五、请假有关规定
1、学校全体教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校办公室负责考勤工作。值日领导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办公室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任课教师工作日内上午签到,后勤职工上下午签到)。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应告知科室主管人员。
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请假时间在1—2节课以内,本人有课者,由年级组长批准,并调好课;一天以内由教导主任批准(后勤人员由主管中层领导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内由校长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7、其他规定
(1)公假。因公外出,应告知科室主管人员。
(2)事假。教职工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但每学期事假累计一般不要超过10天。
(3)病假。凡因病请假的教职工应持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产假。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而定。
(5)凡上述原因请假者,在规定天数工资照发。事假按学期累计计算超过10天者,从第11天起,请假一天扣发一天基本工资(以每月30天计算)。病假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凡不经批准旷工时间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将上报有关部门停发工资,经教育无效的辞退。
六、关于计划生育
1、所有教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国家和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2、已婚育龄女教工要按局及学校要求准时参加康检,男教工按时上交家属康健本,准时销号。
3、新招聘的女教工要按照学校的有关政策依法生育。
4、已婚怀孕女工要及时办理准生证。
5、调出的已婚育龄女教工按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计生手续。
第四章 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岗位职务确定,并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奖,合理拉开档次。
第十六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后,学校按上级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师因各种原因换岗的,换岗期间,本人身份不变,教龄计算、教龄津贴按国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现岗位确定。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教师身份退休。
第十九条 经批准办理了内退手续人员,内退期间,其待遇参照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工资调整,则按在职人员同等对待,退休手续待到龄时办理。
第二十条 由学校选派外出学习的,报销往返路费,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学习期间生活补助;由于自己原因需要外出学习的,自己承担所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参加支教的教师享受学校正常待遇,并按照教体局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二十二条 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使用上级人事部门制定的统一样式。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学校人事调解委员会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事行政部门书面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某某某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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