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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所属项目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项目工地生产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条例、规范、规定、集团“三合一”体系程序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建工集团所属分公司、直属项目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所属分公司、项目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其所属项目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安全人员负责对项目工地生产施工全过程防火安全、安全危险源管理的具体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防火安全管理
第四条:项目工地开工前,项目经理必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目标,与公司或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争创“双标化”工地。
第五条:分公司、直属项目经理对所属单位或项目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施工现场消防防火责任制度,对所承担的项目工地进行定期防火安全检查。
第六条: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员为具体负责人,施工员及作业班组长等共同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小组与网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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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与项目工地所有参加施工的分(外)包单位或作业队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把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考核作为费用结算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项目工地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负责项目工地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明火作业的特殊性,编制 防易燃、易爆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
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经理审核,集团公司技术质检部审查批准;有特殊要求的报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措施需报所属的项目工地安全监理签字认可。
第九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工地的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开展演练活动,确保预案的有效性、适用性。
第十条:高层建筑须设贮水池,安装专用的消防竖管,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供水。
第十一条:设置必须的灭火器材,禁用泡沫灭火器,一般临时设施每50m2 不少于1只灭火器;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每25m2 不少于1只灭火器;工程主体建筑每层不少于4只灭火器。
第十二条:在建工程主体建筑内不得搭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第十三条:现场动火应严格按危险等级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对施工场所要划分禁火区域和标明动火等级,并实施专人监护。
第十四条:在竖向井道或高处施工动火时,必须采取预防火星跌落和飞溅的措施。
第十五条:省、市重点工程应设置专职消防员;冷却塔安装实行申报核
准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工地应在地面设置吸烟室,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或在工地吸游烟。
第十七条:项目工地对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在夜间应有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项目工地应设置明显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将日常动态防火检查情况记入安全台帐。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集团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防范措施不到位或用火、用电的违章行为造成火灾事故。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分公司或项目部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构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还应向辖地消防、公安、安全监督行政主管等部门报告。
工作流程图如下: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工地开展调查,积极配合辖地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三级安全管理组织依照消防法规、条例、JGJ59-99《标准》、集团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标准》规定的分项保证项目与集团公司列具重大危险源清单内容是防火安全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防火安全检查与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同时进行评分、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动态巡查、月度检查或季度检查考评中,对查到消防危险源,应做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经理落实“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力或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而数量不足的,以每缺少设置一只有效灭火器处罚50元,可以按只数累计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0~500元处罚:
1、 现场动火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2、 动火场所未实施专人监护的;
3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等无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1、 高层建筑未安装专用的消防竖管或未达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供水;
2、 在建工程内搭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3、 竖向井道高处施工动火时,未采取防火星跌落和飞溅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的,给予1000~10000元的处罚:
1、 发生火灾事故后,调集救援力量被扑灭的;
2、 隐瞒火灾事故经查实的;
3、 冷却塔安装未申报核准手续的;
4、 未设置明显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消防车在通道阻塞的。 第三十条:现场发生火灾事故的,给予20000至5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平时赴杭州市区以外的项目工地消防安全检查,视作季度检查考评内容。如季度检查覆盖该项目工地,以两次相加计算平均得分考评。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证据形式有口头限期整改要求、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评分表、照片、录像、调查笔录等。
第三十三条:依照集团管理制度需作出处罚的,直接开具处罚单,不需要签字手续;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或当事人对防火安全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集团安全主管领导、工会组织反映或投诉。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琼花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各部门、子公司、车间、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子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集团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集团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子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子公司、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子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单位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持有有效证件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安技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保卫室或安技室提出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领导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干部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般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
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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