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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保密制度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守国家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第二条 属于涉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其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必须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
第三条 经分管领导批准复制、摘抄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依照保密文件的保存方法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条 在对外交往合作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经同意携带涉密文件或其它涉密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 不得向外泄露国家重点工程对外招、投标及其技术、设备、材料进口谈判的计划底数。
第七条 不得泄露国家建设工作的长远计划、规划及拟议中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
第八条 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我市科技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关的图文资料等。
第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十条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输入联网计算机。
第十二条 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载体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十三条 在宣传报道中不得泄露国家有关秘密及未经公布的有关统计数字。
第十四条 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资料,带密级的要及时送交文档管理人员登记。
第十五条 需科室承办的涉密文件,承办人要严格保管登记,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清退。
第十六条 涉密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训。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
第十八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工作检查。
县科技局(科协)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为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促进保密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将保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有关保密法规、制度,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了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保密工作,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到“五不”: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得将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带到家中或公共场所,不得泄漏国-家-机-密。
三、机关涉密人员要切实增强保密意识,认真落实各项保密工作要求,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四、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本机关文件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关和各股室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文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文件承办单,根据领导意见进行处理。对于文件的分发、投递、传阅、承办、督办、借阅、清退、保管、归档、移交、销毁等,要严格履行保密制度。
五、领导和干部外出开会带回来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传阅、保管。
六、凡是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必须按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和主管领导的批示组织阅读、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密。凡秘密文件,一般不得自行翻印、复印和摘抄,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复印的文件应同原件一样严格管理,履行登记、清退、销毁等手续。秘密文件一般不得留在个人手上过夜。
七、丢失秘密文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查清处理。销毁文件必须由二人监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件。不得将内部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向废品收购站出售。
八、新闻宣传应遵守的保密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等内容;在宣传报道中不得泄露国家有关秘密及未经公布的有关统计数字,不得擅自报道涉及政策性及政府敏感问题;在无密级的报刊、资料、书籍中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
九、计算机应用与管理应遵守的保密规定:严禁涉密专用计算机与互联网联接,实行专机专用,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其它可联网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在本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须经严格审查,严禁发布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各种有害信息。
十、实行年终总结、检查保密和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制度。对于违反保密有关规定,造成泄密致使工作受到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保密法》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柳州市科技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本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公民、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市科技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市科技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市科技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局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市科技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市科技局领导在全国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科技项目管理、科技三项经费管理、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市科技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七月
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保密工作制度
1、保守国家秘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凡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2、凡不宜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等均属保密范围。
3、本局人员必须自觉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要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属、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和资料;不用公用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文件和材料游览、参观、记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文书处理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运行,把住文件收发、传递、借阅、保密等关口,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5、印制秘密以上文件、图纸、资料,需标明密级和分发范围用份数,不得任意扩大发范围和增加份数。
6、凡注有密级的文件、图纸、资料需翻(复)印,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7、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保密规定》,认真做好文书、会计、工程、人事档案管理和使用。提供秘密以上的档案要经分管局长批准。
8、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带回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办公室登记,保管,不得个人保存。
9、销毁密级文件、图纸、资料和处理保密废纸,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经分管局长批准,由两人监督销毁或送区保密局定点的保密废纸收购站处理,严禁个人销毁和送普通废品站收购部门处理。
10、本局所有秘密载体必须专人保管,借阅、领用实行报批登记,并定期核对。
11、加强传真机、微机管理,不得在外线电话中和公用信息网上涉及秘密事项。本局外线电话和局域网,由办公室负责落实保密措施,实行专人管理。
12、制作黑板报和宣传橱窗等要符合保密要求。投向新闻媒体的科技宣传报道稿件,须经有关领导审阅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方可发出。
13、每半年组织i次保密工作检查。在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组织1次保密宣传教育。
14、本局工作人员发生泄密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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