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保密制度>《地税局保密制度

地税局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22 14:30:24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地税局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地税局保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突出重点,积极防范,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地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各级地税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每个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规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并且依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格保守机关、单位的工作秘密和依法保护纳税人的隐私以及商业秘密。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组织制订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防护措施,协调处理本单位重大信息安全和泄密事件。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设立保密委员会,由分管领导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的保密工作,并对全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市一区局应设立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的保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下级机关的保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的保密工作,除受上一级地税机关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业务上也接受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六条 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保密管理制度;

(二)落实保密管理制度,开展保密检查、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培训工作;

(三)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工作秘密事项,切实做好内部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

(四)做好各类秘密载体和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五) 协助机关主管业务部门在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和信息发布等方面涉密事项的保密审查工作;

(六)负责本机关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重大泄密事件应当及时上报;

(七)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和请示工作;

(八)认真总结本单位(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表彰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九)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是本机关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带头执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保密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对保密工作要求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的保密工作,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其他领导应协同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应做好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制定保密管理措施,加强保密监督检查,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岗位、细化到人。

第十条  各级地税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及存储介质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委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十一)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十二)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三)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责任,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保密范围及定密管理

第十一条 保密范围包括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以及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害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尚未公布的国家重大税务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税收宏观调控政策及措施;

(二)尚未公布的新税种实施方案和尚未公布的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三)印花税票防伪措施;

(四)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外事活动安排等;

(五)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

(六)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的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

(七)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八)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

(九)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

(十)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

(十一)税收数据处理报告;

(十二)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相关情况;

(十三)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

(十四)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

(十五)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内容及信息;

(十六)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

(十七)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

(十八)其他方面规定的保密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定密准确、解密及时的定密机制。严格执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市局主要领导是法定定密责任人,可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指定定密责任人。秘密事项一经确定,要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需要变更国家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的应及时变更。 

第四章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十四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秘密级以上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内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五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六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局邮寄,也不得让人顺便捎带。

第十七条  秘密载体的使用。机关、单位收到涉密载体后,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二)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三)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十八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文档,应当严格按照复制和传递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第十九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涉密载体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密级的信息。较高密级载体不应在较低密级信息系统中使用,较高密级载体用于存储较低密级的信息时应按原有密级进行管理。不得使用个人存储载体或非涉密存储载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出国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和携带手续。

出国人员携运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对外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向境外投寄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的稿件,应当于出境或者投寄前7天内到所在地的地(市)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明表》。

第二十三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二)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文件柜里。

(三)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四)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省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秘密载体和内部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不得擅自变更密级及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及时解密。经过鉴定仍属于国家秘密的,应标出与卷内密件相同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

(六)被撤销或合并的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销毁(维修)秘密载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保密办统一管理,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二)销毁的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三)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集中统一销毁的,必须到国家机关涉密载体销毁中心或经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处理;机关内部自行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方法或销毁设备(碎纸机)。

(四)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五)禁止将秘密载体和内部文件资料作为废旧物品出售或处理。

(六)分发、领取、使用、清退、销毁涉密文件的原始记录,应长期保存备查,不得随涉密文件资料一同销毁。

(七)涉密载体的维修,必须在本单位内现场进行,由有关人员全程陪同监修,并按有关保密规定做好维修记录;维修人员不得擅自读取、拷录、存储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文字处理机设备中的涉密信息;确需要带离现场维修的设备,应当报请保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拆除所有可能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应当到具有涉密信息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进行日志记录;无法修复的,须申请报废。报废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信息消除,并按秘密载体销毁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五章  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

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涉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报经省局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涉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涉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在显著位置作出密级标识,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应当配备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当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一致。

第二十七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管理,不能降低使用。不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应按保密规定及时交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备案销毁。

第二十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严禁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严禁非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蓝牙、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九条  移动存储介质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或单机中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三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及相关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涉密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二条  使用联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及淫秽色情的信息;不得从事删改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无加密措施的通信设备上传递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使用密码传真、密码电报。

第三十四条  严禁使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以及单位内部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六章  信息发布、对外宣传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信息发布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保密法规和《税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自行在税务网站和国际互联网上以地税机关名义发布信息。

第三十七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所需要相关材料(情况通报、新闻稿、发布会议程、主持稿)等内容要经过严格的保密审查,防止公开涉密信息或敏感信息。

对外发表有关信息、陈述观点、介绍情况、表述意见等,必须严格遵照事先统一的口径。严禁对外披露涉密内容。

第三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组织行为,任何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擅自对外公开政府或政府部门的信息。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要严格审查,依法给予保密;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公开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控制公开范围,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十九条  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稿件要进行保密审查,经局领导批准,才能提供给新闻媒体。

第四十条  在互联网站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核,严禁在网站上发布涉密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外提供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各级地税机关对外提供资料、投寄稿件,必须经有相应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严禁私自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问题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个人向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在报刊(含内部刊物)发表论文、个人讲话、文章以及展览、展示等,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稿件和作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也不得涉及单位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及他人隐私。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个人的著作内。

稿件和作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要履行审批手续和保密审查。

稿件和作品涉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在投寄前要进行保密审核,自己无法把握时,要请本部门主管领导或保密组织进行保密审查。

个人向境外投寄稿件和作品,还要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机关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经批准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应该严格掌握尺度,回答的问题或提供的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机关内部工作秘密以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如果为了说明情况,无法回避相关涉密事项时,应向新闻记者申明需要保密的内容,要求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并要求新闻记者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对于信访事项的办理及答复,应信访人要求应该为其保密的,不得公开或扩散。

第七章 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地税机关内设机构和场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确定为要害部门、部位。

(一)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市局领导干部办公场所;

(二)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内设机构;

(三)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最直接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四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害部门、部位由本局保密委员会确定,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规定要求报上级保密委员会和相应的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四十七条  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具备完善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其办公场所应加强防范措施,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防范设施。

第四十八条  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办公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的进口设备和产品,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四十九条  要害部门、部位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所有的涉密文件、资料必须放置在密码文件柜中,并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五十条  在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场所禁止使用无线连接设备处理公文或联接外网。

第五十一条  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各类办公设备进行维修时,要采取保密措施,必须在本单位内部或到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严防涉密信息泄露。

第五十二条  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控制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第八章  保密培训、检查和奖惩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信息安全和保密基本技能培训,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把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作为工作人员上岗、干部培训、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提高安全和保密意识,使主动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成为每个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把信息安全防护基本技能作为应知应会内容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并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逐步做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对从事保密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前进行岗前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工作岗位工作。

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涉密工作岗位人员教育,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提高保密工作能力,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筑牢思想防线。

第五十七条  涉密岗位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在分管保密工作领导的监督下,将秘密载体、秘密档案等造册后,与交接者当面点清,签字备查。

第五十八条  市局保密委员会可依据《保密法》、《保密实施办法》和本规则的要求,对各级地税机关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每半年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认真查找隐患,及时掌握信息安全状况和面临的威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减少安全风险。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网络泄密隐患,迅速处置网络泄密事件,并要及时报告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十条  保密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一)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涉密载体管理情况;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五)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移动存贮介质管理情况;

(六)通讯设备的保密管理情况; 

(七)涉密技术设备的采购、维修、销毁管理情况;

(八)信息发布、涉税案件的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工作的培训、检查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市局保密委员会对各级地税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六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接受当地保密主管部门检查后,应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一并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保密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发生的泄密事件时,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书面向上级地税机关和当地保密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泄密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紧急情况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第六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表彰: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遗失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的;

(四)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六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在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洮南市地方税务局保密工作制度2015-12-15 16:13 | #2楼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地方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分管保密工作的局领导组长。市局除受省、白城市地税局保密委员会的领导外,业务上接受市政府保密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形式记载有国家秘密内容的物件(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磁带、磁盘、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下简称密件。

第四条 市局产生的密件都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省地税局的有关保密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标明知悉(或者发放、传达范围)及印制数量。

第五条 阅读密件应当在办公室或者阅文室进行。

第六条 密码电报不得复制并抄录。确因工作需要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全文及日期和编号。

第七条 办文过程中,严禁密电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

密码电报不能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办文时不得引用密电日期和编号,不得照引密电原文。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本机关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文机关批准,并按绝密文件管理。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机密、秘密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

第八条 税务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因工作需要引用时,应当事先征得产生该秘密事项单位保密部门的同意,并按原件标明密级。

第九条 办文时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事项一经原确定密级的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后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第十条 用于登记密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完后至少应当保存5年,涉及登记绝密件的登记簿用完后至少应当保存10年,载有国家秘密的磁盘、录像带等密件的销毁,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办公室负责,并应当有两人以上监销。

第十一条 严禁将密件、资料和内部书刊等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二〇〇八四月一日开始执行

哈密地区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2015-12-15 13:50 | #3楼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科室负责人要进行确认。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部门经办人负责填写初审表并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对于不能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各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阿拉尔地方税务局保密工作制度2015-12-15 18:47 | #4楼

第一条 为加强阿拉尔地税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全国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阿拉尔地税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法规及本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本局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 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德梅(党组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王  军(党组成员、副局长)

阿帝利·木沙(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李  力(办公室主任)

袁武宏(办公室副主任)

黄艳芳(办公室秘书)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本局的保密工作,并对各科室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条  需要印制的涉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制,发文部门和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多印制、多存留。

第五条 涉密文件印制后,其成文定稿和修改稿以及历次印刷清样,必须与正式文件同等对待。打印过程中形成的清样、废页、废件等及时销毁,不得随处堆放。

第六条 复印涉密文件,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七条 涉密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进行登记,并与普通文件分开处理。

第八条 传阅涉密文件应由机要人员统一管理,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涉密文件的阅读范围。

第九条 阅读涉密文件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不准将涉密文件带回家中或公共娱乐场所。

第十条 涉密文件不准通过普通信函邮寄,必须有专人到邮电特挂部门办理手续;不准在普通的传真机上传送涉密文件。

第十一条 在外出递送涉密文件过程中,不准顺便办理与递送涉密文件无关的事。

第十二条 外出工作必须携带涉密文件的,要经局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严禁携带涉密文件旅游。

第十三条 涉密文件必须存放在安全保密有防盗设备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对平时工作使用的密件,用后应随手入柜加锁。

第十四条 工作调动和离、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涉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 要加强局机关内部有关事宜的保密工作。如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不予公开或暂不能公开的重大行动、计划决策、人事变动、群众举报、各种经费及税收业务的处理等。

第十六条 秘密文件实行清查、清退制度,绝密文件应跟踪催办,阅后及时退还;其它秘密文件最迟三个月清查一次,清查中如发现文件损坏和遗失,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或向有关单位报告,设法追查和补救。

第十七条 每年办理完毕的涉密文件,应按文件整理要求收集齐全后归档。

第十八条 选编、汇编涉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发放范围。

第十九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登记造册。机密、秘密级文件应派专人(2人以上)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销,绝密文件指定专人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条对文秘室、档案室、打字室、人事、计会、监察、稽查等涉密较多的重要部位,要严加防范管理。涉密文件、资料不得随处置放,打印保密文件时应清退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文件起草和打印人员,对于竞争上岗、人事任免、考试试题、人员查处、案件审理等未经公开的保密事项,不得向外透漏。如造成泄密事件发生,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密文件如不慎发生丢失,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保密委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迟报。如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将加重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和办公室主管负责人,要定期对本局保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最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阿拉尔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9日

【地税局保密制度】相关文章:

保密制度汇编06-12

公司的保密制度04-15

工资保密制度05-18

保密制度范本07-23

公司保密制度06-27

薪金保密制度05-05

企业保密制度01-10

薪酬保密制度范本05-08

企业薪酬保密制度05-18

薪酬保密制度优点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