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保密制度(通用11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成果保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成果保密制度 1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地质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制订本制度。本制度由院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行。
第二条 建立涉密测地质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对使用和保存的保密地质与测绘成果,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权利。
第三条 本院地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岗位有负责统一管理涉密地质测绘成果资料的院档案室管理员,以及地质分院、测绘分院等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涉密地质测绘成果数据库、图件的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 如发现涉密地质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第二节 常规保密管理
第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质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第六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地质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地质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第七条 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地质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测,必须由上级提出审批报告。
第八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三节 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保存有国家秘密地质测绘成果的光盘、磁带、硬盘、便携式计算机等载体一律不允许私自带出办公区。保存有国家秘密地质测绘成果的笔记本电脑禁用无线网卡。
第十四条 外来维修人员不得拷贝和读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外送维修应将硬盘等涉密存储部件拆除。数据恢复须到国家制定地点进行。
第四节 地质测绘档案室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维护档案的安全的完整。
第十六条 保密文件材料、档案的密级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保密档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设施应符合"八防"的要求,要安装铁门(防盗门)铁窗,凡遇重大节日应提前对库房的安全保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第十九条 不准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使用、存放、销毁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第二十条 不准借阅秘密档案资料。查阅秘密档案或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限于保密室或档案室内阅览,不得抄录和带出,不得向别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内容。
第五节 地质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领取、使用和保存保密地质测绘成果的院属各单位每年应对成果资料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管理办公室及有关保密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院综合办负责对保密地质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地对持有单位进行检查,持有保密地质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接受院综合办的监督检查。对不接受保密检查或对保密地质测绘成果不进行规范管理的单位,不予办理申报领取地质测绘成果手续。
第二十三条 检查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执行情况;是否设有资料室(柜)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和建立资料的外借、收回登记制度;是否有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等行为和遗失、泄密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地质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地质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果保密制度 2
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铁门、铁窗、铁柜“三铁”标准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设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四、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直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
五、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七、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八、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九、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十、本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新要求和新情况作必要补充和修订。
成果保密制度 3
1 对涉密测量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使每个人都知道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泄密的严重性。
2 对属于保密测绘成果的数据和图形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由专人保管保密测绘成果。
3 明确保密岗位职责,对核心涉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离岗脱密制度。
4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保密测绘成果,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外出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开场所谈论保密测绘成果。
5 保密测绘成果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
6 对涉密的`电脑加设密码保护,密码由测绘部门负责人设置,任何其他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拷贝测绘数据和图形资料。
7测绘控制点的提供必须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等手续方可对外提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将控制点数据外泄。
8需求单位开具单位介绍信及所需控制点区域和控制点等级数量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9我公司对需求单位所提交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提供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提供,将控制点数据给与需求单位。
10会同需求单位一起到现场实地指认控制点,并将与其对应的点名正确告知。
11任何需求单位对控制点均有保密责任,未经我单位测绘部门批准,不得将控制点数据私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成果保密制度 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
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成果保密制度 5
1.网络中心负责网络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任何用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动网络系统中的.各种设备和线路。
2.任何用户不得利用联网设备从事危害网络和网上用户的任何行为,不得危害或侵入未经授权的所有网上设备。
3.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各种软硬件技术从事网上侦听,盗用等活动;
4.任何用户未经允许,不能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5.任何用户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能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
6.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服务器,不使用服务器时,应注意锁屏;
7.每周检查主机登录日志,及时发现不合法的登录情况。
8.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所用的密码每15天更换一次,口令要无规则,重要口令要多于八位。
9.管理员密码只被系统管理员掌握,尽量不直接使用管理员密码登录服务器。
10,涉密信息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传输或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必须采取与国际互联网完全隔离的保密措施。
成果保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密。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涉及公司机密。
第四条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第五条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责任
第十一条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50-100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成果保密制度 7
1、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档案机密的绝对安全。
2、有密级的文件,在其传递、阅办、归档、保管、清退、销毁等过程中,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
3、利用者查阅密级档案,须经本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只限于在档案阅览室利用,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提供有密级的文件和档案,密级档案不得复制,不得扩散档案机密,对造成泄密事件的责任者要视情节严肃处理。
4、任何人不得携带涉密档案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其他不利于档案保密的场所。
5、采取现代化保密技术防护手段,防止档案机密泄密。
6、档案文件的.降密和解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档案人员不得私自确定档案降密和解密的日期和范围。
7、加强库房安全防范工作。库房须安装防盗设施,定期检查门窗,对不合理的设施或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做到安全保密一起抓。
8、加强单位各处室自行保管整理档案时的安全措施,以防丢失及泄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成果保密制度 8
一、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纪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及时送档案室进行保存。
三、除了心理咨询员和档案管理员以外,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
四、心理咨询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六、心理咨询员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成果保密制度 9
为了确保档案的'机密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时刻注意保护档案的机密安全,严防失泄、窃密事故发生。
一、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在家庭生活、亲友聚谈、通信、公共场所谈话涉及机密事项,更不能擅自携带机密档案出库。
二、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按照审批权限和借阅范围借阅档案材料。机密档案材料一般应在档案室内阅看。
三、收回在密级档案材料时,要认真清点有无缺页,询查有无复印和摘抄机密材料,是否抄录在保密本上,应在借阅单上填写清楚。
四、不能擅自带人进入档案库房,更不能让非档案管理人员自己查找翻阅柜内档案。
五、经常检查借出去的密级档案的保密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发现有泄密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成果保密制度 10
为了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有效地保护档案和提供档案信息,根据《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要掌握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2、档案文件的划密、更密、解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3、档案工作人员,在提供档案利用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查阅机密档案,须经综合档案室主任批准,查阅绝密档案,须经校分管领导批准。
4、档案工作人员,人不准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不准出卖、转让档案。
5、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抄录、公布、转抄档案,不得携带档案文件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办私事。
6、非档案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7、档案库房严禁烟火,并备有防火、防盗装置及电子报警设备。
8、档案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外泄露档案中的.机密。
9、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或造成泄密、失密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档案法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档案库房、阅档室、办公室的安全保管与保密工作责任到人,综合档案室主任为领导责任人,档案工作人员按工作岗位为具体责任人,一级管一级,层层落实。
成果保密制度 11
1、物业部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公司及所有租户保守秘密。
2、不得向非本公司员工透露本公司的相关背景、资金状况、大厦的租金价格等较敏感的问题。
3、不得将公司内部及有关租户情况的文件带出公司,或借予其他无关人员。
4、不得向询问者透露租户的公司电话或其他有关租户的信息,如有需要,可先与租户进行联络,听取租户意见或将询问人的`电话留下,通知租户。
5、除正式谈判外,不得向租户询问其公司内部运作状况及业务范围。
6、在对外服务的区域,应注意公司或租户有关的文件的存放,以避免该类文件到处乱摆而引致机密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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