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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保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公文、通信、办公自动化以及会议的保密工作。
二、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三、不在非保密记录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不在非秘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和资料,不在公共场所和亲朋面前谈论秘密。
四、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函件传达秘密事项。
五、不得随意复印秘密材料和扩大涉密范围,如有确需复印的文件、材料,应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和本镇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印。
六、对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要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七、外单位人员查阅本镇文件材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本镇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八、实行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凡因不遵守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种。
办公室保密制度
一、各类文件、电报应按规定的阅读范围组织传达、传阅,不得擅自扩大传达对象。
二、涉密材料不得散放,各科室尤其是办公室不得随意让非本机关人员翻阅各类公文及其他内部资料。
三、不得随便将秘密公文带往公共场所或家里,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公文外出的,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秘密公文的寄出,必须通过机要渠道传递。
五、不准在私人通信、电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或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秘密事项。
六、参与对外经济交往和外事活动的,要坚持内外有别原则,严守外事保密纪律,不准向境外人员提供涉密材料。
七、销毁秘密公文,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造册和监销工作。
八、文书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九、对局党委还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需要保密的事项,有关人员不得随意公开。
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1、凡属上级下发的绝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扩大阅读范围。绝密件的收发、传递,由党办机要秘书管理,专柜存放,未经发文单位批准不得复制、摘抄。绝密件,阅后应当天交还。严禁携带绝密件外出。不得将绝密事项转告他人。
2、对机、秘密级的文件、资料要加强管理。党办机要秘书要严格收发、传阅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因工作需要复印,应办理登记手续,阅办后应及时将复印件交回党办。销毁不同密级的文件要按上级规定办理,不准向废品收购站出售秘密文件、杂志或资料。
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需要保密的各种会议,应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到会人员,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5、做好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凡秘密级以上的信息,严禁上国际互联网。
6、涉及秘密的电话、函电,要执行明电明复,密电密复的规定,确保通讯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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