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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和规范加班秩序,并有效地控制加班,保障加班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1.允许加班时间:早班(8:00--16:00)人员,可以于16:00继续加班一个班次;中班(16:00—24:00)人员,可以于次日8:00开始加班一个班次,杜绝晚班(24:00—8:00)人员加班。
2.员工每月加班累计不能超过8个班次(注:一个班次为8小时)。
3.员工加班必须由车间主任批准和登记。
4.未经车间主任批准和登记的员工加班,视为无效,不予计算工资。
5.每月内,超过8个班次的员工加班,视为无效,不予计算工资。
6.凡违反本规定,因私自加班的员工在公司内外所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后果自负。
7.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加班的员工,必须服从当班组长管理。
8.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加班的员工,车间主任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加班员工疲劳或带病作业;否则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车间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9.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加班的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疲劳或病情,应立即报告当班组长和车间主任,并离岗休息;强迫自己疲劳或带病操作,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10.车间主任及当班组长必须加强对加班员工的生产管理,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若出现不良后果,要负连带责任。
11.公司所有人员有义务监督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加班行为,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12.公司不定期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发现违规加班的员工,除不计算加班工资以外,并给予罚款和留厂察看处分;车间主任负连带责任,给予100元罚款。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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