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纪律,确保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条令》、《本溪市市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执行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双休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日公休;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轮班岗位除外),如国家规定有变化,或上级公安机关特殊要求,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局民-警每周一至周五按不同季节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如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值班或要求正常工作,按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各科所要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考勤员不在时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第六条 考勤员对每位民-警进行日考勤。填写考勤表做到及时、准确、清楚、规范,不涂改、勾抹考勤表,民-警的请假情况应在考勤表中予以体现。每月2日至下月3日为一个考勤月,考勤员于每月4日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存档备查。考勤表将作为民-警本月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民-警因执法办案、外出培训等原因或其它不可抗拒性原因不能及时签到的,民-警应当及时通知考勤人员,考勤人员核对证实后备注说明。
第八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除正常休假外,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民-警请假一天以内在本县活动的由科、所长批准,超过一天的或离开本县活动的须经主管局长或政委批准;各科、所长请假需经局长批准;返回后及时向局长及政委销假。其余民-警请销假手续由本单位备案。
第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休假制度
第十条 病假
一、职工看病须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急症患者可就近应诊,但需有急诊证明。
二、病假需出具医院的诊断书,需住院治疗者,持医生诊断书和住院证明方可准假,工伤假须有当事人证明和医院证明,病假及工伤假应在考勤表中分别体现。
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我局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经费按日扣除其经费。
第十一条 婚丧假
一、民-警本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享受3天婚假,民-警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等)死亡时,经批准可享受1—3天丧假。丧假可用电话或托人代请,事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二、民-警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居住和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民-警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民-警结婚,属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
第十二条 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因公致残并被定为二等残废的;荣获二等功或获得省厅以上荣誉称号的,不论其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休假15天的待遇(与前款规定休假期限不予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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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四、休假时间要在本年度内安排,一次性使用,跨年度不予补假。
五、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的,可合并使用。
六、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不享受本年的年休假待遇,在休假后病、事假分别累计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也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 事假
一、事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写出请假申请,注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请事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时须申请续假,逾期不申报者按旷工处理,并按日扣除岗位津贴。 三、事假可用年休假代替,不能用其它假代替。 第十四条 产假
产假(包括人工流产等计生假)。按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持计生办证明,经局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民-警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理
(一)对未完全按照《请销假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者(离开本县),在公务年度考评(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
(二)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而延期回来的民-警,延期时间按旷工处理,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交政工部门;情节较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
(三)事假、病假者按规定扣除出勤补贴,扣除全额为10元/天,旷工加倍。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敬老院员工考勤请假制度
由于养老工作的特殊性,为保证我院工作正常开展和入住老照料工作不脱节特别是不发生安全事故,经研究特制定考勤制度如下:
一、每迟到、早退15分钟,扣罚0.5元,每迟到、早退30分钟扣罚1元。
二、员工有事须在前一天下班前写出书面请假条,报院长批准后,第二天方可按请假对待。如果晚上本人或家人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可以电话请假,但必须在上班以后补写假条。每请假1晌扣3元,请假一天扣半天工资(月工资除以30再除以2)。假期满上班以后及时销假。
。 三、无故缺勤1天扣20元,夜班缺勤一次扣15元。
四、另设全勤奖,当月不请假1天奖50元,只请假1天奖40元,请假2天奖15元,请假3天及以上没有全勤奖。
五、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确需在工作期间外出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出。
六、以后根据条件,逐步实行打卡制度,上班打卡在换工作服之后,下班打卡在换工作服之前。
以上制度从201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请假制度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需求,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海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南人社局发【2012】18号文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学校教职工出勤及请假规定如下:
一、签到、坐班规定
学校实行全员上、下午签到坐班制,不允许电话签到或他人代签,否则按缺勤处理。
(一)签到形式 全体教职工一律到门卫值班室签到。
(二)签到时间
夏季:上午6:20——7:40、下午13:00——14:35
冬季:上午6:30——8:00、下午13:00——14:35
(三)离校时间
夏季:上午11:40、下午17:40 (周末17:00)
冬季:上午11:50、下午17:40 (周末17:00)
(四)全体教职工应严格按作息时间坐班,临时请假(指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因急事需外出处理、时间短的临时外出假),必须经所在年级主任或处室主任批准同意,方可外出,同时进行登记,不登记者一经发现记旷课一节。登记内容包括离校时间、离校原因、回校时间,以备当天值日行政值班领导抽查;临时请假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每人每月临时请假累计达8小时记事假一天,每月最后一天由年级主任、处室主任将当月教职工外出登记情况汇总表报校办。不按时报送汇总表的部门,每迟报一天扣罚负责人10元。
(五)高三年级代课的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享受高考休假。
(六)五天正常上班期间,值班领导随机查岗每周1-2次,当周未查岗扣罚值班领导20元。查岗时,未请假又不在岗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七)校办公室负责统计考勤情况、每周汇总一次、每月公布一次。次月10日前在校园内网公布上一月教职工出勤情况,每推迟公布一天扣罚校办负责人10元。
二、请假程序、审批等相关规定
(一)请假须本人亲自办理。原则上不允许托人请假,特殊情况可委托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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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或同事代理。
(二)请假时,应事先填写《海南州第一高级中学教职工请假单》,并按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专任教师请假还应另附调课单一式两份,一份第一联交校办,第二联交年级组备案,另一份交教学管理处,教学管理处据此记录核发代课费;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一年内旷工15天的予以解聘。
(三)请假审批权限。
1、教职员工请假一天以内由本处室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的校级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校长的批假权限最多为15天,超过15天的由校长审核同意,报州组织、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超过30天的由校长、州教育局领导同意,州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州组织、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
2、在学校组织的校级考试和承担的上级组织大型考试期间的请假及教职员工一学期内的第二次请事假和开学初和学期末一周内的请假,均由校长审批。
(四)教职工请假,中间不扣除公休日和法定节日,连续计假。
(五)公假不扣工资;婚、丧、产假、看护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不扣工资;教职工住院期间不扣工资。
(六)专任教师请假1天以内由本人自行调课,请假3天以内,由年级组负责调课,3天以上由教学处负责调课。
(七)销假
1、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在上班当天到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并向主管处室报到。特殊情况应于返校后两天内补办,逾期不办,未在岗时间一律按旷工对待。
2、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因故不能到岗销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
3、教职工无故超假及未办理销假、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对待。
三、请病(事)假、公假规定
(一)病假
1、一般性疾病请假(无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均按事假对待。
2、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向学校或州教育局请假,请假时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等有效证明。
3、请5天之内的病假工资按15元/天扣发,5天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病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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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按20元/天扣发,班主任病假一天,还应扣除相应的班主任津贴。超过两个月的病假直接参照海南州委组织部、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人社局发[2012]18号)文件,执行下列规定:
(1)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在2个月以内的,扣除工作津贴外,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照发。
(2)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除工作津贴外,发给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90%;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扣除工作津贴外,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照发。
(3)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除工作津贴外,发给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扣除工作津贴外,发给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80%;
工作年限满20年的,扣除工作津贴外,发给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90%。
4、病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5、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原工资照发,不享受当年的奖励工资及绩效工资。
6、在病假期间,从事营业性活动者一经发现,停发请假期全部工资,并报州教育局。
(二)事假
1、教职工每年有寒暑假,学校行课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请假,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再填写《请假单》,按程序报批。
2、请5天之内的事假工资按20元/天扣发,6—15天的事假工资按25元/天扣发,班主任请事假,还应扣除相应班主任津贴。事假超过15天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假。请假时必须在请假单后面附上有关文件复印件或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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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出差不按规定返校,按旷工对待。
(四)半年以上不在岗的教职员工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兑现年度奖励工资和通讯费补贴。
四、请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看护假规定
1、产假。女教职员工正常分娩给予产假9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假90天,男方给假10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假15—30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假42天;哺乳假,已经正式上班在哺乳期的教职工,在孩子一周岁以内,每天两次哺乳假,每次60分钟。
2、婚、丧假。婚假3天,晚婚假按学校教学实际量情而定;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直系子女结婚给1天公假;直系亲属去世、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丧假5天,非直系亲属去世一律按事假对待;职工需要在外地享受婚假或者办理丧事的,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必须一次性使用。
3、看护假。教职工配偶及子女、父母因病住院可给看护假5天。(请看护假以配偶及子女、父母的入出院手续为依据)
五、其他规定
考勤在学期考核中共占10分,出全勤者得满分,否则按以下规定扣分。
1、事假一天扣考勤0.2分,病假一天扣0.1分。
2、旷课一节按旷工0.5天计,旷课一节扣考勤1分,每旷工一天扣发二天全工资。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3、迟到或早退一次扣考勤0.1分、扣罚5元;学校大会无故不到一次扣考勤0.2分、扣罚20元;参加校外有关部门布置的活动,学校派出后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考勤0.2分、扣罚20元,超过一天以上时间的,按实际发生天数以旷工处理;集体升旗、备课组活动及处室例会,一次不到扣考勤0.1分、扣罚10元;迟到、早退全年累计30次以上者,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累计超过50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全年事假累计10天以上、病假累计15天以上或病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备注:学校暂按此制度执行,待新的人事政策出台后再进行修订。
上下班请假制度
1. 学校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外出必须请假,不得无故缺勤,不得无故旷工。
2. 要严格执行有关请假制度,认真执行请假审批权限,请假要写请假条,请假半天由副校长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审批后请假条交予办公室存档,时间到期要及时销假,否则,按旷工计算。
3. 请病假需持医院证明,学校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请假时间按天进行累计,正式职工请假半天扣除125元,4天为一个周期,请假累计够4天扣除一个月全部补助。有一次请假记录的扣除年终全勤奖。临时人员请假半天扣除25元,累计请假8天以上扣除一个月工资,连续请假15天以上扣除半年工资,连续请假30天以上扣除全年工资。
5. 未按规定请假,无故跨工,时间按天累计,当天迟到早退2次算旷工半天,以此类推。正式职工旷工半天扣除当月补助,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工资加补助,旷工两天以上给予停职。临时人员旷工半天扣除半个月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基本工资,旷工两天以上给予辞退。
6. 每月全勤奖励100元。
7. 此制度从1月1日开始执行,办公室每月公布考核统计情况。
2015年1月1日
考勤请假制度
一、办公室设考勤薄,实行办公室值班轮流,局级干部带班制。
二、职工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三、职工因病或因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程序报批请假条后交由办公室考勤人员登记备案,不允许捎假或电话请假;学历达标、职称考试应履行请假手续,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写出请假条,无请假条者视为旷工;因公出差须到办公室填写外出登记,否则视为旷工。
四、请假审批手续:科级干部请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股级干部请假在2天以内(超过1天应告知局长),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者,须经局长批准;一般同志半天以内者,科(室)长批准,半天以上2天以内,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者,须经局长批准。
五、干部、职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假除按国家规定执行外,也应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六、加班者必须履行加班登记手续。凡需要加班的必须提前到办公室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科(室)长、主管局长签字后交办公室备存,办公室考勤人员每月将加班情况如实统计上报。
七、违反考勤制度处理细则
(一)行政处罚
1、职工迟到或早退二次,一般干部由科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性谈话,股级干部由主管局长批评教育性谈话;迟到或早退三次,一般干部由主管局长进行警告惩戒性谈话,股级干部由局长进行警告惩戒性谈话;迟到或早退四次,全局通报批评,并在职工会上进行检查,取消评先资格;迟到或早退五次,给予警告处分并载入档案。对于警告后,仍违反考勤制度的将由组织研究,从严处理。
2、旷工半天者,一般干部由科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性谈话,股级干部由主管局长批评教育性谈话;旷工一天,一般干部由主管局长进行警告惩戒性谈话,股级干部由局长进行警告惩戒性谈话;旷工一天半,全局通报批评,并在职工会上进行检查,取消评先资格;旷工2天,给予警告处分并载入档案。对于警告后仍违反考勤制度的,将由组织研究,从严处理。
(二)经济处罚
1、职工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10元;迟到或早退2次,扣发30元;迟到或早退3次扣发60元;迟到早退4次扣发文明奖50%;4次以上者,取消全年文明奖金。
2、职工旷工半天,扣发20元;旷工1天扣发60元;旷工1天半,扣发文明奖50%;2天以上(包括2天)取消全年文明奖金。
3、职工请假(因公外出和法定假期除外),病假按1元/半天扣发,事假按2元/半天扣发。
八、办公室考勤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做到每月一公布,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结,为年度考核、考评提供准确依据。
人事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局长领导下具体实施。
二、拟调入财政部门的人员,要按照人事管理规定考试后择优录取,经局支委会研究,上级批准后方可上岗。
三、人事变更、职务任免须经局支委会研究通过决定,并积极做好当事人思想政治工作。
四、职工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组织分配,接受人事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挑选工作,要增强大局意识,干一行爱一行。
五、办公室应加强对在职职工的管理教育,不断提高其思想与业务素质。
六、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劣汰办法。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要加强学习,限期整改;对长期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思进取者,按公务员管理办法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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