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华南理工大学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规定
为加强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在职教职工的探亲假、病假、事假、婚、丧假及生育假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考 勤
第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五天工作制。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应忠于职守,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应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作息时间见附件)
第二条 校院(部)机关工作人员、教辅人员、本学期无任课的教师实行坐班制。坐班人员在打卡机上指纹考勤,每天上班、下班分别打卡一次。
第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程表规定的授课时间上课,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教师教学任务执行情况由教务处组织检查。
根据学校规定,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每周四下午学校及各单位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会议、集体活动和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等。每周除周四下午和上课时间以外,任课教师必须额外安排半天时间在校内坐班对学生沟通辅导,具体时间由教师本人自定,由学院(部)登记汇总,并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前向学生公布,报人事处备案。
任课教师参加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校、院(部)、处的会议和集体活动,以及校内坐班对学生辅导,由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考勤,学期末将考勤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各单位对考勤工作要高度重视,确定一位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考勤。单位考勤结果和考勤机结果与职工工资挂勾,并作为评奖、调资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图书馆、卫生所和轮班值班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勤办法,考勤结果按月报人事处。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一节探亲假
第六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或不能重复享受探亲假:
(一)夫妻双方在当年已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
(二)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可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三)教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四)其他不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人员。
第七条 探亲假的期限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且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可在每4年1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八条 探亲假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暑假四周和寒假二周(不含法定休息日)的假期期间内安排。
第九条 探亲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教职工申请探亲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请探亲假,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一)在学校寒暑假内使用的探亲假(含路程假),享受与正常寒暑假期间相同的待遇。
(二)探亲路费,每年12月经人事处审核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二节病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必须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校内就诊者出具学校卫生所的诊断休息证明;校外就诊者出具县一级以上(不含县一级)医院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申请超过1个月病休者,还需提供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有效的病假证明,经审批后方可休病假。请假手续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患急性病(含出差在外地患急性病)未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无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病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病假年累计在6天以内(含6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因病假需调停课的,报教务处备案。
(二)病假年累计在7-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因病假需调停课的,报教务处备案。
(三)病假年累计在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因病假需调停课的,报教务处备案。
(四)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病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年累计6天以内(含6天),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津贴、补贴和奖金,下同)照发。病假年累计7-15天,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扣各种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的50%。病假年累计15天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停发各种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
(二)1年内病假累计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停发各种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
在校工作年限5年以下(含5年)的,停发全部工资;在校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三)1年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停发各种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根据本人实际在校工作年限,给予6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在校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最长医疗期为9个月,第7个月至第9个月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超过最长医疗期,全部工资停发;
在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最长医疗期为12个月,第7个月至第12个月的基本工资按75%计发,超过最长医疗期,全部工资停发;
在校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最长医疗期为18个月,第7个月至第18个月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超过最长医疗期,全部工资停发;
在校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最长医疗期为24个月,第7个月至第24个月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超过最长医疗期,全部工资停发。
(四)经确认因工负伤者,经医院证明确诊为职业病患者,治疗期间全部工资照发。病休期满要求上班时,应递交上班申请,并附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报人事处批准。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五)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病休超过3个月者,学校将与患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根据患者所在岗位的工作需要对患者进行调岗,由其他人员接替患者的岗位工作。
(六)病休超过3个月者,病休期满要求上班时,应递交上班申请,并附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报人事处批准。工作岗位及工资由学校另行安排,经三个月试工期合格,方可正式恢复工作。若在试工期间内又病休的,其病休时间应前后连续计算。
(七)非因公负伤病假连续半年及以上者,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三节事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私事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各级领导批准事假时,一定要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如无充分理由,则不应准假。
第十五条 事假审批
(一)教职工因事假需调停课的,须经教务处批准。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因私事离粤外出,也须向本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
(二)事假3天以下(含3天)且不出国(境)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事假3天以上6天以下(含6天)且不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四)事假在6天以上的,或申请事假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事假年累计6天以内(含6天),事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事假年累计超过6天的,事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第四节婚、丧假
第十七条 享受婚、丧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晚婚假10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3天丧假。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八条 婚、丧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申请婚假须出具结婚证,从发证日期起的一年内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酌情给予婚假。
(二)教职工因婚、丧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职工的婚、丧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婚、丧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教职工婚、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婚、丧假的往返路费由教职工自理。
第五节生育假
第十九条 生育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产前检查假: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二)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5天,男方(含配偶非我校教职工,下同)享受10天的看护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75天产假。
(三)晚育假:年满24周岁以上的女教职工,生育第1胎的,产假增加15天。
(四)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每日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五)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 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3.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
4. 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5. 怀孕2个月以下(含2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天;
6.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7. 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
第二十条 生育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申请生育假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准生证、计划生育证明、医院提供的预产期证明等),生育假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责任人签署意见,计划生育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计划生育办公室、人事处备案。教职工因生育假需调停课的,报教务处备案。
(二)单位计划生育主管领导请生育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间除特殊岗位津贴、骨干津贴及乘车补贴以外,其他工资照发。
(四)如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男教职工看护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否则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五)生育1胎后,2次及以上流产的,其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第六节 旷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准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四)教师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代岗者。
(五)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的。
(六)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七)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当月迟到或早退四次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第二十二条 有旷工行为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旷工除停发工资、津贴补贴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旷工2天以内(含2天)者,除停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外,停发当月津贴和补贴。
(二)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不含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予以除名或作辞退处理。
(三)旷工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三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以上假期除事假外,均包括所涉及假期内的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参加会议、调研、合作研究等)需持对方单位的邀请函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批。教职工需调停课的,须经教务处批准。7天以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假、续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勤工作,进一步严格考勤管理;各部门次月5日前须将本部门离岗人员名单(含因公出差、外出进修,各类请假人员、私自离岗人员等)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如本部门没有离岗人员,也要将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如对本单位离岗人员隐瞒不报,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因公离岗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说明请假理由及起止时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准假期已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到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续假时,应先联系本部门负责人,告知其情况,获得批准,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获得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而私自续假的,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请假、续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职工销假申请表》。不报到销假者,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及规定或学校的校纪、校规而离岗者,扣发离岗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华汽人[2015]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职工销假申请表》20150606060050968.xls
2. 作息时间表20150606060112353.doc
【华南理工大学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规定】相关文章:
考勤请假制度补充规定05-18
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11-05
小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12-20
小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制度05-05
大学教职工 考勤制度05-19
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2篇12-20
考勤制度的管理规定05-19
单位考勤制度规定05-17
关于考勤制度的规定05-17
考勤打卡制度管理规定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