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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 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考勤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范围
(一)凡我校党政干部、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我校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并实行上班签到制度。
(二)专任教师不坐班,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指导论文)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校、学院、系临时通知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4.校、学院、系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不实行坐班制度的教师在上述时间内误课、缺席均按实际缺勤时间统计,外出应办理请假手续。
(三)从事科研工作,外出调研、实习或进修的教师,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四)以党、政工作为主,兼任教学工作的人员,也实行坐班制,考勤与坐班制职工相同。
二、考勤办法和要求
(一)各处级单位领导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人事处将每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出勤情况和考勤情况,并对单位的出勤情况现场登记,有无故不在岗人员将在月末通报。
(二)各处级单位要有一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进行考勤登记和统计。考勤签到表需由职工本人每日签名,不允许代签或补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签到表的真实性负责并于月底在表上签名。
(三)各处级单位考勤员应于每月五日前将已经单位负责考勤的领导审核签字后的考勤统计表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四)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公出、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把考勤情况作为审定发放工资、各类津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请假手续及有关规定
(一)事假
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1.请事假需事先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事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领导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2.事假三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处级干部请假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需经校长批准;
3.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4.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每月事假7天以上,15天以内者,当月岗位津贴减半发,停发当月午餐费;事假超过15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及午餐费;请假期跨月份的,累加到上一月份计算。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8天,超过时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午餐费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即十三月工资)。
(二)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者可请病假。
1.因病请假和续假,一周以内者必须持有本校医院的诊断意见和本单位领导的意见;请假一周以上者必须持有本校医院签署意见和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书以及本单位领导的意见。急诊病人或有特殊情况者,事后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2.去外地探亲因病不能按时请假者,需取得当地县以上医院证明;
3.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病假每月7天以上,15天以内者停发当月午餐费;病假超过15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及午餐费。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即十三月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者,除停发全年岗位津贴、午餐费外,按国家规定发病假工资。
(2)病假连续五个月以上(按半日休假者两个半天算一整天)的教职工,病愈上班时需凭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上班后不足两个月,又因病续假休息者,其病假要与上班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三)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休探亲假。
2.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和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家居外地的配偶,假期为30天;除规定的假期外,还可根据旅途往返实际需要时间,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但需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如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经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增加奖励假20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旅途往返实际需要的时间,另给路程假。职工休婚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五)产假
按照国务院、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即:
1.女职工合法生育,产前产后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凡符合晚育(24周岁)要求,且属生育第一胎的妇女,可享受产假120天; 如采取有效节育措施,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30天;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妇女,可享受产假56天;(以上产假含分娩前的休息时间)
3.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或第二胎以上的妇女,不给产假。
4.女教师休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可顺延;
5.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6.小产、人工流产及做绝育手术的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按国家的有关休假规定休假;
7. 产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津贴考核办法执行。
(六)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假三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四、旷工及其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未归,或因故需续假而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4)教师无故缺课或不经批准让别人代为上课者;
(5)与学校签订停薪留职等合同到期未及时回校者;
(6)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者;
(7)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8)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工1天计);
(9)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2、旷工的处理
(1)旷工1天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及午餐费;
(2)旷工2天者,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及午餐费;
(3)旷工3-14天者,除扣发一年岗位津贴和午餐费外并扣发一个月工资。
(4)一年累计旷工15天及其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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