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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请假制度建议
为加强**县农村信用社员工的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信用社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请休假制度。
一、依照国家规定,员工均可享受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二、除工伤假外,凡员工病假、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公休假,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履行请销假者,视同霸王假作旷工论处。
三、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基层社副主任、员工
1、请假1至3天的,由基层社主任批准;
2、请假4至10天的,由基层社主任同意,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联社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请假10天以上的,由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基层信用社主任、联社部门负责人
1、请休假-律报经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2、联社工作人员休假1-5天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联社工作人员休假6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联社主任、副主任请假3天以上的报银监局**监管分局合作科批准。
四、凡信用社员工,因事、因病需请休假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均需事先填写《**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请休假申请表》一式两联,经本社或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办理请休假审批手续的,可先电话或委托他人向领导请示同意,事后按照规定补办请休假手续。
五、假期规定
(一)公休假日
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假日。
(二)法定节假日
每年的元旦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五一”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天、“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共计10.5天为法定节假日,
(三)公休假日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可由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享受每年一次的公休假日: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7天;。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10天;
3、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14天;
假期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休假天数可顺延。
(四)生育假
女员工因生育需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生育假:
1、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
2、晚育假14天;
3、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假期20天;
4、属于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假期15天;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6、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15天;孕期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30天。
7、不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7天;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10天。休假期间,不享工效工资待遇。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限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婚假
1、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给予婚假三天;
2、员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给予晚婚假十二天;
3、如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六)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抚养人)死亡时,给予丧假六天;
2、如到外地赴丧的,可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七)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不含享受寒署假待遇的学校员工),与父母、配偶以及抚养人不同住一地的,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按《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申请探亲假。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若因工作需要两年给假一次的,给予假期45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15天;现役军人家属给予假期30天;
另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往返路程假。
4、员工申请去港澳探亲的,从获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续假不超过一个月;
5、员工申请出国探亲的,从取得护照鉴定之日起,给假半年(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续假不超过三个月。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市范围内(含各县之间),不得享受探亲假。
(八)事假
员工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经批准可准予申请短期的事假,但对事假进行从严控制,如无特殊情况,最多不准超过10天。
(九)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时,按规定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享受工伤假。
(十)病假
员工因病伤休养,可以凭医务部门开具的诊断病休证明申请病假。
六、假期计算
员工请休假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超过半日(含半日)累加计算。提前上班的,按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计算假期。
七、假期工资计算
(一)在国家规定天数以内的下列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探亲假;
2、婚假;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
4、丧假;
5、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间,30天以内的全额发给病假期间工资,31-89天的停发岗位工资、误餐费、综合津贴等补助,90天以上的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下同)的6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100%;
以上工资待遇按病假实际天数扣除(以每月20.92天)计算。
(三)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外的,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假期外工资,标准为:
1、连续工龄满不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5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55%;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60%;
4、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65%;
5、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70%;
(四)凡请事假的员工按请假天数扣除其本人当月相应的工资总额收入,即每天工资基数=当月工资总额÷20.92天计算。
八、对未按审批权限办理请休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办续假手续而超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时间达15天者,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从旷工的第一天起,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由基层信用社报县联社审核批准,并报银监会**监管分局合作科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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