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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
祁信联发〔2012〕 号
祁阳县农村信用社员工强制休假制度
各信用社、分社:
为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做好超前预防,加强检查监督,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行内控管理工作要求和省、市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联社实际,经社务会讨论,理事会研究决定,对全县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年轮休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强制休假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所有信用社员工(含业务员)。
二、休假假期
1、信用社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年休假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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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2、信用社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不定期强制休假制度。
三、休假安排
要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强制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
2、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以确保本单位休假制度的正常实施。
3、信用社中层干部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报联社党委批准后实施。
4、联社领导干部和信用社中层干部年休假执行情况实行单位内部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5、单位要为员工休假提供方便。对确因工作关系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联社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6、要进行休假登记管理。对休假要及时掌握动态、提示信息,实施报告和检查,认真履行休假手续。
7、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不享受年休假补 2
贴。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5)当年出勤少于286天。
(6)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有发生以上2、3、4、5其中一项规定的人员,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休假待遇
要切实加强管理,通过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以实现强制休假的目的。
1、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另按国家年休假规定标准的50%计发年休假补贴。
2、凡病、事假合计超过应休年休假假期天数的,不享受年休假补贴。
3、对应休未休的员工,原则上不能享受年休假补贴。
五、注意事项
1、强制休假的执行情况,作为确定员工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2、正确实施强制休假制度,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证强制休假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实好强制休假。
3、对员工强制休假的执行情况,应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作为先进评比的依据,对不实行强制休假的,年终不予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员工管理 重要岗位 强制休假 办法 抄 报:永州银监分局、市联社
内部发送:县联社领导,各部、室 联 系 人:陶长青 联系电话:0746-3250216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2年3月6日印发
(共印80份 )
强制休假制度(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冀信联发[2015]37号),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储蓄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适时安排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作实施检查的一种休假方法。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具有强制性,凡廊坊市各县级联社休假范围内员工,都要对强制休假无条件服从;强制休假具有突然性,强制休假通知要在员工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送达,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须立即与接管人员进行交接并离岗;强制休假具有随机性,强制休假对象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强制休假计划、结合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或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章 强制休假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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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业务运行,特别是资金运作起到关键作用的岗位。主要包括: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县级联社财务部、客户经理部、业务发展部、资产保全部及贷款审查、资金往来、货币市场等部门经理、副经理;县级联社机关财务会计、出纳以及涉及财务、信贷、资金的审查、审批岗位和经办岗位;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及网点(分社、储蓄所)负责人;信用社及网点会计岗位、联行结算相关岗位、柜员岗位、现金出纳相关岗位(出纳员、复核员和管库员)、信贷岗位(含信贷内勤)、计算机系统操作岗位;各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认定需要强制休假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 对任职不足一年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实施强制休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强制休假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组织,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八条 廊坊办事处成立廊坊市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负责“强制休假”的总体安排和指导;领导小组在稽核监察科设立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稽核监察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同志担任。强 2
制休假工作办公室按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对县级联社领导岗位、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经办岗位强制休假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级联社相应成立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监事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在各县级联社稽核部设立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稽核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负责对县级联社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经办岗位、基层信用社重要岗位强制休假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各信用社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驻稽核人员担任,负责对县级联社强制休假人员以外的岗位进行强制休假。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成立强制休假临时接管工作组,对一个单位多个岗位人员同时进行强制休假;二是对辖内不同单位的多个人员同时进行强制休假;三是对单个人员进行强制休假。各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和本单位实际灵活掌握。
第十二条 强制休假期间的检查分为稽核检查与业务检查两种形式,对各县级联社所属部室负责人和各级高管人员进行稽核检查,对其他岗位员工进行业务检查。抽调人员因检查形式不同有所侧重,稽核检查以抽调稽核人员为主,业务检查以抽调主管部门人员或抽调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应人员为主。 3
第十三条 市、县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对辖内单位及相关岗位的强制休假做出计划,由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确定时间,抽调人员,拟建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报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的负责人由廊坊办事处副主任或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对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县级联社监事长、副主任担任,特殊情况下由稽核部或其他部室主要负责人担任。但县级联社监事长、副主任任临时接管组织负责人,每年每人临时接管信用社不少于2家,且接管期间驻信用社工作。
第十六条 对部门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可根据稽核检查的需要延伸到相应的经办岗位,同时进行强制休假;对各级高管人员的强制休假,可根据稽核检查的需要延伸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应的经办岗位,同时进行强制休假;对重要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应先进行工作移交后离岗,实施业务检查并得出结论,无特殊情况再行上岗。
第十七条 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应提前一天通知抽调单位或部门的接管人员,签发强制休假通知书,由临时接管组织当天当面通知所在单位的休假员工,让其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立刻交接离岗。
第十八条 强制休假工作交接实行双人签字,交接完成后,被强制休假的员工须立即离岗,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总结应围绕岗位工作,突出岗位风险业务自查的内容。待休假期满后,休 4
假人员重新接手工作,工作交接仍实行双人签字,并由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负责人和休假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双方监交签字。
第十九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稽核后,形成强制休假稽核报告,由休假人员签字确认,并将稽核结果向单位(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二十条 在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稽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须立即通过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向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增加检查人员或延长强制休假时间,稽核结束后,提交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稽核对象应负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强制休假从本办法印发的下月开始实行,除每年决算月(12月份)外,每月必须对一个信用社的主要负责人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强制休假对象进行强制休假;在强制休假时间安排上须跨月份接管。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在短期内重复强制休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强制休假管理档案。档案包括:实施强制休假的有关手续、员工的书面总结和稽核的书面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每季逐级上报强制休假实施报告及报表,上报时间为每季初的5日前。
第五章 职责、义务
第二十四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职责:
(一)负责对休假人员、接管人员的监交工作,按稽核操作规程,对强制休假的岗位进行全面稽核和业务核查。主要内容:
1. 休假人员是否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省联社、廊坊办事处及各县级联社制定的规章制度。
2.休假人员所经办的业务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3.休假人员是否存在挪用或侵占客户、联行、结算、信贷及业务库资金现象。
4.休假人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现象。
5.休假人员是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还要稽查:
(1) 是否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决定、指示等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
(2) 是否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
(3) 是否直接实施违规行为;
(4)是否因经办人员、营业单位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5)是否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
(6)是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管理混乱,发生经济纠纷、事故或案件;
(7)是否未按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出现问题不反映、不处理、不督促整改,使信用社受到损失或产生、扩大风险;
(8)用人是否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是否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9)是否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
6.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事项。
(二)结合接管人员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对强制休假的岗位进行总体评价,出具书面结论,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接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对所接管岗位按工作程序处理日常业务,保证业务正常开展;检查帐务处理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漏洞隐患;全面复核休假人员经办过的有关帐务,配合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进行稽核;对该岗位工作做出书面结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对接管期间处理的业务承担永久责任;对复核、检查过的帐务承担检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休假人员义务: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强制休假制度;员工在被要求强制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业务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强制休假期间未经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许可,不得回本单位或本部门上班;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强制休假期间不准出国(境),到外地休假应经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许可,并按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且要与单位保持通讯联系;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不得离开本地。
第六章 休假次数、时限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次数,但列入本办法的相关岗位实施强制休假每年应不少于岗位人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计算机系统管
理员、银行卡制作及管理岗位人员、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不能超过两年,其中,各级高管人员和其他岗位人员最多不能超过三年必须实行强制休假。
第二十八条 强制休假时限一般15天至20天,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员工实行强制休假期满,无特殊情况的,按期回岗位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强制休假纳入员工年休假管理,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人员,参照年休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追究
第二十九条 做好相应保密工作。在强制休假工作中,对涉及保密的岗位和工作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密钥和重要文件的保护,严防泄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单位、部门或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强制休假或不配合接管人员工作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强制休假交接手续或故意拖延交接时间的;
(三)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回到所在单位(部门)或自行外出旅行,以及不能保证与所在单位(部门)正常联系的;
(四)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成员不坚持实事求是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廊坊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交流、轮岗、强制休假制度
为加强邢台县农村信用社各岗位人员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和内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省联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人员交流轮换
(一)交流对象
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
(二)轮换对象
1、联社各科室负责人。
2、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结算等岗位人员。
(三)交流轮换重点
1、联社职能科室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的。
2、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任职四年以上的。
3、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信贷、会计、出纳、
储蓄、结算等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会计岗位可延长到三年。
4、信用分社的负责人、柜员在同一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
5、组织上认为有必要交流和轮换的人员,可随时进行交流轮换。
(三)交换和轮换方式
岗位轮换采取内部横向岗位轮换和异地交流方式进行。
1、内部横向岗位轮换
内部横向岗位主要在联社、信用社、信用分社之间进行岗位轮换。如:联社各职能部门之间横向轮换;信用社、信用分社、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结算岗位之间轮换。
2、异地交流
(1)异地岗位人员交流就是在联社辖内信用社、信用分社之间负责人及分部经理的交流。
(2)异地岗位人员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如需要或根据任职期间的业绩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异地岗位人员交流要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还看本人情况和家庭的实际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列入交
流的范围,一是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二是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岗位轮换交流的;三是家庭确有特殊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联社认定的。
(四)注意事项
1、联社中层干部和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岗位人员轮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办理好交接手续。
2、对已决定岗位人员交流和轮换的,不得拒绝调动或者有意拖延时间。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3、要积极做好岗位人员交流轮换工作,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岗位人员轮换工作顺利进行。
4、联社人事部门要审慎做好考核摸底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0 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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