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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请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登记
1、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进行考勤登记,各部门设置本部门考勤簿,每天进行考勤登记,由公司每天进行检查。
2、如因特殊原因(如出差、出外勤等)没有考勤,必须在特殊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登考勤审批手续,如在当月考勤统计结束前未办理补登考勤手续,将作为缺勤处理。
3、每月月末将考勤簿交到人力资源科。
4、考勤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是核发薪酬及各类补贴的依据。
二、迟到、早退、旷工及处理
1、员工超过指定上班时间上班,30分钟以内到岗的视为迟到,迟到每次罚款50元。
2、员工未达指定下班时间离岗在30分钟以内的视为早退,早退每次罚款50元。
3、当月迟到、早退合并累计超过3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当月迟到、早退合并累计超过5次,给予解决劳动关系。
4、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1)超过30分钟以上到岗或离岗;
2)未经批准撤离工作岗位。
5、员工旷工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工资并按旷工天数加罚200元/天,当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停发一年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取暖费)和各种奖金。连续旷工5天以上(含5天)和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者予以给予解决劳动关系。
三、加班及补休规定
1、员工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并经部门负责人预批准,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科登记,存档。作为日后申请补休或核算加班费的依据。
2、员工参加公司业余时间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培训等,不计做加班。员工出差期间的节假日不计做加班,公司规定的员工周末值班不计做加班,员工工余时间自愿到公司工作不计做加班,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正常工作量造成的延长工作时间,不作加班处理。
3、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4、员工加班后各部门负责人应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休,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补休,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以员工当月“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者以长春市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根据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以本人基本工资乘以300%所得,非法定假日的周六和周日加班工资以本人最基本工资乘以200%所得,日常加班工资以本人基本工资乘以150%所得。
四、各类假期规定
1、公假 下列情况按公假处理: 1)因公负伤。 2)公派参加各类学习、培训。
2、年休假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的年休假按以下方法计算: 工作年限1年未满10年—5天 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10天 工作年限满20年— 15天 3)年休假可分两次使用,不作跨年累积。
3、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可以核给病假,但2天以上(含2天)的病假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2)连续请病假3个月以上,病愈申请复工须有区级以医院诊断和病历,并须经人力资源科初审,总经理审核批准,复工后给予1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旧病复发的,应立即停止试工,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4、事假 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可以告请事假。 2)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
5、婚假 1)转正后登记结婚的员工可以申请休婚假。 2)婚期假期为3天,
晚婚者(男方年满25周年,女方年满23周年),另加12
天婚假。 3)请婚假在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须提供结婚证明。 4)婚假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6、丧假 1)已转正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申请3天以内(含3天)丧假。 2)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7、产假 1)女员工在怀孕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 2)正常产假计算方法: a、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b、晚育(女方满24周年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15天。 3)申请休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 五、请假审批程序
1、所有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如因特
殊情况未能提前申请,必须在当天上班后两小时内以
可能的方式通知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于回公司
后 3 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 续。
2、员工请假填写《请假审批表》,年休假、病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须经审核,申请获批准后登记、存档。 3、普通员工请假在1
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超过2天(含2天)由总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及副经理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4、连续休年休假在5天以上(含5天)必须提前
7天提出申请,并经主要领
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婚假必须提前10天提出申请,休产搕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休探亲假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
六、假期与薪酬的关系 1、公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按出勤处理。
2、员工请病假医疗期内按以下规定发放薪酬。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2年工龄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60%发放病假工资,工龄2年以上4年以下的发70%,4年以上6年以下的发80%,6年以上8年以下的发90%,8年以上的100%,只发放基本工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规定。
40.7.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下的为6个月。
40.7.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0.7.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事假按天数扣除当月工资,全年累计病事假超过10天者,停发一年的各种福利(包括取暖费)和各种奖金。
4、探亲假按天数只发放基本工资。
七、附则
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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