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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请假制度
因事、因病需请假,须于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的,以旷工处理;其中,病假必须有医院病情证明。请假前,必须作好工作衔接。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经批准的请假条交由党政办公室登记保存。
(一)病事假批准权限:一般情况下分管领导可批准半天;1天以上3天以下的由乡长审批;3天以上由党委书记审批;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审批;中心工作期间,请假一律由书记、乡长研究审批。
(二)按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婚丧假1至3天,请假时要在假条上写明原因,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特殊情况可先打电话,后补假条。
(三)乡干部本人因病可凭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全年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者,按比例扣减补助及年终奖,上三个月者取消年终奖,严禁小病大养。
(四)凡一月内请事假1-2天,每天扣补助10元,一月内请事假3-5天,每天扣补助20元,一月内请事假5天以上,扣除当月补助。当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含20天)者,扣全年奖金的30%;超过30天(含30天)者,扣全年奖金的50%;超过40天(含40天)者,扣完全年奖金。
(五)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休假的可采取补休的办法弥补。
(六)干部上班时间因公外出或在节假日离开邛崃,实行报告制度。一般干部应向科室主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中层干部要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班子成员应向党委书记报告。干部外出应保持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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