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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假制度
一、院领导请假制度
1、院长、党委书记外出公差或休假时,应向学校主管领导请假,同时党委书记或院长应相互告知,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2、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长助理外出公差或休假时,应填写书面申请,报请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外出公差或休假。
3、因紧急情况外出公差(外地:兰州以外),可口头请示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待返回后补办书面手续。
4、批准后的书面申请应交院办或党办保存。
5、外出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假,应电话请示上级领导。
6、院领导外出前必须将本人所主管的工作向相关部门和科室做出安排,并留下通讯联络方式,以保证外出期间主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7、院领导外出返院后,应立即告知院长、党委书记及院长办公室销假。
二、处(部)级领导干部请假制度
1、处(部)级领导干部外出公差或休假时,应填写书面申请,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公差或休假。
2、因紧急情况外出(外地:兰州以外),可口头请示主管院领导批准,回来后需补办书面手续。
3、批准后的书面申请应交党办或院办保存,口头批准的请示应告知党办或院办。
4、外出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假,应电话请示上级领导。
5、外出前必须将本人所主管的工作向相关部门和科室做出安排,并留下通讯联络方式,以保证外出期间主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6、外出返院后,应立即告知主管领导及院长办公室销假。
三、科级干部请假制度
1、科级干部(包括科长、科主任、、各教研室、研究所(室)负责人)请假管理由各主管部门(部处建制)负责批准。不归属院内各部管理的向院务部请假。
2、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可口头请示主管部门批准;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应填写书面申请,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3、护士长请假由科主任审批并同时告知护理部;教研室负责人请假由教学部批准并同时告知科教部。
4、外出前必须将本人所主管的工作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出安排,并留下通讯联络方式,以保证外出期间主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5、外出返院后,应立即告知主管领导销假。
四、各级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出时,应告知上级主管领导。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请假报告制度》(院发[2001]8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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